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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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二 0-0 年十月二
2、十六日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危旧房 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固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力口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 C 、 D 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 30 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第四条 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各地
3、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危旧房改造要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采取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 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人民政府配套,市、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其中中央补助每户 10000 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不低于每户 100
4、00元。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林场和职工自筹资金由林场和职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旧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地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 市、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危旧房改造的土地供应,并在金融信贷、收费减免、拆迁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七条 危旧房改造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布局调整和区域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相衔接,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 项目实施中,以整场推进为主,首先解决困难林场、山上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
5、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八条 危旧房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好与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旅游等规划的衔接。地方人民政府应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国有林场职工生活环境质量和公建配套质量。第九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国有林场职工切身利益,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第十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
6、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危旧房改造省级年度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并联合上报年度建设方案。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入户调查、严格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协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转发下达投资明细计划。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
7、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地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将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经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由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有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要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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