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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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5 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煤炭 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遵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特此公告。二 O 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煤炭 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第三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第二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 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五条 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第六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
3、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第七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八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九条 煤炭
4、、铁精粉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第十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用于经营的,应将自备(租赁)运输车辆及其他用油设备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租赁合同(协议)等。自有运输车辆
5、和用油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二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将储油设施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产证明、租赁合同、存放地点、设施容量等。第十三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设置成品油出入库台账。逐笔顺序登记成品油购进、领用情况,如实记载车辆牌照号、驾驶人姓名、载重吨数、油品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信息。日常购进成品油,入库后 5 日内应将上述信息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使用自备(租赁)车辆运输货物的,应设置过桥过路费台账,逐笔顺序登记过桥过路费发生情况。第十五条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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