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173号).docx
《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173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173号).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2]17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下简称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平台管理; (二)登记备案管理; (三)申报征收管理; (四)税务证明出具; (五)管理机制; (六)资料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江西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二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积极获取信息,建立本级非居民税收信息管理平台。 第七条 非居民税收信息包括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内部信息是各级国税机关从本部门和纳税人获取的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外部信息是各级国税机关从本部门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获取的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证券网站、产权信息网和行业协会等渠道收集和整理非居民企业涉税信息。 第九条 省局应当与省外汇管理、工商、地税、商务等部门建立长期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获取非居民企业相关外部信息。 非居民企业相关外部信息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一)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付息名单(以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资料为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的分户数据、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分户数据(特别是3万美元以下的为重点)(省外管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数据、设备进口、技术引进信息(省商务厅); (三)中外联合办学信息(省教育厅);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变更情况、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省工商局)。 第十条 设区市局应当与市外汇管理、地税、外经(商务)、建设等部门建立长期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获取非居民企业相关外部信息。 非居民企业相关外部信息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一)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付息名单(以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资料为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的分户数据、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分户数据(特别是3万美元以下的为重点)(市外管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名单(市外经贸部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转让登记分户名单(市土地管理部门); (四)企业立项、技术改造项目信息(涉外)(市发改委); (五)境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境内施工分户名单(市建设部门); (六)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劳务征免营业税信息(市地方税务局); (七)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许可证发放信息(市劳动部门); (八)外国演出团体境内演出信息(市文化部门); (九)体育比赛及体育界知名人士等涉税信息(市体育部门); (十)引进版权名单及版权交易成交信息(市版权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岗位之间的衔接,积极获取内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信息。凡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非居民企业涉税信息的,应及时提供给同级非居民税务管理部门(岗),并向该非居民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宣传税收政策,告知其履行税务登记、备案、代扣代缴等义务。 第十二条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定期向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提供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信息,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所得税部门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获取外方股东股权转让信息。 第十三条 县、市(区)局应建立内部协作机制,获取非居民企业的相关信息。 (一)税政法规部门应与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稽查局等部门建立定期反馈制度,从内部获取企业采购国外设备、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特许权使用费等非居民企业的相关信息。涉及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境内居民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县级国税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设区市局报告,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县、市(区)局受理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将非居民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及利润分配等所得一并纳入注销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非居民企业应结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工作中,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按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获取的外部信息不得用于除税收征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保密。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管理,是指国税机关根据交易事项所得性质判定结论,依法为非居民企业及交易事项相关方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扣缴登记、合同备案等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县、市(区)局是登记备案的主管机关,负责受理非居民企业和交易事项相关方申请,并依法进行登记备案管理。设区市局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局登记备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时,应对非居民企业和交易事项相关方是否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登记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在江西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非居民企业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实行指定扣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确定相关所得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并依法为其办理项目合同备案和扣缴税款登记。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其办理项目合同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境内居民企业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要求居民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交易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相关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并将相关申请资料逐级呈报省局核准。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根据交易事项所得性质判定结论,以及税收优惠和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情况,依法受理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并将税款征收入库的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的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其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和依据予以审核。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除依法实行指定扣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得,符合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条件实行指定扣缴的,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依法实行法定扣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审核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相关规定代扣税款并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扣缴税款申报。 第五章 税务证明出具 第二十六条 税务证明出具是指,国税机关根据境内机构或个人申请,依法为其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局是税务证明出具的主管机关,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或个人相关申请,并依法为其出具税务证明。省局应加强对设区市局出具税务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交易事项所得经主管国税机关判定,属于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设区市局应初步审核确认非居民企业或者交易事项相关方依法履行税务登记、合同备案和申报扣缴税款等义务后,按规定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出具税务证明。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交易事项所得经主管国税机关判定,属于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设区市局应初步审核确认非居民企业和交易事项相关方依法履行税务登记、合同备案等义务后,按规定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出具税务证明。 第三十条 设区市局应在出具税务证明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规定,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职责体系,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联动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三十二条 省局主要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指导、制度建设、非居民税收政策宣传、培训;与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和外省(市)国税机关沟通、协调;非居民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全省非居民企业专项检查的部署、对设区市局上报的重点案例核查、对下级国税机关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考核以及对非居民企业税源进行分析预测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设区市局主要负责非居民税收工作管理指导、各项制度、办法的组织落实、非居民税收政策宣传、培训;有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非居民税收事项;专项工作检查部署落实、重点案例调查;税务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对下级国税机关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考核以及对非居民企业税源进行分析预测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局主要负责非居民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非居民税收政策、制度、办法、管理措施落实;日常税款征收入库、非居民税收信息核查、一般案例调查并在日常管理中获取相关信息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强化系统内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指导,促进全省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提高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重大案例报告制度。上级国税机关应加大对非居民税收重点税源监控力度。各地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例,应及时逐级向省局报告,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视案情复杂情况指导协调案例的核查工作。重大案例是指经初步核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例。 (二)涉税信息发布核查制度。上级国税机关获取非居民涉税信息后,认真整理归类,形成原始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实际征管需要,按照相关性、重要性、时效性原则,从中筛选出待核查信息,及时对下发布并指导核查工作。 设区市局收到省局下发的待核查信息,应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省局。 (三)实施核查工作制度。严格核查权限。重大案例要在省局的指导协调下由设区市局落实核查工作;一般案例由县、市(区)局进行核查,或由设区市局指导核查。对核查有困难的一般案例,县、市(区)局可报请设区市局组织核查,情况特殊的,可逐级报请省局督办核查或异地交叉核查。严格核查程序。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案例核查工作。严格税务处罚,核查中发现非居民企业或居民企业有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应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收收入分析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重视并做好非居民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工作,深入分析收入增减因素及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第三十六条 各地在组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时,应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一并检查,发现有应扣未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的,应将信息传递给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非居民企业税务资料管理工作,认真记录相关台账,按照资料保管的要求和时限妥善保管各项原始管理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及其代理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要分户建档保管。非居民企业的建档资料一般应包括非居民企业认定、税务登记、备案、征免税的管理、申报纳税、税务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变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跟踪管理等后续资料应收录到分户档案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县(区)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95号)同时废止。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12 江西省 国税 系统 居民 企业所得税 征收 管理办法 173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