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4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3620667
  • 上传时间:2024-07-10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35.40KB
  • 下载积分:8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广东省 特种设备 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
    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行业协会】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分级评定,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设立或者委托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能力评价。   第七条【宣传教育】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许可制度】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已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停止相应特种设备活动。   第十条【变更】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人员资格】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复审。   第十二条【证书报告等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取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同一性缺陷的处理】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主动召回。   因气体或者气瓶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收回,并负责处理。 第二节  生产者、经营者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电梯和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安全责任】  电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建议使用年限,附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并在建议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者。   使用管理者约请制造单位对建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提出建议,评估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的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六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者安全责任】  禁止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销售者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协助制造单位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出租者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出租者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省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节  使用管理者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主体】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者为使用管理者;产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为使用管理者,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二)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者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者。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依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使用管理者。   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者应当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者;   (二)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   (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者可以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变更】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租赁使用的,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重新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管理者安全责任1】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使用登记标志应当载明使用管理者、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登记编号等内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者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建议使用年限届满日期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使用管理者安全责任2】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使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需要进行年度检查的,应当进行年度检查并出具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管理者安全责任3】  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过程需要监督检验的,在监督检验合格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不得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的,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管理者安全责任4】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第二十六条【使用管理者安全责任5】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的,使用管理者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设备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第二十七条【使用管理者安全责任6】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者重要部件在建议使用年限届满一个月前,使用管理者应当约请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使用管理者不认可原制造单位提出的建议的,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者承保该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公众责任险的保险人组织评估。      评估单位提出更新、改造建议的,使用管理者应当进行更新、改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和其他场所超过建议使用年限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者,应当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或者继续使用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维护保养】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其他特种设备应当由使用管理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使用管理者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具备与清洗活动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并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化学清洗方案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充装单位安全责任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充装,并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得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得超量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由本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在气瓶上涂覆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   第三十一条【充装单位安全责任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气体质量的检查制度,并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格】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方社会组织依法取得资格核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方社会组织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实行独立的理事会公正治理机制,理事会成员由不受组织设立方、出资方和利益相关方制约和干预的机构代表或者独立人士担任;   (三)不参与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监制、监销等相关活动;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行为规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工作范围】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实施下列检验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可以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十五条【检验时间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与申请人约定检验时间,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完成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申请人和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有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察和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安全监察,对在用特种设备涉及安全的部分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检验,并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气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配合】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监督抽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安全监察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使用、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相关物品。查封、扣押期间因整改需要启封或者解除扣押的,应当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察职责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对情节严重的,可在违法行为未改正或者事故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暂扣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超过九十日违法行为未改正或者事故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撤销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被暂扣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在许可证书被暂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特种设备活动。   第四十二条【安全监察职责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三条【收费及回避】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实施许可、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许可申请人或者被监督检查的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禁止性条款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已依法在其他地区取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也不得要求对已依法在其他地区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不得限制本行政区域外已取得有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行政区域依法从事相应活动。   第四十五条【禁止性条款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材料或者其他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政府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可以依托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组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   第四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超出自身救援能力的,应当及时联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伤亡人员抢救和善后、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    事故原因调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事故影响程度,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授权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未按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变更,或者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四十九条【人员资格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   第五十条【伪造、变造许可证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许可的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对缺陷产品未实施召回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明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充装,限期整顿,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制造单位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未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建议使用年限,未按规定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者,或者未按规定组织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法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法销售、出租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不协助制造单位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出租,没收违法出租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省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三)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第五十六条【违法使用的法律责任1】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时进行年度检查并出具报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或者未按评估单位的建议进行更新、改造继续使用已超过建议使用年限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委托取得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第五十七条【违法使用的法律责任2】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监督检验合格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三)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的;      (四)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第五十八条【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特种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提出赔偿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使用管理者赔偿后,属于其他单位责任的,使用管理者有权向其他单位追偿。   第五十九条【维护保养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    制造单位设立、委托的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还应当对制造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六十条【锅炉化学清洗未告知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化学清洗方案书面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充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            (二)充装非由本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      (三)超量充装的;      (四)其他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充装单位在其充装的气体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的,责令停止充装,限期整顿,没收违法充装的气体和气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在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受理检验申请、完成检验工作、告知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延误检验、检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擅自启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启封、使用、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本条例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规定法律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而不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原许可的;   (二)发现有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要求接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其指定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或者其他产品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部门的例外规定】  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由负责工程工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自用气体的非经营性充装行为,由充装单位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使用,是指利用特种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当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启动时,即视为存在使用行为。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相关产品,是指用于生产特种设备的材料、元件、附(配)件和部件。   第六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620667.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