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鲁地税公告[2011]第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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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发文时间:2011年09月21日为加强我省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2、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第三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有偿提供民间借贷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我省取得利息收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非居民),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第五条 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的计税营
3、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逾期偿还利息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六条 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折合率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
4、劳务,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利息收入5%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收入20%应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10%(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税率低于10%,按协定或安排规定的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别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八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签订书面民间借贷合同并明确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
5、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借贷资金利息收入的当天。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利息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的当天。非居民各项税收,以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对境外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利息超过三万美元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才能付汇。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确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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