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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执法车辆管理办法2.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3620536
  • 上传时间:2024-07-1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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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执法 车辆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嘉峪关处执法车辆、驾驶人员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嘉峪关路政执法管理处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和驾乘人员的管理,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车安全,减少费用开支,规范执法车辆运行秩序,圆满完成路政执法保障任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处机关和基层所、站、大队所有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处综合办公室和所、站、大队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处办公室和和所、站、大队的负责人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 第四条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秉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驾驶员1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所、站、大队负责人、定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 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 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应停放回单位,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 第九条 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路政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路政执法标志及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 第十条 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路政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路政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执法处,并协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所、站、大队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动。驾驶人员要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及所、站、大队应建立执法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及重要维修数据记载凭证等。 第三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车辆正常维修保养和有预见性的修理项目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处分管领导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负。最后驾驶员确认维修费用,报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再经财务审核,主管领导审签,由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支付维修费用,不预付现金。 维修保养批准要求: (一)车辆维修预算每次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预算每次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车辆油料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科学测算,并从整体上合理控制费用。执法车辆统一用加油卡加油,加油卡由财务部门统一充值,每次加油应填写出车里程、油耗单报处综合办公室,其它临时加油要提供凭证发票和加油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在休息日、节假日,所有执法车辆的统一交由处办公室封存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所、站、大队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各基层部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基层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执法车辆每月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 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归档,最后由处综合办公室定期进行公示。 第四章 车辆警报设施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日常管理、路面巡查中一般情况下不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执行重大保障任务、防汛抢险、维持交通秩序、应对突发事件、查处超限车辆及其它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政府机关、 医院、 学校、住宅区等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和高音喊话器。 (三)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警指挥, 非紧急情况严禁鸣警报强行超车。 (五)夜间十二点后,除特殊需要和紧急情况以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对违反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执法车辆在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车速。 (一)天气晴朗,白天普通公路车速不高于40-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高于60-80公里/小时;夜间普通公路车速不高于30-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高于50-70公里/小时。 (二)雨雪雾沙尘等不正常天气或遇突发事件,应视具体情况安全驾驶。 第十九条 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 ,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各单位成立执法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对执法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和技术性能检查,对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负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负担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负担 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担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负担 5%;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私自用车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它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将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法执勤车辆用于单位领导、个人上下班接送和工作之外用于私人活动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违反八项规定和省厅、省局有关公车私用有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并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虚报出车里程及油耗情况,虚开发票;虚报维修项目,故意降低维修质量,虚报维修费用等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十六条 对车辆隐患排查不及时,车辆卫生状况差的,一经发现,根据处相关规定扣除当月驾驶员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处办公室和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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