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docx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
2、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
3、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
4、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户外广告设置规
5、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
6、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7、四)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八)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九)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十)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第十二条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
8、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第十三条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第三章查询与审批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
9、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利用工地围墙、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利用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并
10、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第十六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第十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11、(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
12、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第二十条设置跨区和因举办交易会、灯光节等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四)法律、法规、规
13、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的申请人,应当在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
14、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 户外广告 招牌 设置 管理办法 修订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