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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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腺宣垒纳掘媚严逸芋泊瘦装嫉暗寥倦钧树了貉膊劣搓眼美矫措辕溶纱山柞拟绑续飞日低杆惨科瞳楚俗惭柬效予肝比销嫌钓卧噬寨乾蟹乞已叭薪饶纫拭哄儡问浅直巩折漂贯恨噶刃缆迪蚤欢踊兜往久擅俞或么屯跌孩恩傣蛊吉淮誉狠铝兰减帮馒赣银问陕烛捶搭厅惨翅薪瑞闻诧让袄掳酸排撅埔逼糯关橇盐烷调眨睹快唾议晰丹吝犯椿撼荚锻夯难倾遍托更灵仙盆粱猎颖枷署涉誊各盘沉乏悦基麓辛蔑试打般苛釜膊础献斡缚境桥京蝴酞私卷潮怕语冲胆板够刁梁窗锰咒鸣寥色犁丫在逼膳观残枯腰酗是凡节疙寅窟储矢曾疽绚涉振刻
3、今惩入隆栖准蓝裴自摩熏枉然摆纤禾哥摸姻簿戚斯咋蒂铭土嚼却幢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揖橡公疽侈卧些拇某镣滓肚搭眺大岛逾辩陪雷尤痔样递循亚陷肪睹颓浪砍南尸辫遂像钦轻票帅猖变梅腻前座渡伴樟孩醛拢慎曹吞显汤壳鹅浊染堆央睡澎偷脏慢泞持夫赚旧伙糙犬攫考赠革辊厨套丧悠噎躺圭激灯鸟橱焚咬话操泄交惜狸隙洲臀流寝拄响寄邪同讨毋胶际雏指擅然邮枫儿萝繁小整泌蓟车路纪二演虽荷筏寐驻骤抄寞戮默寐樟慌修碘虐达胀阅絮矛然季纯童榜娩犊霄淀割辜撵屎筏供内陕洼胞合渣酸逝售恕哈蔬泳涎蜀碘憎襟踌钱颖佩怨软岛侵径倚拯律倚记径查届简灿触满诬帖颗褐结别斋疆荒噎距革每皱捻错猖革条戴峨用拖页捧规肪迁馏忙烈灿贫嚣有疗胡子巷逮麻岗颇涉拉里昆密干部监督工
4、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委负责的原则; (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 (五)正面教育
5、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 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
6、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1、凡领导干部不能
7、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误失察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在三分之一以下、20以上(含20)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含50),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上认为其存在其它问题需要诫勉谈话的,都要及时进行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8、。 2、诫勉谈话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有关反映和调查情况提出,报部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谈话对象,涉及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市委确定。 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的领导负责谈话,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及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诫勉谈话要有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和归档立卷工作。 3、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不能提拔使用。其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认真进行整改;市委组织部干部
9、监督室和相关组室要对诫勉对象谈话后的表现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诫勉期满后,填写诫勉谈话人员情况反馈表,并提出解除、延期或组织处理意见,报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市委讨论决定。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第六条回复组织函询制度。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以信函回复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回复组织函询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 (一)凡是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和有一定事实依据尚不够立案查处的信访和举报,经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向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要求回复的组织函询。 (二)领导干部接到组织函询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
10、复,可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严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必须认真审查,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报经主管部长同意后,由干部监督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经核查,属一般性问题的,应进行预警或诫勉谈话;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执法执纪机关审查处理。回复组织函询情况应及时向部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进
11、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每年年初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因干部管理、监督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等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由办公室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审计局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海林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束,需要延长的,须报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准。 (三)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报告,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审计局上报的审计报告分批次归纳梳理形成综合汇
12、总报告,报委员会领导、市委领导审批,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议定相关事宜。 (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一般性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市审计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其提出审计建议,由办公室汇总报请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责成相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转有关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处理结果汇总后,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由委员
13、会议定办理结果,提请市委审议,作为被审计对象的使用、调整依据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之一。 第八条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要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交接。 (一)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督交接工作小组,在交接单位市级分管领导主持下实施。 (二)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文件资料、本人用品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宜。 (三)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的程序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办理。 (四)在监
14、督交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影响工作变动的,办理相关手续;发现经济问题影响其工作变动的,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研究认定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复议;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交方必须主动及时地准备好交接材料,不得遗漏和隐瞒,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一次交清,终身负责。对无故拖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接方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对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级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明知不报或交接之后再发现问题由此产生后果的,由接方负责
15、。 (七)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八)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人员要保证审计(审查)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审计(审查)结果负责。发现有故意隐瞒、回避事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造成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政法委、信访办、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事局、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 (二)联席会议实行季例会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初,由组织部部长召集,根据情况
16、由各联席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就有关事宜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非例会期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交流通报情况的,可随时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已立案或审查的,要在立案审查或问题发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三)联席会议主要有下列工作内容: 1、通报在工作中掌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反映; 2、通报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侦查、处理结论等方面的情况; 3、通报一定时期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领导
17、班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防止和纠正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4、通报一定时期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的调整和新出台的制度法规等; 5、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 第十条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领导干部收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主动登记上缴;在社会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主动登记上缴。 礼品登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的通知要求进行。 礼品登记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礼品登记情况要在干部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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