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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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温江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充分发挥广告和招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参照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和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温江区行政区域范围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水域、功能片区、旅游景区以及其他场所、空间或建(构)筑物、物体(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绘画、图像、电子显示屏(牌)、以及实物造
2、型、气体填充物等其他形式设置、书写、张贴、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场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本区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除外。区规划、交通、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工商、气象、国土、安监、房管、国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3、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第七条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编制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妨碍生产或者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利用建
4、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商业繁华地段、广场周边、主要干道节点除外);(五)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六)利用临街建筑物门窗或者外墙玻璃设置户外广告的;(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光亮、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二)配置的亮化光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材料,光亮适度,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及信号相近似;(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第三章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依照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方式出让;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出让,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公共载体包括下列类别:(一)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二)汽车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场、站;(三)公共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四)依附于公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的;(五)依附路灯灯杆、公话亭、交通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六)依附公共交通工具外表的;(七)设置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的。上述公共载体中属于以政府特许经营方式
6、出让的以及由特许经营权人投资购置或者建设的,其载体户外广告使用权需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设置许可证,载体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出让费以及收益按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或者投资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执行。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或者投资合作协议未做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非公共载体是指除公共载体以外的,属于私有产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可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经出让人同意,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第十二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收费标准由区政府依法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者按照户外广告载体经营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
7、缴纳费用;临时使用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的使用者按照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载体临时使用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载体使用权证明;(三)载体位置关系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安全承诺;(六)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第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其他设置条件的
8、,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电子显示屏(牌)、三面翻等一次性投资额度较大的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设
9、置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注明设置原因、期限等);(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安全责任承诺书;(五)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含形式、材质、尺寸、数量实景效果图、位置关系图);(六)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第十九条 区
10、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时间前后5日,申请人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设置现场。第二十条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气象等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得在道路两侧利用路灯杆、人行道、绿化带等设置道旗广告,因区级或区级以上大型活动或者公益需要设置的除外,但须经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设置。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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