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的法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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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缺席审判的法理分析 秦昕【摘 要】 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迟迟未能在我国确立。本文在对刑事缺席审判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认为在实践中,确立“被告人本人不到庭”的缺席审判制度,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现实基础,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同时指出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需注重缺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已有制度的衔接。【关键词】 刑事缺席审判;义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于尚未确立缺席审判程序,我国对于何谓刑事缺席审判并未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已确立缺席审判制度,但仔细研究会发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使用的是“缺席判决”这一表述,只规定了被告拒不到庭时法院可缺席作
2、出判决,相应的审理活动并无任何特别,故不宜简单地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推及至刑事诉讼,刑事缺席判决应有其特定的语境和语义。一、刑事缺席审判的界定有学者将刑事缺席审判界定为“在控辩一方或双方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审判模式”,还有观点主张“由法官主持,控方和辩护人参加并进行的法庭审判”。结合该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关刑事缺席审判,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缺席主体是否限于被告人一方;辩护人到庭是否属于缺席。1、缺席主体仅限于被告人一方鉴于诉讼程序的互通共性,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限于被告一方缺席,及于刑事缺席审判也应限于被告人一方缺席为宜。从刑事诉讼自身出发,刑事诉
3、讼法对于简易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规定,从“可以不派员出庭”调整为“应当派员出席”,以至控方缺席审判活动已然不具备了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探讨控方缺席已不具实际意义,故将刑事缺席审判限定为被告人一方缺席,符合现实需要和法律语义。2、应充分保障缺席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至于被告人本人缺席、但辩护人到庭的情形是否属于缺席审判,则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作参考。虽然民事行政诉讼中也强调被告的出庭义务,然由代理人代为出庭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通常也不会特意要求被告人本人到庭。以至于只要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本人是否到庭并不关心,也不会将此情形视作缺席审判。但刑事代理制度毕竟与民事、行政诉讼不
4、同,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也截然不同:在民事和行政訴讼中,律师分权限可在不同程度上代表被告,甚至可代为认可某些涉案事实;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独立地发表辩护意见,不能代表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考虑到辩护人地位的特殊性,对于辩护人到庭而被告人本人未到庭的情形,认定为缺席为妥,这亦与缺席审判程序中强调保障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的域外经验相契合。二、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逻辑起点被告人在诉讼程序参与上的缺位,缺席审判并不符合一般的诉讼构造,而刑事缺席审判还面临程序参与、直接言词原则等对其正当性的质疑,故明确构建该制度的正当性或逻辑起点不容回避。1、理论上:被告人到庭是一种义务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逻辑起点就
5、在于对被告人参加庭审的性质定位,是权利还是义务。域外各国对被告人参加庭审的定位不尽相同:在刑事缺席审判规定最为详尽、系统的法国,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被视为履行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则略有不同,它主张出庭受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更强调其义务性质;普通法系的美国则与之相反,将出庭受审视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出庭。上述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在缺席审判制度上的区别,实则是诉讼理念的根本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重视实体正义,强调被告人应当参加庭审,以查明案件事实;英美法系国家则重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追求程序正义,是否出庭可由被告人自由选择。我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
6、的司法传统,在该法律理念支配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设计,应以参加庭审是被告人的一项义务为基本前提,确保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可有效实现实体正义。值得一提的是,虽肯定到庭受审是被告人的义务,但这并非否定构建刑事缺席审判的合理性,或挤占其发展空间,只是将这一理论前提,作为缺席审判的研究基点和设置具体制度时的逻辑起点。2、实践中:缺席审判是一种现实需求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诉讼被告人未到庭的具体情形未作出相应处理,如被告人死亡的,应当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中止审理等。由此,目前对于被告人无法到庭的各种情形,案件一般无法继续向前发展,且这种中断并无相应的期限限制,以致诸多被告人未到庭案件的
7、搁置,不仅被害人维护正义的期待和需求难以满足,其在刑事判决基础上的民事救济也难以实现,可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缺席审判是实现正义需求的正面回应,更是我国惩贪抑腐大势下针对贪官外逃的“猎狐”反腐行动的积极措施。根据我国业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追回外逃贪官转移至境外的财产,要求提供有罪的生效判决,而我国未确立刑事缺席审判,根本无法实现这一国际司法协助,从而造成了国内资产流失而无力挽回的被动局面。刑事缺席审判的缺位,甚至成为贪官外逃、转移资产的诱因,这也是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尝试建立以贪污受贿犯罪为典型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重要考虑因素。三、我国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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