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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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排污费后是否还要支付下游的污染补偿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2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的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如果对他人造成污染损害,除了缴纳排污费外,还应承担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 2、案例分析 1999年11月19日早晨,江苏省淮阴县果林场营西村上空弥漫着一层淡黄色薄雾和一股刺鼻的气味。这股雾气弥漫在该村学校的四周。7点刚过,孩子们陆续觉得不舒服,显示一个学生呻吟起来,接着转眼间,更多的学生呻吟起来。老师也同样不舒服,但坚持指挥学生往雾气少的地方跑。教室内外一片呻吟声。操场上有的孩子半蹲在地上扒着嗓子欲呕吐,下地去干活的村民也是一副痛不欲生的样子,不仅如此。昨天还是绿油油的庄家、蔬菜一夜之间全都卷起了边儿,想遭了霜打一般,上午9点多,中毒学生已达100多人,教师2名,村名若干,土地受损100多亩,虽然极力抢救但是危害后果还在蔓延,消息很快就上报到县委、市委、省委,省市委领导作了专门批示,并传真到指挥现场,督促从快处理好中毒事件,县委领导接报后,火速赶往救护现场。参与协调有关救助事宜后,有赶往医院看望中毒人员。到案件侦破为止,全案共造成204名学生,2名教师及若干村民中毒;农田127.9亩受损,部分庄家和作物绝收,经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核查,这是起重案的肇事者是3名普通的唯利是图的个体废品收购者,违法收购的大铁罐某化工用氯气罐,所释放的刺激性气体为氯气,导致“11·19”惨案的发生 请分析: (1) 本案构成何种罪名,本案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2) 试结合案情分析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1)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3名个体废品收购者; 犯罪客体---污染大气环境从而使学生和教师及村民中毒、农田受损、部分庄家和作物绝收; 犯罪的客观方面 违法收购的带有氯气的铁罐的氯气直接向空气中散发,导致惨案发生; 犯罪的主观方面 3名个体废品收购者非故意污染 (3) 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3名被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案例分析 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羊绒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金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的排放为超过国家标准,经杨蓉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①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过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②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要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是,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处于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4、案例 环保部2011年6月通报称,2005年松花江爆发重大水污染事件至今,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累计投入治理资金78.4亿元,而肇事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母公司中石油仅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的罚款,以及想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以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 环保部正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起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初稿(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据上述人士的乐观预计,本法草案将于下半年公开征求意见“明年初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修正案初稿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该法未来若顺利通过审议,将成为我国最严厉的环保立法。 5、案例分析 2001年9月24日,家住南京市大方巷某幢401室的张某与南京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修工程合同,考虑到装修噪声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开工前,张某跟邻居打了个招呼,并在装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的约定施工人员每天使用时间为早上8:30~11:30,下午1:30~5:30。考虑到楼下73岁的何老先生曾患心肌梗塞住过院。张某还特地到何某家里做了说明,可是不久,合谋就像张某反映工程队中午使用影响他休息,于是张某又找施工队商量下午施工推迟到2点钟,施工队也表示同意。但不久,施工人员就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施工了,为此,何某和老伴施某多次与施工人员进行交涉。但无果,2001年12月18日晚9点45分,合谋夫妻俩正准备休息,刺耳的电转声又响起来,何老先生便上楼与施工人员交涉,让他们停工,不一会儿,施某听到楼上响起了急促的敲门声,感到有些不对头,赶紧披衣上楼,等他走到401室门口时,发现老伴已经倒在施工现场,不醒人事,省委意思的施某顿时感到大事不妙,丈夫的心肌梗塞病又犯了,邻居见情况不妙,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几分钟后赶到现场时,发现何某已没有心音,呼吸也消失了,动脉也停止了,初步断定人已死亡,之后,何老先生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但还是因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死亡。施某遂向法院起诉,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在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已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的环境污染”而本案中,被告在事发当晚9时以后使用排放强噪声的电转进行室内装修,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只需要证明两点:一是被告的行为产生了噪声污染;二是证明产生了损害事实的后果,被告应当对装修噪声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和举证责任。但是被告证明不了这一点,法院有权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有关医学资料表明,噪声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因素之一。故受害人在发病前所受到的噪声干扰与其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装修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 6、案例分析 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做了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200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合后,发生了化学反应,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气派副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反。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个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 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现无过失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7、案例分析 2005年8月25日,G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G市L区某化工购销部长期从外地运入旧废酸液,向珠江水道倾倒。该局领导随即转交G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办。经过缜密的初查、外调、分析,发现该化工购销部有重大违法嫌疑。为了不打草惊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长时间蹲守监控,终于在9月20日下午4时当场查获该部槽罐车运回7.81吨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液,经槽罐车暗道再通过厂区内埋设的29条暗槽,直接排7\珠江水道,从该车驾驶室中发现了一本记录收运废液的“收据”本。经进一步核查,从该部经营账簿中查获了2005年5月29日至2005年9月1 0日间,该购销部共接收某公司提供的废酸液234.53吨的原始凭证。公安机关当天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两名。 经事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购销部主要经营硝酸钠、硫酸和磷酸等睹存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任何=手续。经专家组核算,此次万余元。鉴于该部环境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G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直接指挥了案件查力、工作,迅速调集环保执法人员协助案件查办,并在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协助侦查,从而—举破获了这一起罕见的重大环境犯罪案。 处理结果 一、行政责任追究 在开展前期工作后,G市环保局、L区环保局先后对该购销部擅自建设项目并投产,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并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累计罚款378143.6元,没收违法所得9381.2元。 二、刑事责任追究 G市环保部门认为,行为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L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购销部未具备处理污水的资质和能力,但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该购销部经理期间,从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未作处理偷排到珠江水道,严重污染排污口周边河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定罪主要构件如何确认 该购销部偷排的废液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或其它危险废物”? 案发时,环保部门对该购销部偷排入珠江的废液只是初步认为有毒有害,具体性质未确定,后经G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鉴定和现场取样后得出《监测报告》,确定该废液PH值为0.5,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义的第34类危险废物——废酸。且经对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一1996)标准值,多项检测值超标。系综合型危险废物。同时这也是G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要件。 该购销部非法转移,并违法向珠江倾倒含酸废液污染水质事故是否定性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专家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初步鉴定,G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确认该事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该购销部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在本案处理之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定量问题为法律空白,并无明确规定。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消除或者减少污染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复函》(环函[2003]21号),经专家组核算,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万余元,可以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多个违法行为并存 本案案情复杂,行为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一是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装卸分装场所、仓库和码头等项目,并陆续建成投产;二是2005年5月31日至2005年9月1 0日期间,非法转移含酸废液并直接倾倒至珠江佛山水道,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三是在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四是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擅自跨境转移危险废物;五是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8、废水案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家年产值35亿元,曾经获得“国内企业500强”、“2003年中国漂染工业第一名”、“2003年中国纺织工业针织行业销售收入第一名”的香港上市公司,居然偷埋25厘米管径暗管,日偷排高浓度印染废水两万多吨,排污申报谎报、瞒报废水近1000万吨/年,排污许可证过期两年仍坚持生产,污泥直接排放入河,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扩大 生产规模。 案例评析 本案突出放映了我国在污染防治方面,企业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事实以及有关立法缺陷。 以水污染防治为例。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基板是松花江和沱江等特大污染事故,水污染防治规定的罚款上限也不过为100万元,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三同时”的行为,环评法规定的罚款上限是20万元。 东莞福安排放污水如果全部处理后达标排放,一吨的成本约为1元,每天排放2万多吨,就是两万多元,一年就是1000来万元,这1000万元比较起该厂35亿元的年产值虽然不多,但却远高于罚款需要付出的成本 9、案例分析 自2000年5月份以来,于某家隔壁新办了一个以唱卡拉OK为主的娱乐营业场所,昼夜歌声不断,噪声时起时伏。由于该娱乐场所与于某住宅共墙共垛,没有间距,虽经当地市环保局两次督促娱乐场所老板进行隔音整改,但效果不佳,噪声依旧袭人。环保执法者当着娱乐场所老板的面测量噪声强度时,老板故意放低音,待执法者一走,音乐噪声马上恢复平常状态。据内行人讲,噪声高达80分贝左右。 于某的两个孩子在读初中和高中,学习非常紧张,于某又是一个中度神经衰弱患者,全家人都与音乐无缘,听到高音量就神经紧张,以致严重影响孩子学习和全家人正常就寝。对此于某曾 依据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等法规精神,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寻求解决办法。执法者的回答是:治理不能完全达标,但拆除又无章可循。其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局的通知中关于“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的规定去找环保局讲理。执法者说:该娱乐场所与你家住宅不是出现在同一居民楼内。在这种情况下,于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措 施获得救济: (1)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建于2000年5月,应当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这一规定。如果其边界环境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当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经营人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果已经核发。于某可以向核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要求撤销已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果上级行政机关 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核庐证、照的部门收回证、照。当然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产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核发证、照的部门收回证照。如果娱乐场所的经营人没有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而营业,于某可以请求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非法经营活动。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予查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 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2)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关于“经 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第59条关于对违反这一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于某可以请求当地环境保尸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管理者给予处罚。1999牛6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产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冢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因此,环保部门对那些造成环境噪声严重污染的娱乐场所,有义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让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3)如果行政手段不能解决受害人所遭受的环境噪声危害问题,于某还刃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关于“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对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在提起许讼前,应当收集到污染的证据。主要是娱乐场所的 噪声排放情况。鉴于影响受害人的娱乐场所于其住房之间没有间距,无法在室外监测,根据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可在其室内监 测,其适用的噪声值降低10分贝。如果其住房所在区域属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昼间的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 贝。减去10分贝,昼间为45分贝,夜间为35分贝。于某可以 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其房间内监测。监测时,不要让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知道。否则,他就会暂时减轻噪声排放,从而得不到真实的噪声分贝值。如果监测的结果超标,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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