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那回事之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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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管理体系那回事之三OOS调查有人说了,OOS明明是发生在实验室里的东西,为什么不写在“检验那回事”系列中,而放在“QMS那回事”中呢。这主要是由于,虽然问题发现在实验室,但问题的根本原因可能在实验室、生产车间、物料仓储、采购、公用工程等各个方面,所以放在这里提可能更合适些,而且这本身也是偏差的一种特例,放在质量管理体系下也更合适。当然我并不是说大家公司OOS调查文件必须要放在QA文件目录下,放在QC文件目录下在国内企业可能更多,这也很大程度上说明国内QA对于QC了解的程度还不太够。但无论放在哪里,尤其是放在QC体系下,OOS调查文件必须完全覆盖整个调查的始末。比如举个例子,前几天去一个企业
2、看了他们的体系,发现他们OOS只是调查了实验室的部分,而几乎没有QA参与,更没有生产调查这部分内容。l 问你没有生产调查的内容,那你实验室调查完没有调查出原因怎么办?l 答那是生产的事,生产来调查。l 问那生产调查的指令在哪里,他怎么调查?l 答那按偏差调查呗。l 问现在没有偏差发现呢,他怎么按偏差调查?问题不一定出现在他们那里。l 答所以OOS调查必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当然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偏差或CAPA,但一方面你可以转到相应的表格,也可以继续使用OOS调查表格来说明,就像我在第二部分偏差调查里说的一样,即使是偏差,也并不一定非得使用“偏差调查表格”来完成偏差调查,如果可能,没有必要表格转来
3、转去。看过我写的东西人可能都知道,我一般写东西基本上是不看什么指南的,可能有关物质那篇有点例外,那是由于当时的内容主要是用于当年的职称答辩,必须要有文献,所以可能引用的药典和指南最多;在一篇文章我也有必要引入一篇指南,因为这是一个我所接触过的我认为最接地气的指南之一,当然这也可能与我看过的指南不是太多有关,尤其是国内的,这篇指南就是FDA在2006年发布的Investigating Out-of-Specification (OOS) Test Resultsfor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它基本上涵盖了OOS调查的所有要素,这在里,我大多数的概念均出自于此,但我觉
4、得有一些程序上的顺序我会有一些调整,这是因为我们所发生的OOS的原因的最大比例是由于实验室造成的,调整也是为了尽可能地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文章中我还会举一些案例和分析来帮助大家理解。我一向的原则就是,指南是指导你思路的,而不是给你提供标准的,所以有哪位提出“你这一段话是出自哪个指南/法规哪个章节的?”我只能无可奉告。为什么我写的这两个系列都“那回事”,是由于我认为法规只是告诉你需要什么,而不是告诉你怎么去做,怎么做是需要你自己理解的,条条大路通罗马,只要你理由充分合理,那就是OK的,如果你连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找再多指南、有再多的培训也没用,我想这也是cGMP多年都没有变化的原因。我写这些东西
5、的原因,也是希望能通过看我写的东西,能把浮在你头上的概念,真正地落在地上,化为己用。1、概念废话少说,与之前不同的是,要说明几个概念,因为有些词语在不同环节不同人理解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不事先描述清楚,那么在后面可能会造成误解。1)第一个名词当然是OOS(Out of Specification)了,大家说这个谁都知道,不就是检验结果走出标准吗!但问题是,超出哪个标准,是放行标准(国内叫做内控标准)还是货架标准(国内叫做药典标准),这可能有些人就有歧义了,其实很简单,放行时是针对放行标准,稳定性考查是针对货架标准。甚至在网上一直有人在问,“我的产品(放行时)走出了内控标准,能放行吗?”,而且
6、有相当多的人,甚至包括药监部门的一些人(这我也理解,毕竟他们对于结果是符合性检测,与我们企业是不同的),都认为如果没有超出药典标准就可以放行。那么我想问题一下,你的内控标准(放行标准)是干什么的!可能国内很多人即使是QA都不知道内控标准是干什么的,怎么来订,只是说GMP有要求,所以我就订了这么个标准。甚至物料各个检验项目都还有内控标准,包括什么氯化物了、重金属了。其实如果你近几年要是做过研发质量控制、写过CTD申报资料的人可能都知道,在质量标准版块中分别有放行标准和货架标准两个标准,那么你就应该知道,货架标准也就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时仍需符合的标准,也就是最低标准,即申报标准(批准后在企业通称为
7、药典标准);而放行标准是在产品放行时所需要符合的标准,如果你没有这个放行标准,如果你放行时采用的是货架标准,而且检测结果接受限度,那么你怎么保证你的产品在有效期内还能否符合你的货架标准呢。所以放行标准的制定首先要考虑你的稳定性变化趋势,再考虑你的生产控制能力而制定的,比如你的产品在稳定性有效期内含量会降低2%,而你生产控制能力为3%,那么对于货架标准含量下降为90.0%的,建议你的放行标准下限最低不低于95.0%,而且即使你产品非常稳定性,你也要控制在93.0%以上。这就是你的放行标准,放行时不是能超过的,换句话说,超过内控标准(放行标准)就是OOS,就要调查,结果确认就不能放行。对于物料也是
8、一样,我们一般制定一个内控标准(一般我们也可以叫做客户标准)的目的是了为确保我们的产品在生产后能力满足产品的放行,比如对于API来说,有一些老的品种没有有关物质检测,或者没有采用HPLC方法,或者没有单杂、总杂和特定杂质的控制,而我们的制剂产品可能有这方面的需求,这时我们就要制定相应的标准了,而且入厂放行也必须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否则你可能很难保证制剂产品的质量。有些API的合成,可能对于杂质和水分也会有类似的要求,这里就不再细说了。2)第二个概念是OOT (Out of Trend),OOS理解了,OOT也就好说了,OOT就是检验结果超出趋势。但好说并不等于好做,首先要知道的是“什么是趋势”
9、,根据词典的解释,“趋势就是事物发展的动向”,对于我们检验来说,就是我们产品的常规检测结果和方向,所以对于我们产品来说,除了放行标准和货架标准以外,还应再有一个“趋势标准”。当然并是不所有的检验项目都需要有这个“趋势标准”(换句话说也就是不是所有检验项目都需要做OOT调查),对于放行来说,OOT更关注的是我们的生产能力是否能够得到很好地控制,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地出现生产出现偏离(不是偏差哟),进而产生不良趋势。那些本身没能统计学意义的项目和产品在放置过程中不会产生不良趋势的限量检测项目,是没有必要进行OOT调查的。由于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测的特殊性(周期长、生产几乎每天都得用到),因此将
10、警戒限订为趋势限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时你还要是花上一周的时间去调查,可能你的水早都恶化了,最好的办法是及时采取措施,把可能性消灭在萌芽中;但有必要把行动限设为趋势限,此时,调查和紧急措施可以同步实行。当然,需要注意的是,EP中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测是没有标准的,只有行动限是100cfu/ml,所以当你采用EP标准时,必要时可以再增加一个趋势限。3)实验室错误(Lab Error),简单地说就是小的已知原因的实验室偏差,例如使用了错误的仪器/方法/对照品/样品等等,详细内容将在后面实验室调查中说明。4)无效数据(Invalid Data)和重新检验,由于实验室错误原因而直接导致的OOS结果,可以判定
11、原检验结果无效,批准后可以使用原样重新检验。对于系统适用性没有通过,甚至平行对照品、平行样品没有通过的情况也可以认为是无效数据,无论检测结果通过与否,因为前者往往是由于仪器运行尚示平稳或存在故障,而后者往往是由于你在样品制备过程中存在操作错误造成的。当然有很多企业对于样品不平行也要调查的,这不是问题,但也有可能是平行标准设置问题,详见“检验那回事”平行测定相关章节。5)Reinjection,直译是再进样,但我觉得用Reanalysis更好一些,毕竟前者听起来感觉适用范围太窄了些,意思是原溶液在重新进样检测确认一下;我所说的再分析可以考虑再宽一些的范围,例如可以再考虑使用前的小瓶、进样针、重新
12、过滤、重新稀释等操作。但无论是Reinjection还是Reanalysis,都应该是在有一定的前提下才能够批准的,前提是你发现什么迹象,用这种手段来确认这种怀疑的可能性,但一般不作为放行检验的结果。比如我之前遇到过的一个例子,在一次工艺验证中发现有一个样片含量非常低,检查Vial时发现,其瓶垫已经被扎到瓶内,垫上的孔看起来有点像没扎透,怀疑这将导致进样针吸样量不足,进而导致含量非常低,重新进样后也证实了这一点,此时如果系统适用性在没有失效的情况下,该重新进样检测数据是可以认定是有效的。还有一个例子,是含量测定,其中一份样品含量明显低于另一份,由于同时检测的其他批次的产品都没有问题,怀疑可能是
13、这一份样品在制备过程中忘记了摇匀,因此粗量了一下剩余母液的量,计算了一下如果预期成立的话,剩余样品的含量检测结果应该是大约多少,检测结果正好符合预期的结果,说明怀疑的可能性是成立的。这种结果只能是确认可能性,不能用于放行检测。虽然在FDA指南中有明确要求不能猜测OOS发生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不切实际的“猜想”可能会导致误区,但如果有明显的迹象存在某种实验室错误或问题时,对这种“猜想”的确认是有必要的,但这种猜想不是瞎想。6)Retesting,有的人习惯称之为复验,有的人习惯称之为原样复验,我更习惯叫它做再检验。单纯从名字上来说,与周期性复验易于混淆,所以建议不要采用(当然国内和国外对于
14、复验这个概念在意义上也是完全不同的,这里就不说了);而原样复验也会让人产生是原样品还是原供试品溶液的疑问;所以用再检验一是符合直译的要求,二也是从名字上也能看得出来不是原供试品溶液了(原供试品溶液用再分析或再检测的名字更恰当)。所谓再检验是指从同一次取样中获得的样品,按照检验方法重新制备和检测的过程(注意不要使用处理好的样品!)。再检验与重新检验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用于调查,后者是用于放行检测;前者一般由第二个甚至第三个具有同样资质的人员进行,而后者则不限制;前者一般需要检测多份样品(Preparation),后者只需要一份样品。7)Resampling,这个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就是指重新取样检
15、验。需要注意的是,你要根据前面所得到的数据来评估是原位置/原包装取样,还是在不同位置/包装取样,甚至是每件分别取样。还有一个要说明的是,这不是想再取样就再取样的,这也需要几个前提:A、有证据表明原来取的样品有问题或者没有代表性;B、没有样品或没有足够的样品用于再检查,例如纯化水微生物限度调查用样品不可能保留至检测结果出来;C、怀疑取样过程、样品贮存条件和贮存时间有问题的情况下。8)对照样品(Control Sample),是指那些经过检验证实无误的其他批次的样品,用于辅助调查。建议采用临近时间点的留样样品。9)边缘数据,是指那些检测结果接受标准限度,由于样品本身的差异和检测方法的不确定度,会造
16、成检测结果在限度上下波动。10)吻合,指新的检测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之间具有共同的趋势,二者可以认为是一致的。2、分类有一些企业将OOS调查根据检验项目和仪器分成了很多类,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分成那么多种,除了微生物限度/无菌和外包材由于检验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单独分类以外,没有必要再进行分类,甚至只有一种调查表也没有问题,只要你表格设计时考虑得充分。倒是OOS和OOT要不要分成两个表格是值得考虑的。3、适用范围OOT调查的范围前面已经说了,这里就只说OOS调查了。OOS调查至少要包括原辅料(包括制药用水)、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和稳定性,以及工艺验证的检测。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调节设备参数、监测反应
17、/工序进程的中间控制不需要执行OOS调查程序;加速稳定性首次超标或不同于以往趋势的超标需要进行调查,而已经确认的超标趋势则不需要再进行调查。有些企业把含量均匀度和溶出度检测规定直接按照第二、第三阶段进行检测,而不是进行OOS调查。这从药典的原则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实际上还是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尤其是单制剂单位有明显差别时,往往出来检验问题的可能性是很高的,此时走OOS调查或至少按照OOS调查程序进行实验室错误调查还是有必要的。还有一些情况,发生在检验时,虽然可以认为是偏差,例如清洁验证采用HPLC法时,除标的化合物外,检测到其他未知峰的情况,以及残留溶剂检测时检测出未知峰的情况,采用OO
18、S调查的方式比偏差调查更方便,更具有指导性。或者这种类似的情况你也可以直接规定到OOS调查的范围内。比如前几年我们在检测胶囊壳氯乙醇含量量发现在样品在空白溶剂峰位置处有一个小尖(当年还是不是中国药典标准,采用的是填充柱条件),感觉像是有个溶剂峰存在,就进行了调查,发现不是实验室问题和检验问题后,与供应商联系(印象中好像是上海一家全国排名前几名的胶囊壳生产商),对方不承认使用了任何有机溶剂,我们后来又开发了毛细管GC的方法以便把该峰分离出来,再去送检了GC-MS,确认了该溶剂为正丙醇,再给供应商打电话时对方承认使用了正丙醇作为消泡剂并给了我们他们的用量,同时对今后的批次进行了相应的控制。4、调查
19、程序微生物限度/无菌调查可以认为是简化版的OOS调查程序,所以在这里不再单独说了,只是要注意,如果没有发现实验室错误的情况下,微生物限度控制菌检查和无菌检查是不能进行再检验/再取样检验进行调查的,换句话说,只能判定不符合规定(原因我这里就不说了,相信QA、QC和搞无菌生产都知道)。这就要求你在检测同时进行的超净台同步动态微生物限度检测是非常必要的(标准1cfu/皿/次),这将证明你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而外包材,尤其是印刷性包材,一般是按照缺陷项检查的要求进行的,所以相应的程序与正常的OOS调查会有所不同,我们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只是进行实验室错误调查和结果复核即可。在这里,我以通常的理化检验为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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