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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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2、。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第六条 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
3、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第七条 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第八条 人防工程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m2,最终面积取位至0.01m2;共用面积分摊比例取位至0.0000
4、01。第三章 计算办法第九条 单层人防工程及其相应出入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外侧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初次支护及其防水隔离层),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工程内设回廊、夹层或局部多层以及坡顶(坡道),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第十条 人防工程出入口门外通道应按其设计地面标高或上一层地下建筑入口楼面标高以下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并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其中,通道长度按其有防护顶盖段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度之和计算(下同);(二)共用通道按最小门前通道面积与坡(梯)段分摊面积之和计算面积。其中,最小门前通道面积按
5、共用门前通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坡(梯)段分摊面积按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井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井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二)共用井道按井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三)借用井道不计面积。第十二条 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通道和净宽度大于0.8米的检修通道,应计入辅助房间面积。第十三条 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连通道的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连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二)共用连通道按约定范围的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三)借用连通道不计面积。第十四条 人
6、防工程出入口地面建筑物(含伪装或管理用房)面积应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计算。其中,防倒塌棚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防倒塌挑檐按其上盖水平投影的1/2计算面积。第十五条 位于地面、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2.20m及以上、由人防工程自用或共用的井道,应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部或分摊部分计算面积。其中,设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内的,应计入该地面建筑物面积中;独立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外的,应计入人防工程面积中。第十六条 下沉式广场与掩土建筑中,宽度在1.2m及其以上与人防工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1/2计入人防工程面积;与人防工程相连有上盖有柱的走廊或房间,应按其围护
7、结构水平投影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第十七条 层高不足2.20m的人防工程及其内设回廊、夹层、局部多层和坡顶(坡道),以及以下建(构)筑物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一)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三)底板下的水池、水封井和独立式通风竖井、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四)没有顶盖的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引道及出入口敞开部分;(五)相邻人防交通主、支干道;(六)人防工程内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间、车道。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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