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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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市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招标;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 (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所辖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简称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 (二)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七)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或评估、审批和签约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于每年年初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科技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提交《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或论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六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通过项目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点项目是指市拨款额较大的科技计划项目,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确定;重点项目以外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十八条 实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市科技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并在二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应对项目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市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7名。已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市科技局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验收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二条 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项目合同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科技局颁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编号,并加盖苏州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在项目完成验收后,将《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和电子文档、以及项目资料一套交局发展计划处存档,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七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三十九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四十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资信、专家个人意见无效、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5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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