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之征收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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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之征收管理(2014-05-01 13:59:31)转载标签: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之征收管理作者: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2.企业亏损弥补的涉税注意哪些事项?答: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弥补亏损的相关注意事项简要如下:(1)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
3、网遍财会政策(2)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3)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4)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中国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5)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6)企业
4、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7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5)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9)合并分立中
5、的亏损弥补: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10)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3.应税项目所得能否弥补
6、减免税项目亏损?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如某企业2009年度应税项目亏损20万元,免税项目盈利120万元,则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项目所得12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不弥补应税项目亏损,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如企业2009年免税项目所得为2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120万元,则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20万元,只能
7、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免税项目所得按规定弥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还有境外机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境外亏损也不得由境内所得弥补。4.坏账准备在新旧税法下如何衔接?答: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处理不同,旧税法允许纳税人按规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税前扣除;而新税法对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实行据实扣除,不再计提。税收政策的变化必然涉及2008年1月1日以前纳税人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
8、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5.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可作纳税调减,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时,必须就计提的准备金进行相应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允许计提的减值准备
9、和风险准备性质的准备金,可以在填附表十调增的同时,进行相应的调减,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第4列“调减金额”处。6.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费用和资产,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答: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同时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
10、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由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在填报资产计税基础时,应按“0”填报,即税前允许计提折旧金额也就为“0”。7.投资损失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就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
11、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六年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因此,原来反映5年结转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8.如何在申报表中填列坏账准备?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
12、表第三项关于各项目的填报说明规定:第一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第二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第三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第四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第五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三列第二列。当第五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五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9.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
13、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例如:某公司于今年9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2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700万元,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0.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三项口径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
14、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作出明确。(1)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
15、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3)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11.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
16、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如企业将外购房产升值后分配给股东,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则升值部分没有纳入征税所得;而企业购入汽车用于分配,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则汽车贬值部分也纳入征税范围。按以上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显然存在不合理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
17、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
18、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房地产项目结算后取得的发票如何处理?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于2010年完工,并全部销售完毕,2010年结转开发成本时,发现未取得全部建筑工程合同发票,直到2012年10月才取得全部发票,则该公司只能在2012年计入计税成
19、本,不能调整2010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4.甲房地产企业2012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1000万元,其中200万元没有发票,在年度申报时,怎样进行纳税调整?答:.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在主表第2行1000万元开发成本,但应当将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通过附表三进行纳税调减。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允许纳税调减的金额=1000*10%=100万元200万元,在申报在附表三第54行第4列填入1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但以后
20、年度实际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时,可以纳税调减(国税发200931号第34条)。如上例:下年度200万元取得发票时,应纳税调减100(开发成本200-上年预提并调减的100)万元,在申报在附表三第54行第4列填入100万元。15.注销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多缴所得税可以退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规定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1、,并申请退税。16.房企预计毛利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预缴申报表作出修订,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2、部分,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季据实预缴,2012年1月6月利润总额为0,但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600万元。则该公司7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600万元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新规定?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23、税函20103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扩大了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明确了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比例和方式、规定了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规定了汇缴主体、附送资料、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第二、第三部分内容(废止的依据也可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最后一行).18.总分公司在省内不同地区的,应如何预缴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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