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外来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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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外来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淄博市外来生猪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维护我市肉品流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来生猪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对淄博市外生猪产品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第二条 淄博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本市辖区内从事外来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凡进入淄博市内批发、零售的外来生猪产品均需在取得淄博市外来生猪产品备案登记和换发淄博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
2、可流通销售。第四条 淄博市商务局及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外来生猪产品的备案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申请进入淄博市销售的外来生猪产品屠宰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主体合法。屠宰企业必须是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取得A序列编码、经审核换证合格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二)屠宰企业加工设施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标准。(三)屠宰企业检验检疫、卫生操作规程和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屠宰企业两年内未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记录,以及未
3、出现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五)屠宰企业需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质量认证体系认证,通过HACCP认证,或者通过ISO22000认证,有完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操作记录及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生猪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或品牌。(六)储运器具符合有关规定。屠宰企业必须配备与销售范围相适应、符合肉品保鲜卫生所需温度条件的储存、运输工具、容器和设备。生猪产品流通过程中应符合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10395),保证运输途中不受二次污染。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备案条件的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入淄销售前,屠宰企业或外来生猪产品代理商应到淄博市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填写淄博市
4、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企业代理商)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屠宰企业的批准文件和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定点屠宰编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屠宰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原件。4、企业代理商持有经备案准入的屠宰企业的销售委托书原件。5、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企业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6、屠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7、屠宰企业有商标注册证的需附复印件。8、屠宰企业质量和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9、生猪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10、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原(复印)件,加
5、盖企业公章。11、屠宰企业和代理商分别出具的稳定市场供应,落实社会责任承诺书原件。第七条 淄博市商务局收到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企业代理商的备案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采取向报备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函电或协调市工商、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实地考察等方法,完成对申请备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企业代理商的资格核查。第八条 淄博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企业代理商备案登记情况以文件批复形式通告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淄博市外来生猪产品备案登记采取一年一审的办法,市商务局对已备案的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企业代理商实施年检。年检时有关屠宰企业或企业代理商于每年11月15日
6、前提供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十条 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企业代理商在本市开设生猪产品专卖店或超市专柜时,应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登记时除提供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外,应提供淄博市商务局准予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企业代理商在淄销售的批复文件原件。专卖店或超市专柜经营者到区县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时,应首先提出开店申请,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外来生猪产品市场设置规划,对专卖店或超市专柜进行实地勘验,符合标准的,准予设店经营。通知开店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及照片等相关备案材料,填写备案登记申请表,办理备案登记事宜。外来生猪产品专卖店或超市专柜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专卖
7、店(1)有固定的营业房,经营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柜台、操作台使用不锈钢或食品专用材料制作,便于清洁消毒;地面排水畅通,墙面用防水材料制作,设有消毒设施。(2)室内通风良好,有防蝇设施和有上下水设施,便于冲洗和消毒。设有从业人员更衣室及洗手消毒设施。(3)售货柜应使用低温保鲜货柜或冷库。(4)加工刀具必须两套以上并定时消毒。(5)周围环境清洁,在25米半径内无垃圾台、开放式厕所或其它污染源。(6)使用封闭冷藏配送专用车运送畜禽产品。(7)有统一的标识和着装。2、超市(1)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区,生鲜产品与熟制品应分区销售。(2)经营操作间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柜台、操作台使用不锈钢或食品专用材料制作,
8、便于清洁消毒;地面排水畅通,墙面使用防水材料制作,设有消毒设施。设有从业人员更衣室及洗用消毒设施。(3)有相适应的冷却保鲜售货柜及冷藏库。(4)加工刀具必须两套以上并定时消毒。(5)使用封闭冷藏配送车运送动畜禽产品。 (6)1000平方米以上超市应设有专职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进入淄博市流通的外来生猪产品应符合下列卫生质量安全条件:(一)经检验、检疫和禁用药物检测合格。有随货通行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禁用药物检测报告和运输工具消毒等有效证明。分割肉品应以每50公斤为标准附具一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二)外来生猪产品进入淄博市场销售前,应到各区县备案登记查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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