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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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第四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
3、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也应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第六条 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组织机构
4、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办事处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每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办事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办事处办理
5、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月应发工资表和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
6、月汇缴的方式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由办事处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或者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7、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离休、退休的;(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
8、亡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费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及住房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贷款的, 不得超过最后
9、一次还款额)。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十八条 职工(含配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取的除外);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还贷、销户提取的除外)。第十九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除外)。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一)基本资料:1缴存人身份证;2
10、缴存人缴存证(卡);3缴存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二)专项资料: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正式批文或证书;2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动通知书;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5职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6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契税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备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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