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为管理【郑建(201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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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郑建20118号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 大号 正常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止工程建设中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
2、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三)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3、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或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 (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四、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
4、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三)建设单位不得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四)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五)建设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施工单位签定、执行与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
5、当汇至施工企业的基本帐户,不得汇至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个人等其他帐户。 五、严格落实施工企业的责任 (一)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二)施工企业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建设单位签定、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就其承包的工程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当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并督促分包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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