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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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第三条 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第四条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受住房
2、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由中心承担。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购买住房并已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及付清了不低于20%的首付款;或持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并已完成建设投资20%以上;(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房地产抵押手续;第六条 作为第三方保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
3、率第七条 购建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贷款 。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不能发生新的贷款。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家庭的贷款需求,并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实行轮候制。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20万元;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第十条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职业稳定情况和有效工作年限合理确定,但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
4、调整,按贷款约定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书面申请;(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验证原件);(三)借款人的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证原件);(四)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五)有效的购房首付款证明;(六)借款人及共有人出具的同意以购买
5、、自建的住房作抵押的书面承诺;以其他资产或权利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七)借款人用房地产抵押,要提供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第十六条 借款人如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中心审核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向受托银行下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
6、续。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第五章 贷款偿还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采用等额本息(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法(但借款人采用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等于或大于贷款额度的除外)。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归还期按期还本付息。逾期者,对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的罚息标准执行,并且中心有权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和借款担保人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余额)中直接扣款。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心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并超过三个月,未能依约
7、偿清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地产私下出售、交换、赠与和改建的;(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四)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第六章 抵押和担保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以房地产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第二十四条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十五条 抵押住房的现值,购买住房的以购房合同证明的房价为准,其他则以评估价为准。第二十六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价值以具有评估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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