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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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收缴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五
2、)罚没收入;(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以下统称其他非税收入)。上述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照章纳税。 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监督检查及激励约束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价格
3、、监察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管理模式。第七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征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执收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
4、省统一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对执收单位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方便缴款、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确定执收单位和收缴方式。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征收依据、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和举报电话;(二)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非税收入年度预决算草案;(三)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四)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5、及时确认待结算收入,申报退付相关材料;(五)按照批复的预算及规定用途使用非税收入;(六)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七)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依法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对违法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二条 缴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第三章 收缴管理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财政
6、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收缴方式,推进网络、自助、POS等非银行柜面渠道收缴方式的应用。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单一非税收入专户,用于归集、记录、分成、核算、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代理银行的确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在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中选择,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财政部门签订的非税收入收缴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信息反馈等业务。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应当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税务机关代征或按政策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除外。执收单
7、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误缴、误收的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在非税收入专户的,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审批后退还缴款人;在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国库和财政专户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入属性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实行分类
8、管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二)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四)罚没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五)其他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划解上级或返还下级。 第二十二条 涉及各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省以下地方各级分成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确定,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按照国家
9、有关规定报批。非税收入分成一律通过非税收入专户定期划解、结算,税务机关代征或按政策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和收缴执行情况分析制度,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当健全完善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制度,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加强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第五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人执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执收非税收入应当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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