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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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2013-05-07 15:34 (点击: 47)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和招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船只、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公共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实体造型
2、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区制度,确保责、权、利统一,谁审批、谁管理、谁收益。第二章规划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过境段两侧及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各区县规划部门
3、负责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规划部门要在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对店招店牌的风貌等作专章规划和设计。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乡风貌塑造的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乡风貌的整体美观。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应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眉山城市规划区内的公益广告设置,各区县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公益广告的设置。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五
4、)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铁路两侧控制红线范围内;(六)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竞拍取得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的大型塔(柱)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图腾柱式等户外广告经营权应纳入市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拍卖。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经营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拍卖的户外广
5、告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参加竞买人必须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第十六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协议书,办理交款手续。第十七条 通过竞拍取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协议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拍卖使用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原
6、买受人。第四章审批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眉山城区建成区以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牵头统筹工作。(二)眉山城区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东坡区政府负责。(三)各区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县域内(含高速公路过境段及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四)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内容审批及发布登记工作。(五)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中涉及价格信息的审查工作。(六)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
7、外广告及招牌应向相关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载体使用权证明;(三)载体位置关系图;(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五)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六)投资预算表;(七)户外广告拍卖(招标)成交协议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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