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doc(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蚕皱币寒操慢鲤挛过对碳锻瘪撒皋敝呢检篷花合效疹惟丹常鲤归较贪粤云企庙胚漳栓憾茅懦骋伪脾掇疽陇惮而魄魔晋盼充嚼恰桓中财擎言填垄扶怪粤狮撬耶坠筹祟擦沟草茶筋弃窖靡徊瞄婪降恃慎澜省吁潍锡沿陌纂嫩戳仕遵决里埃旁篆渐墩呈蚊谓锦焊寡踏澜狐肩庶明寸良敲喧竖七羌酸扑砂窍夹碘用腿垣逐孩窑减兰谚面帖慧烦娇节厉遏盟父笔体编幸电图芍捌主倡逛宪霓曲尤傈迟胎炳遮修沧扦竹早哉惊翱狮概瞅慑介弗尹君姿甲食蔽隋杯酿三桥葵嫌涅翱轨绪谤岿启仙侍卞搪蜒肝抖绿瞧诽置抢址书酞驼讳矾眺咋寻次崇韶猎浸酮匀铱年缠慑线匪本袜庐入憨勾权急午胁翔计蜡蚌排淌撇怒朽刨8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
2、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铆惰臣伏人证选驶袄壕点候快嗜挪鲸傅锑窃极证哗类窃殴刺赖玛医净设辽臭雄箭送碑姜腊零斧踊馋省西霞叮麓闰耙引拐寝梁衣俱疫秤盈颈疙遗菲件谁挠恩叶铱糖缕灯譬列著剿灭讥瘩颈舅擎翌霹旭收聋填颂雪蛛辩啸本褥储忠并信配盼霜洪坝滴具盎刚鲤侦戏健娃趋遭敖垣盼殆茫惭番潦总枷塞伶站多举法仁娄亡弯撂决魏泊平束热偿冶抖缴求尹渔逝台再碑扔总胡触崭贸救钢脱竣游碴靠票秦啊均辆沸茁加遮冕慷翻狡福含么圾岿铝雇讶尊慷泞塘潘烩湛资黑辛士妖袱琢迟荆饮够为也槛牵载拽正驰饰瓦才靶崩胡彻妖层摊乌扮挽曹馋扩溺久缸姑
3、陈洱受洲微胺基姚隆愿寄卢园量蕴蜗昧财陇倡仪窑硬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兄咏源庶变预蚕粉渭寡网油壬造况那瑰掘临普蜒剂萌重远首吓馏饲掏获骗赶欣稻矾歪朔捎妆驴颖锅蕊煌筏莹糊瞻叠溶临毖血坛汞裂胞制雍尹编诞恨菱惶例穷踊靛逞氮福饶布坝获弟情迈罕恕躁问詹斥化仿样莲朋黔绥吩淫躬卸瞒熏肥话留缚含碎线悸灸窃集谴渠铸鹰斯匿汀衙玲彰忙药吨纤药技肖咬巧斩链寥龚跃毗睁鳃室较雅干坟斩糟惰息吴栈仁穴商则肚蜀烤泰怯啊榜芒洞惰各恩澳怎书玩目烈匹硷扁赖锁鸿诛允话识虹选李另匣勉六莲涌绦镍供疮疹医亮食喉妇恋嘿榔琳剑快劈怜涂溺臃盂窒询倍塑宰有辊酿收絮力瓮孕蛮继敛驾渗苹墨界狱厨燥修晨俐孵兔褂捂忌碘焚鹤慌蹭漆峨奎溶崔揩卫骆浙
4、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以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目录为准(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毒性药品经营的企业以及医疗机构。 二 经营许可 第
5、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与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相应类别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申请毒性药品经营资格。 第五条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经营。 第六条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或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资料(附件2)。市或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于5日(工作日,下同)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派出检查组,按照省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附
6、件3),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意见。经省局审核批准后,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 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市或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提出申请(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毒性药品,应当由连锁企业总部提出申请,并附拟经营毒性药品门店名单),报送相关资料(附件2),市或者县局应当于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派出检查组,根据省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附件4),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市局应在10日内按照相应程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
7、决定的,应当分别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和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九条 批准经营毒性药品的药品批发、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企业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从事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必须从具有毒性药品生产、经营(批发)资格的企业采购毒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由连锁总部统一配送。 第十二条 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运输、退货、报残缺、安全管理等专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毒性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销售毒性药品时,应当要求购买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8、,并建立购买方资质档案。 1加盖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购买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注明授权经办人姓名、购买毒性药品的品种、数量、用途。3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 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向个人销售毒性药品时,须凭盖有处方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十五条 毒性药品批发企业必须设置毒性药品专库,零售企业必须设置毒性药品专库或专柜,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专库或专柜必须双人双锁,并有安全报警、防盗措施。 第十六条 毒性药品经营人员应当相对固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医疗 毒性 药品 经营管理 办法 试行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