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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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部。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办法。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 成立、变更、解散 第七条 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置;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筹办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第
4、九条 申请筹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筹办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正式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申办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教育机构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 (四)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等书面申请材料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报审批机关。 举办卫生类教育机构还必须经审批机关同级的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名称,须按下列规范要求命名: (一)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中等
5、职业学校”;较大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学校”;一般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中心”;非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部”。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三)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四)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筹办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办)”字样。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6、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期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名称、住所;(二)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 组织管理制度;(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7、(五)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 需要由章程规定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应设立办学风险金。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获正式批准后,举办者必须为教育机构缴纳首期办学风险金,中等职业学校首期办学风险金为10万元,非学厉教育机构首期办学风险金为5万元。教育机构从正式招生开始,每年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存人审批部门开设的专门帐户,直至办学风险金达到在校生1年学费的总额。 办学风险金专项用于教育机构继续办学遇到困难或出现危机时处理学生退费与教师酬金等遗留问题的费用,不得挪用作他用。教育机构停办时,办学风险金全额连同合法利息退还给教育机构
8、。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宗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办学条件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规定的; (四)举办者或拟任负责人曾为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负责人的; (五)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社
9、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举办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举办卫生类以外的中等职业学校和较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部,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办的教育机构,由批准机关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教育机构住所的醒目位置。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对外独立的教育机构,须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登记
10、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独立教育教育机构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举办者、办学层次、办学范围、主管机关,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教育机构申请变更事项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意见; (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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