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重点环节监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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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西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重点环节监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基本工作程序第三章发票印制管理第四章发票领用售存销管理第五章发票管理检查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内部管理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强化监督制约,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由我区各级地税机关负
2、责管理的各类发票。第三条我区地税系统发票管理和发票管理监督工作遵循分权制约、适度公开、过程可查、结果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凡我区地税系统从事发票印制、领购、发售、代开、保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工作程序第五条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股(含税源管理股),各基层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和各基层税源管理岗,按照各自权限具体负责发票管理。凡直接负责发票印制、领用、发放(售)、保管、缴销、核销、代开工作的地税机关和发票承印企业都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发票管理员。专职发票或兼职发票管理员,由各级地税机关确定后,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第六条负责有审批
3、业务的发票管理人员实行 “AB”角双岗制度。“A”和“B”角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均要能够熟练应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发票管理模块)和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统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发票管理业务系统。“A”为主要经办人和审批人,当“A”角不在岗位时,“B”角自动转为经办人和审批人,以确保能够及时处理发票事务。第七条发票管理工作一般须按照:经办人承办一一审批人签章一一经办人归档的管理程序进行。为避免纳税人排长队办税,基层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和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的管理程序,可由办税服务厅领导岗(负责人)结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酌情确定。发票管理各项数据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发票管理信息系
4、统。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移交手续:清点所管的库存防伪用品、发票和缴回的发票存根;核对所发放尚未销号的发票;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账表、资料、印鉴和物品;填写移交物品清单和移交工作事项说明;移交物品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一份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移交工作由本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本单位监察部门可参与监督。如发现移交的物品不符,应责成移交人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九条领有发票的兼职发票管理员如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清点已领或已发未缴销的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具体移交工作比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未按规定办清移交发票手续的,
5、不得离岗。 第三章发票印制管理第十条发票承印企业资格和承印发票业务范围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发票承印企业的政府采购事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办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发票承印企业的承印资格、印制工作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必须3人以上,检查结果在本系统范围内公布。第十一条我区地税系统的发票一律由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发票承印企业承印发票业务的范围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在本系统范围内公布。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发票承印企业不能跨业务范围承接印制发票业务。发票承印企业的业务范围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
6、定。各有批准印制权的地方税务局,其发票印制业务,只能交由负责本辖区发票承印业务的发票承印企业。发票承印企业因正当事由无法完成某一批次发票印制工作的,必须立即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批准印制该批次发票的地方税务局报告,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协调处理。前款所称正当事由,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实确认。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其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发票的质量和执行印刷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责成承印企业限期停业整改,并组织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二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有批准印制权的市地方税务局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监制发票。发票监制
7、章胶片、发票胶片和PS版的制作使用,必须先由发票承印企业向各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理由和需印制发票的批准文号,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制作、发放和保管,并详细登记制作、发放、使用、缴销情况。承印企业对发票监制章胶片、发票胶片和PS版,要设立专用保险柜存放,实行专人管理,保证其安全保密,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胶片、发票胶片和PS版的领、用、存情况要有详细记录,领、用、存过程中要有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第十三条发票专用防伪纸、防伪油墨等防伪品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备案的供应商定购。具体供应商的确定,必须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定购防伪品,必须经自
8、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发票防伪品管理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发票防伪用品的定购情况。承印企业必须按季度将发票防伪品的定购、使用、作废和结存情况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发票监制章胶片、发票胶片和PS版,防伪品的销毁,必须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十三条所称发票专用防伪纸和发票的废品、防伪油墨的废品及空罐,必须经承印企业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销毁时,本级税务机关应派3人以上实地监督,其中1个为监察部门人员,方可进行。监销人员必须在相关资料清册上签字负责,销毁清册和领导审批文件,分别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永久存档。 第四章发票领、用、售、存、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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