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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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第三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
2、中央投入为主,省、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增加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受益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第五条 项目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水利水保、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县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市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初步审查和工程建设检查指导;省水利厅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和年度验收工作,并协助水利部、财政部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第二
3、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每五年一期。前期工作阶段划分为规划阶段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两个阶段。 第八条 规划阶段分为省级实施规划和县级实施规划。省级五年实施规划根据国家规划和要求编制,将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范围落实到项目县、项目区,并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审批。项目县根据省级五年实施规划,编制县级五年实施规划,明确建设任务、范围,将建设内容落实到小流域(片),报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审批。第九条【项目县、项目区选择】 项目县由水利部、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确定。根据国家要求,项目区选择条件如下:(一)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二)每个项
4、目县项目区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公里且集中连片。(三)项目区乡镇和村领导班子重视、群众要求迫切,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不得与其他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重叠。 第十条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依据五年实施规划确定的项目区及其建设任务与投资规模,以小流域(片)为单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应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相结合,并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依据水土保持有关标准、
5、规范要求编制。第十二条 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批复。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储备制度,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每个县每年项目储备不少于2条小流域(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按程序上报。项目安排从储备库中选取。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要求和五年实施规划,结合项目县任务完成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各县年度治理任务。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自收到水利部下达治理任务后15日内,将治理任务下达至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在15日内下达至项目县
6、。年度治理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年度验收和绩效考核情况,按照奖优罚劣、有进有出的原则,对项目县和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对工程质量好、进度快、资金到位及时、自筹能力强、建后管护到位的项目县调增补助资金;对工作严重滞后、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不规范、工程质量差、不能完成建设任务、治理成果遭到严重破坏、不能通过年度验收的项目县,调减或暂停补助资金。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勘测
7、设计、工程监理、监测科研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中由项目区受益群众投劳实施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不进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材料采购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5232011)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 3362006)。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或者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的控制。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
8、项目责任主体应以适当方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群众投劳、管护责任等。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组织受益区群众落实投工投劳承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计量。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监测和科技推广工作。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结合工程实施开展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工程建设成效;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程监测。第二十四条 工程年度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和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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