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总学习班规范应用及常见病预防改1206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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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高规》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二、 决定防火分区及高层建筑分类注需注意的问题: 在《高规》3.0.1条,对建筑分类的原则已作了基本表述,但使用过程中仍有以下难以界定的地方: 1、 关于“高级旅馆"的定义: 《高规》2.0.10 条: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中将我国旅馆分为六级,其中第4.0.2条及4.0.3条的条文规定,建筑高度≤50m时,一、二级旅馆为一类建筑。 目前单以《高规》2.0.10条难以制定时,应参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高级旅馆”的分类方式。 2、 关于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高规》第2.0.12条: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1.0.3条将其分为特级、甲级和乙级,其中特级、甲级的耐火极限为一级,乙级的耐火极限为不低于二级。应按此标准执行。 相关的办公及科学实验建筑规范没有对高层建筑的分类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对其重要性的定义需由设计人会同各有关方面进行确定。 三、 防火分区划分的原则: 1、《建规》第5.1.7表中有关“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面积,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中可作为大型建筑物的相关依据,但并非无限度,在设计中必须提供出足够的设计依据,并按相关规范如《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以及《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等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防火分区设计确定及相应的防火措施处理。目前大型的建筑如会展中心等较多,或大型建筑内设有剧院、展览厅等,在设计中执行此规范条文时应有所依据。 2、防火分区划分时,设计人往往只注意到平面方面的防火分区划分,而忽视了垂直方向防火分区的划分,造成分区互相贯通。 相关的规范条文见《建规》第5.1.10条及《高规》第5.1.4条。 《建规》第5.1.10条与《高规》第5.1.4条中关于中庭采取相应措施时,其连通上下层面积相叠加可超过规范所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的相关条文内容基本一样。 《建规》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高规》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目前公共建筑设计中庭的情况较多,在划分防火分区时往往有局部地方不闭合而造成上下层串通而违反规范,或建筑空间、结构布置而造成中庭开口部位无法完全以防火卷帘围合封闭。此时,可按以上规范的要求去加强防火措施,而此时中庭的各层叠加面积则可以突破规范的限制。 3、 设在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自备柴油发电机房及其配套的储油间、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风机房等因火灾发生时仍须保证其运转正常,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此点在《建规》及《高规》中均未具体论及,但从规范中有关地下室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的条文中可以推断出来。而在《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4.1.1条有相关的要求。目前消防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均按此要求执行。在工程设计中,往往有较大的地下设备用房,在设计文件中经常出现设备用房未单独设主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面积超出规范要求的情况,应该加注意。 设计中往往会出现地下室面积较小,设备用房与车库或商场混合布置,单独设防火分区从技术上与经济上难以做到,或可能造成平面使用不合理,又或地下室面积大,整体建筑工程较为复杂,造成设备用房分区布置,而与车库或商场必须共一防火分区。在这种情况下,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M=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B=设备用房建筑面积 A=规范规定的地下室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在未布置自动灭火装置时为500m2) C=地下车库或地下商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 目前规范未有此方面的规定,因此此公式是从规范条文的理解推导出来的,在多项工程设计实践中已获消防部门的多次认可,其原理是计算出设备用房及地下车库或商场各自面积所占规范允许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的比值,然后两比值相加,其得数小于或等于一。但在设计过程中应尽量使设备用房独立划分防火分区,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与车库或商场结合分区,以避免消防报批及施工图审查时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及麻烦。 4、 目前有部分建筑(包括多层及高层)因设计时有部分功能不能确定,或者部分商业等公共建筑有实际功能需要,而在建筑图中布置了库房,但库房的设置比较随意,未能满足规范的要求,往往在施工图审查中未能通过。相关的规范条文详《建规》第5.4.5条,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以及《人防工程防火规范》的第4.1.4条。上述两条条文中,在高层建筑内及地下室内均只能存储丙、丁、戊类物品,其最大防火分区面积均有明确的规定。同时,《高规》第3.0.7条对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亦对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内布置仓库需注意符合以上规范的要求。并应注明仓库的名称及类别。 5、 《高规》第5.1.2条规定了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但有前提条件。在设计中,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设备工种基本上会按规范设计。但目前此类使用房间往往在土建设计出图时并不包括其装修图纸,因此必须注意在统一说明及装修表中表述清楚其装修用料的要求,且同时需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否则,在消防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时会难以通过。 6、 目前高层建筑的裙房往往需要设置较大的使用空间,因此《高规》5.1.3条对相应的内容作了规定。在设计文件中,设计人应避免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防火墙等分隔措施未完善,未使高层建筑与裙房间完全分隔,不能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 二是对高层建筑与其裙房的范围概念理解错误。条文中的高层建筑是指高层平面在裙房标高处的投影或高层主体结构与裙房的交接处,这部分平面需用防火墙或相当防火墙的防火分隔设施与裙房即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部分分隔开来,裙房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才可达到2500m2. 7、 在建筑物内设有溜冰场、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时,其防火分区的划分可参考《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 4.1.3.3条的规定,溜冰场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的面积可不计入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但其装修材料应在统一说明及装修表中说明其采用A级。 8、 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有时遇到某一功能性分区时略为超过规范的要求,而将其划分为两个分区时每个分区或其中一个分区过小,相应的防火设施布置不合理或难于布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1.1.2条的规定,将水泵房、水库(池)、厕所等无可燃物的房间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内。但需和消防部门沟通确定。 四、 不同类型及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防火分区除按《建规》或《高规》的相应规定执行外,还有各自特殊的要求。 1、 图书馆:应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2条执行。其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时,不大于1500m2,多层时,不大于1000 m2,当高度为超过24m的高层时,不应大于700 m2。 第6.2.3条: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第6.2.4条: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第6.2.8条: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藏书空间,当内部设有上下层连通的工作楼梯或走廊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当建筑面积超过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时,应设计成封闭楼梯间,并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博物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 m2,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 m2,同一防火分区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 m2。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 m2,同一防火分区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m2。 同时第5.1.2条对有关隔间的墙体耐火极限及门亦作了要求,分别是3.0h和乙级防火门。 3、 剧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对防火分区等亦作了相应的要求。详细条文见上述规范的第8.1节。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8.1.1条,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超过800 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 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及8.1.12条,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4、 电影院: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第7.1.3条:甲、乙等电影院观众厅可附设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有互相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的其他建筑内,并宜设在一至三层。目前有很多大型的商业娱乐建筑内设又能电影院,但设计时往往忽略此规范的规定。 5、 医院:《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4.0.3条:一、(略)。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6、 旅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第4.0.5条: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设计中应特别注意此条文,目前旅馆及酒店的设计有很多项目没有执行这条规范。此为强制性条文,且其含义涵盖的内容较广,设计处理上亦有难度,必须认真对待。 7、 商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1.6条: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此条文规定了中庭的另一种处理方式,此处理办法提供了有别于《建规》及《高规》相关规定的不同处理方式,其实质是将中庭作为满足建筑防火间距的室外空间来进行处理。但防火分区间的构造措施亦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处理。 同上规范的第4.1.7条与《建规》的第 5.1.2条及第5.3.7条有矛盾,设计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8、 铁路客运站:《铁路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第8.1.3条:综合型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第8.1.4条:在无可燃材料装修情况下,最高聚集人数在4000人及以上的大型站的进站广厅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4000m2;特大型站的进站广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5000m2。 此条文可以理解为在《建规》或《高规》基础上的进一步放宽。但在设计中应详细考虑,必要时提交消防部门组织相应的消防论证。 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应注意以下条文的应用: 第5.1.1条表5.1.1注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现定值减少35%。 第5.1.3条: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与复式汽车库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室内车道以及人员停留。目前为满足车位的要求,地下停车库有较多采用机械停车方式的,按大部分机械停车车库的布置方式,实则为复式汽车库,则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 五、 设计中需注意的,常常在平面布置中出现问题的地方: 1、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用房的规定: 《建规》第5.1.1条表5.1.1注⑤中规定:上述用房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建规》第7.2.3条规定,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高规》第4.1.6条: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5.1.7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上述条文中,《高规》对托幼建筑的平面布置与《建规》有相通处,但对构造处理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在设计处理中,为安全起见,可采用相应的措施处理高层建筑中的托幼建筑。同时,在设计实例中,经常发生在建筑四层及四层以上布置托幼及儿童游乐场所的现象,应该在设计时避免。 2、 人防工程: 《人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3条规定,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设计中应注意执行。 同上规范第4.1.1.5条规定,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目前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时,防火分区的布置有时与防护单元的关系比较混乱,设计时应结合布置,对于合理投资及设备设计均为有利。 第二节 防火构造措施 一、 防火墙及防火卷帘: 1、《建规》与《高规》中关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样的,3.0h。 2、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用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目前设计人员较常用特级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但必须加以说明,所谓的特级防火卷帘是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制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h,否则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同时,所有防火卷帘应在门窗表上列出其编号,洞口尺寸,数量等设计数据。 3、设计中设计人员在防火分区划分时应先考虑尽量采用防火墙作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在困难的情况下,可采用特级防火卷帘。但在如地下车库的车道等部位,不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则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防火卷帘的使用是合理的。但大量采用防火卷帘时,同样亦须先征得消防管理部门的同意。普通防火卷帘加水幕的做法因为用水量较大,在设计合理性及建设投资上均有不合理的可能,因此目前在设计中已较少采用。 5、《建规》7.1.3,7.1.4条,《高规》5.2.1条和5.2.2条,均以基本相同的条文规定了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建规》为“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最近边缘的水平距高不应小于4.0m。以及紧靠防火墙两则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在设计中,经常出现问题的是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对此规范的规定未能执行,尤其多发生在居住建筑、大空间且外墙为玻璃幕墙时,以及新建建筑与已建成建筑物贴墙相邻和建筑物有较大洞口处等建筑部位。 二是目前消防楼梯间的外窗、防烟前室的外窗、消防控制室门窗,如按规范所表述的内容,则其防火设防的要求未达到防火分区分隔的要求,不用按上述条文规定的要求处理。但目前因种种原因,消防主管部门往往要求这些部位的门窗洞口亦需执行上述条文或满足1米距离要求。因此,在设计中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执行上述条文有难度,或设计人不想按条文的要求设计,就应慎重处理,最好能先与消防部门进行前期沟通。 6、防火卷帘不应用作人员疏散部位的防火隔断。目前,有部分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采用了防火卷帘作为防烟楼梯前室及疏散通道前室的隔断,这在人员疏散上是不合理的。在火灾发生时,受火灾所影响的危险区域的防火卷帘是自动闭合的,虽然按规定防火卷帘的闭合有时滞的要求,且其两侧应设置启闭装置,但普通人员在火灾逃生的情况下是很难作出正确处理的。虽然在某些规范条文中如《高规》第5.4.5条有相应的规定,但在设计过程中不应采用。《高规》在6.3.3.4条中,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防火卷帘,是因为消防电梯在火灾发生时,供消防人员扑救使用的。作为训练有素的消防人员,对防火卷帘的启闭操作是没有问题的。 二、 建筑构件及构造处理上应注意的问题: 1、《高规》第5.2.6条: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设计中应对墙体作出有关按上述规范条文处理措施的设计说明,必要时应绘制相应的大样图。目前有较多的带吊顶的房间其隔墙往往只砌到吊顶部分,这种做法违反了上述规范的规定。 2、对管道井的防火隔断处理,《建规》第7.2.9条及《高规》第 5.3.3条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有部分设计图纸上遗漏了相关的处理说明。应该除了在统一说明中作出设计说明外,还应根据建筑性质,结合相应的构造大样图详细作出确切的处理措施。 3、《建规》第7.4.2,7.4.3条及《高规》第 6.2.5.1条,对防烟楼梯间前室及疏散楼梯间的内墙上所能开启的门窗均作出了要求。目前在设计中仍较多地出现在上述部位开设了与疏散无关或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门窗。此问题较常见,在施工图审查时往往会引起不必要的改图或返工,在设计中应尽量避免。 4、在《建规》中,防火门的应用没有《高规》所规定的广泛。但应注意的是,按第7.2.2条规定,医院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7.2.3 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6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目前这种情况在设计图纸中亦经常出现门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 5、《建规》第7.4.12条规定,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在设计中经常出现人流较多的房间如大、中型教室、会议厅、餐厅等的开门方向较为随意,未能满足此规范规定的要求。《高规》最好参照此条确定房间疏散门开向。 6、目前较多的高层建筑在设计上采用了金属屋面或中庭采用金属承重的结构构件,其防火措施及耐火极限应按《高规》第 5.5.1及5.5.2条执行。目前因为此类金属结构体系往往由专业公司负责设计,而在各方的设计图纸上均未反映出相应的防火构造措施。作为主设计方,应在提交给专业设计公司的条件图上说明其防火要求,并在专业公司最后提交的相关设计图纸上审核确认。或在设计工种协调时,对设备工种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 7、高层建筑上设置了变形缝时,其防火墙往往设在变形缝的两侧,这是合理的。但在防火墙上开启防火门时,经常会出现门的位置及开启方向错误的现象。《高规》第5.4.3条规定,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8、《建规》第7.2.5条,《高规》第 5.2.7条,第4.1.4条规定,消防控制室(《高规》没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建规》)或甲级防火门(《高规》)与其他部位隔开。 目前的设计图纸基本能执行此条。但经常发生漏设防火门或防火门布置不全的现象。 另外,《高规》中的相关条文未对消防控制室的门提出特别要求,但目前消防主管部门均要求其中的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9、设计中在地下室设置库房、储物间及类似的用房时,应注意需符合《高规》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目前有的地下室中的上述用房未对此加以设计说明,或在被服间等用房中没有布置甲级防火门。 10、《高规》第8.2.2条对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作了规定。但目前较多出现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开窗面积和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 《高规》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低规》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第三节 安全疏散 一、 疏散人数的计算: 建筑安全疏散所需的疏散门、走道及楼梯的净宽度是根据建筑平面的使用人数决定的。目前设计中出现的较多问题是在大型公共建筑中疏散人员计算错误或未进行相关人数计算而引起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不足。设计人在实际处理时亦对这个问题普遍感到困惑。现根据各类型建筑及其相关规范的情况将这个问题展述如下: 1、 商业营业厅的人数计算: 《低规》5.3.17.5,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 人的净宽度(m)楼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0 地上三层 0.75 10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 1.25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10 - - 表 5.3.17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 2、 餐厅等饮食建筑类的疏散人数应按《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所确定的餐馆类别及级别来计算。其类别及级别详此规范的第1.0.2条,1.0.3条,1.0.4条和1.0.5条。人数的计算方法按第3.1.2条的规定计算。其中一级餐馆、餐厅、饮食店、饮食厅是1.30m2/座,一级食堂餐厅是1.10 m2/座,二级餐馆餐厅和二级饮食店饮食厅是1.10 m2/座,二级食堂餐厅是0. 85 m2/座。三级餐馆餐厅是1.0 m2/座。 在设计时,从图纸的深度及人数计算的要求来说,均应设计出餐厅及厨房的平面基本布置。目前有的设计图纸只是作出一个大空间,名为餐饮服务区,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图纸深度的有关要求,亦无法准确计算疏散人数。 3、 办公建筑的人数计算方法: 某些部门的专用办公建筑有定编的人数要求,其人数可以根据其定编的人员数量及使用情况综合决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4.2.3条第8点,规定了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少于4m2。第4.2.4条规定了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6 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5m2。第4.3.2条规定,办公建筑的中、小会议室的每人使用面积,在有会议桌时,不小于1.8 m2,无会议桌的不小于0.8 m2,大会议室则应根据座位平面布置设计来确定。除非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办公建筑的每层疏散人数均应按上述规范条文的规定进行计算。 4、 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的住院用房可根据其床位数、医护人员的编制数量、其他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数量以及所设计的医院规定的陪护人员数量来统一确定疏散人员的数目。 综合医院的门诊用房,应根据医院的建设可研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中要求的日门诊人流数量为基础,综合计算所需的每层平面疏散人员数量。在设计过程中,应要求医院提供最大可能出现的门诊人流数量,作为疏散人数的主要设计依据。 5、 部分单项建筑的设计规范并无给出使用 人员数量的计算方法,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确定疏散人员的数量: 1) 在规范上有平面布置要求的,通过平面布置按规范进行设计来确定最高疏散人数。 如《图书馆设计规范》第 4.3.7条就有关于阅览室阅览桌椅排列的最小间隔尺寸的要求。这样,可按此规定来做平面布置设计,并根据其布置确定最大使用人数。 2) 部分公共建筑如博物馆、美术馆等可根据其建筑计划,可行性计划、经济分析、人流分析等前期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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