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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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李汝求二OO九年四月三日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惠州市政府投
2、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特许建设者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品质、时限等要求,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有偿移交政府的代建模式(特许建设模式);(三)市代建项目
3、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四)经市政府依法同意的其他模式。第四条 代建、参建范围:(一)代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内外装修等工程;(二)参与特许建设模式项目的建设管理;(三)参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项目的建设管理;(四)代建市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一)救灾抢险
4、急用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第五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完成以后实施代建,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所列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
5、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第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筹措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能力;(三)具有与项目代建相适应的资产,注册资本不低于拟代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0,自有建设资金与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金额之和,不低于拟代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80;(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六
6、)具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项目代建投标:(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的;(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五)在本市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承接代建业务的;(六)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根据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会同市监察、财政、建设、审计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财务活
7、动,安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审核工程预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盘整等工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建设项目提供净地;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市环保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及审批工作;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加强审计监督,根据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安排,对特别重大的代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市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
8、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办理代建项目的审批事项,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交费用的,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费用拨付申请。第十二条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细则,参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储备管理和研究工作;(二)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检查监督;(三)根据市政府实施特许建设的决定,拟订属于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实施方案。(四)组织开展工程代建、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五)
9、监督代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合同签订工作;(六)审查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分别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七)审查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八)监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九)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请市财政部门审定;(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登记、资产及建设资料移交;(十一)监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十二)进行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参建范围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跟踪项目建设情况;(二)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参与确认增加合同费用及资
10、金拨付申请的审查。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二)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三)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四)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七)组织项目产权登记、资产及建设资料移交;(八)负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还需履
11、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使用单位办理前期工作的报批手续;(二)组织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三)组织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投标情况、中标通知书、合同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承担上述所有职责。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指派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建设用地选址,负责协调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三)负责办理项目环评、规划、用地、立项等报批手续;(四)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
12、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五)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七)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或第三项代建模式。第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项目实施机关)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关,将经审查修改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
13、位,代建单位招标重点考察代建单位履约能力、企业业绩及社会信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也可采取以下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发布公开招标信息,考核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代建业绩等情况,经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的代建单位纳入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名录的代建单位方可参与代建项目投标。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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