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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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
2、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
3、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
4、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八)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有较强的
5、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九)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
6、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省中小企业局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第十三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五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筹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查是否列入试点申请对象。第十六条 申请人列入试点申请对象后,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
7、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拟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
8、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五)出资人(自然人除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业申请时提供);(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开业申请时提供)。第十七条 试点申请对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
9、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六条要求的材料)。第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自收到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试点申报方案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中小企业局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省中小企业局提交开业
10、申请。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省中小企业局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逾期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另行报批。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注册登记开业后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
11、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
12、应将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
13、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向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情况等报表资料;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14、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应于4月30日前向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审核。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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