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会计管理工作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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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东省会计管理工作办事指南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程序(一)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考生可于每年9至10月到当地会计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省直单位、驻穗有关单位及驻穗部队的考生到省人事厅指定的报名点报名。(二)报考人员须填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一份,同时附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毕业证和资格证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小一寸黑白光面免冠正面同底相片三张(含贴报名表的相片)。(三)对于跨年度、跨省区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如果第一
2、年在原考区考试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第二年需在异地报名考试的,由原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一份自行存档,一份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省内跨地区的,报省会计考办备案),一份寄往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以建立档案,一份交考生自带在报名时连同其他证件一并审核。原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后,对该考生的成绩档案做销号处理,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证明为该考生在当地建立新的档案,其档案号不变。(四)每年4月份为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间,考生可到当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领取准考证。二、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规定(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1、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
3、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
4、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6、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
5、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7、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8、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6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9、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6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
6、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11、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
7、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13、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15、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16、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8、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17、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18、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1、资格考试组织领导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
9、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2、考试科目的设置(1)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2)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3、考试日期和时间(1)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
10、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2)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4、考试报名(1)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3)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4)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
1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5、考场设置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6、考试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
12、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7、考试用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8、考试纪律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
13、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9、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同时废止。高级会计师评审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和程序(一)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
14、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1、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2、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
15、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3、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2)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4)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和、或和:主持
16、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3年来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并有其中1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4、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7、:获得博士学位。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2160号文精神,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且2年内申报有效。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申报有效。5、计算机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2)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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