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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3607456
  • 上传时间:2024-07-1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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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江西省 林业 贷款 中央财政 贴息 资金 管理 实施细则
    资源描述:
    附件: 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不含财务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系按《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资格审查,并进行工商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 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及抚育、木本油料经济林及抚育,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项目承贷主体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 (30万元以上)个人从事的营造林及抚育、林业资源开发的贷款项目。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新增且累计金额5-30万元(含5万元和30万元)的营造林及抚育的贷款。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第六条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层层负责。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单位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申报。 第九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市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由市林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 第十条 省林业厅、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上年度贴息贷款落实情况和贷款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确定我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于12月31日之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批。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同意后,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在国家下达贷款计划规模既定的前提下,纳入建议性计划的贷款项目具有财政部贴息资金申报的优先保障权。 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林业、财政联合行文的计划申报文件。 (二)《 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1(1),该表需经同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签章)。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上年度项目法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龙头企业项目还要报送龙头企业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有信用等级的需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贷款总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需报送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乙级以上或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项目贷款总规模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项目,需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附表1(3));申报项目贷款总规模3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需附项目初步实施情况说明(主要包括贷款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项目工作进度计划、贷款使用计划、还款方案、市场预测、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同时报送《 年度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1(2))和申报文字说明。 第五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与申报 第十一条 每年新增项目申报贴息的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起止范围是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应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9月20日之前由市财政局和林业局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 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表2(1))和《 年度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备案表》(附表2(2))。 (二)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三)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结息单复印件、银行贷款余额表(附表2(3)),以上均需贷款银行签章确认。 (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据的信用报告。 (五)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贷款项目,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章的贷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说明以及林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贷款到位时间、到位金额、资金具体分类投向、利息支付情况、有无提前归还等内容)。 (六)农户和林业职工营造林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计汇总,如实填报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将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资料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0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将拟进行中央贴息的项目单位名单由省林业基金管理站书面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对获得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工程进度验收。 第十五条 对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原则上由设区市组织验收; 1000万以下的项目按申报隶属关系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县财政局、林业局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验收情况报告,于2月28日之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需提供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项目验收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结息及贷款余额情况、项目造林完成情况、成活率等)、《 年度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附表3)、《 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资金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附表4)。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资料,审核后予以下达,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在下达贴息资金前,将对获得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的项目在省林业厅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七天。 第十九条 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2月28日之前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时需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填报《 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5)。 第七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金融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要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相关报表及资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并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提前归还借款、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规范贴息贷款档案管理,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付息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检查验收情况报告等。林业小额贷款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档案资料保留不少于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县(区)财政和林业部门可比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财政厅会同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自2010年起,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按本细则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发布的《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农[2008]85号)同时废止。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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