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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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24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
2、域内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步增长。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
3、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市和区(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
4、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成财教20082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市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081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和教师工资逐步增长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5、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附加主要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捐资助学。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和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等。 项目支出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教师培训、校舍建设、校舍维修改造、大型教学设备购置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56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
7、发200561号)有关要求制定。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具体管理。义务教育经费由区(市)县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学校部门预算。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依法筹措的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中基本支出的支付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教育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
8、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基本支出经费实行按月按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 中央、省、市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必须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按规定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免学杂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直接按规定核拨到所属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同时,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
9、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重要物品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青少年科技活动、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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