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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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平阴县人民政府令第66号)信息来源:|信息作者: | 发布日期:2010-12-15第66号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县长 朱云生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县级(含派出机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3、(四)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第五条县政府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在项目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
4、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和后评价等工作。设立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县财政部门、县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投融资管理中心)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竣工结算后的资产管理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经信、农业、水务、交通、卫生、教育、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5、。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安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重大项目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审批项目建议书。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规划部
6、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县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直接编报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总体方案。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
7、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投资概算编制必须完整、真实、合法,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投资概算应由县审计部门先行评审核定,并征询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以及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决策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
8、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一)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在每年度9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已列入储备库项目和续建项目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要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在每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意见,其中城市建设项目报县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在每年度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
9、计划,并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缓建项目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
10、以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持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由县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评审后,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结论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计划。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项目概算应当经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重
11、新审批:(一)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二)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第十八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制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
12、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应当进行招投标。县政府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规范管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招投
13、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履行可行性、风险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况,并经项目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监察、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合同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提报县长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审查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正式合同副本报有关合同审查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后
1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国家规定,应审批项目开工报告的,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由县签证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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