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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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平阴县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信息来源: | 信息作者: | 发布日期:2010-12-15 第66号 《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县长 朱云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级(含派出机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县政府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在项目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和后评价等工作。设立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财政部门、县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投融资管理中心)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竣工结算后的资产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经信、农业、水务、交通、卫生、教育、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安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重大项目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审批项目建议书。 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县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直接编报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总体方案。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投资概算编制必须完整、真实、合法,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 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投资概算应由县审计部门先行评审核定,并征询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以及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决策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在每年度9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已列入储备库项目和续建项目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要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在每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意见,其中城市建设项目报县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在每年度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缓建项目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以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持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由县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评审后,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结论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项目概算应当经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十八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制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应当进行招投标。县政府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履行可行性、风险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况,并经项目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 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监察、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合同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提报县长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审查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正式合同副本报有关合同审查部门备案。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应审批项目开工报告的,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由县签证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对变更签证进行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项目单位凭批准立项、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办理付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会同县审计部门提出付款建议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核签批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县财政部门、投融资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拨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尾款应当由县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或决算的审计结论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必须开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县财政部门、投融资管理中心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七条 为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发展改革、财政、投融资管理中心、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投资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送项目单位、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结论。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县财政部门在收齐有关文件、资料后的四十五日内作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县国资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项目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制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稽察结论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项目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供货等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全程跟踪审计。设立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具体工作。 县审计部门可聘用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县财政或相关部门支付,然后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县审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建设条件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三年内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项目代建机构违背国家有关代建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批准立项、环评、初步设计、规划、用地、建设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房屋拆迁、土地熟化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平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4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项目 管理 办法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抄报:济南市人民政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印发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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