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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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 2003-09-01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
2、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五条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依据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海拔60米以上或坡度大于25%且无需改造旧建筑物的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六条建
3、设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预留相应的停车位。停车位面积:(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第八条车库宜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内部或地下、半地下。第九条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1.0 2.0 2.5 3.5第十条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
4、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类别 单位 指标(小型汽车)01低层住宅车位/户 1.0-1.5 02多层住宅车位/户 0.5-1.0 03中高层住宅车位/户 0.51.0 04高层住宅车位/户 0.51.0 05行政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06博物图书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 07文化娱乐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 08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座4.0 09剧场影院礼堂车位/100座4.0 10中小型体育场车位/100座2.0 11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学生0.7 12医院车位/100平方米诊断面积1.0 13疗养院(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2 1
5、4商场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1.015饭(酒)店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 16高中档宾馆车位/客房 0.3 17火车站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18客运港(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19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 20旅游区(浴场)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8.0 21公园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1.5 22工业厂房仓储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1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第十一条建筑物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通透围墙隔离,不得砌筑实体围墙。第十二条建筑
6、物需扩建、改建时,原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物结构的安全鉴定书。第十三条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按国家统一基准测绘的附有现状地形地物的1:500建筑总平面图。表示范围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50米。表示内容包括单体平面设计尺寸、建筑物座标、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距离、主要出入口方位、场地竖向设计、停车场设计、室外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工程以及各类配套基础设施等。(二)注明尺寸的建筑物各层平面图。(三)建筑物各个立面图(须注明装饰材料、色彩及霓虹灯装饰)。(四)建筑物的主要剖面图。(五)方案设计说明书。(六)方案效果图。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7、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统称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第
8、十六条未列入本规定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十八条旧区改造地段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核定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公用空间 (FA)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FA2 1.0 2=FA3 1.5 3=FA
9、5 2.0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及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居室大寒日应获得不少于3小时有效时间满窗日照。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非高层住宅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宜采用1.6;旧区改建的项目内非高层新建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宜采用1.5。(三)非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可按国家标准GB50180-93第5.0.2.2款控制。(四)非高层住宅之间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五)非高层住宅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侧面皆有窗户的,间距不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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