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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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5 8:45:16 ·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介绍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等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185号)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旧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但在2月15日前,企业部分相关财务事项可能尚未完结,有的财务报表尚未完成,加之岁末年初事务多,难以进行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同时,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有关税前扣除等事项一般都在年度终了一定期间才能办结,往往审核、审批时间的滞后也影响年度纳税申报。因此,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能出现未批先扣、申报不实、被动偷税的现象;税务机关由于纳税申报时限临近,容易出现审核不严、流于形式,加大了执法风险。 此外,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的规定,对汇总纳税及其成员企业的申报,有相当大的难度。由于汇总纳税企业层级过多,且核算复杂,规定其总机构在年度终了45日内申报所得税是无法做到的,而各层级分支机构的汇总报送时限也没有具体明确。在税收征管中,各地税务机关关于申报时限有各自的规定,由于不同层级之间的申报时限要求不同,造成了征纳双方的矛盾。 新办法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从而有利于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也有利于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是,新法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业务招待费列支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标准。因此,笔者认为,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合理运用扣除比例。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如何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关系。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x,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y,则当60%y=5‰x时,就有y=8.3‰x的关系存在。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二、税前扣除额要真实、合理。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 三、及时调整本期销售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调整为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比例。 四、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难以区分。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往往被列支为会议费等。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此,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规定、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年11月21日文号:赣国税发[2000]332号【大中小】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省局原印发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1995]259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A&NBSP;HREF=" 199209040000007211.shtml? 1992 fgk jtym>《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国税系统负责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对下列企业和单位的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驻赣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举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提保公司、典当行(公司)和各类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 (三)中央企、事业单位之间,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地方企事业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四)上述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债转股企业。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国税机关征收所得税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依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国家税法尚未规定的,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税法或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计算纳税。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与国家税收法规有不一致的,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纳税。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记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或处理办法,应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办法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税收业务培训,接受纳税人的税法咨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做好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除须在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外,还必须上报省局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二章纳税人及纳税地点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为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是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企业或组织。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依照<A&NBSP;HREF=" fgk jtym 199312130000007308.shtml?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由汇缴企业统一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经授权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或单位不得自行确定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期限结束后,实行就地纳税。 第十条下列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 (一)由 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所属成员企业; (二)由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企业,电信、移动、联通通信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 (三)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第三章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期内,都必须在税收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并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同时附报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并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和年度申报表可合并报送。 第十四条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实行按季申报,年度实行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季度申报时间: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季度终了后的20日内办理;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办理。年度申报时间: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办理;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办理;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下级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未经确认,国税机关不予汇总,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地全额计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不实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或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得冲抵当年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属享受减免税期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A&NBSP;HREF=" 199209040000007211.shtml? 1992 fgk jtym>《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1/12或1/4预缴,也可按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清缴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账簿,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章扣 项目和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漏记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以及抵扣税款,凡税收法规有规定应报经国税机关批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经国税机关批准。逾期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凡应报未报或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或抵扣应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国税机关应根据规定作出是否减免的批复。 第二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减税免税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审批,并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账册、凭证等进行审核,以保证扣除、抵扣、减免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税前扣除、抵扣税额、减税免税的政策规定、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相关具体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纳税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其计算依据、财务资料等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国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国税机关应对企业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检查,主要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实施全面检查,也可以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一些行业或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计划应事前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按监管级次实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检查,年度专项检查由省国税局统一部署。下级国税机关未经上级国税机关授权,不得对非监管级次内的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国税机关查出的纳税人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多报亏损、多抵扣款以及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按规定税率就地补征所得税,并按规定予处罚。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定期进行税源普查,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底册,并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资料管理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前扣除、亏损弥补、税款抵扣、减税免税等涉税事项进行台账登记、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规范的审核审批制度。包括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向上级报送的税源报表、分析材料、总结报告等都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税前扣除的项目执行情况应进行监督。对征管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损失的,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税源的重大变化、偷抗税的典型案例、征管中的突发性事件、管理人员的调整等,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上级反映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工作经验、建议。上级机关应及时向下级机关通报工作计划,指导下级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调查研究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不属于本级职责权限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越权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据管辖范围、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自行确定企业所得税专门管理人员,保证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具体负责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受理、税款征收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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