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改制股份公司流程及方案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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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聘请中介机构。 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3.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董事会负责拟定公司整体变更的方案。公司整体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简况、企业财务状况等);(2)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4)变更的方式;(5)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以及发起人的姓名、出资方式、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6)变更后的职工情况;(7)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 4.制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 5、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1. 召开临时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授权董事会组成筹备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宜》、《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的评估报告》、《公司因自2008年1月1日至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期间历次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而确认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议案等。 2. 召开临时股东会. 至少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授权董事会组成筹备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宜》、《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的评估报告》、《公司因自2008年1月1日至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期间历次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而确认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 6.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7.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具体而言: 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包括: 1. 召开创立大会。至少提前15日通知各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需审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聘任独立董事以及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议案,且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的议案》、《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议案。 3.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4. 召开第一届监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5. 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第一届监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审议通过《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办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 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部分:股份改制的法律特征与改制方案的设计 第一节、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设立”,而是在于“变”。无论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一个从无到有 的过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肌体是通过投资、组建等一系列资产重组的过程后形成,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组织形式的变化,既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 已经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完成有限责任公司 “变”股份有限公司的演化。基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特殊性,律师在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该项法律事务服务时,更应注重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 征,从而更好的把握其实质。 根据变更设立的特点,笔者认为,律师在具体操作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务过程中应注重以下法律特征: 1、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的完整与独立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体制是受公司法规范约束的法人。在我国现行企业改制及新设公司的过程中,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重要的形式。应当说,有限责 任公司是相对完整的公司体制和公司组织形式。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应初步具备生产经营和发展必须的资产、业务、管理机构、运营模式等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企业法人。 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民事主体地位来讲,其已经完全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 一家规范性的公司制企业法人。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建立在发起人新出资的基础上,重新完成一次资产重组的过程,并最终组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份有 限公司。 2、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过程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原主体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工商行政管理局依依变更申请文件颁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所载的企业成立时间应依旧是原公司成立时间,而不是变更的时间。在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中也明确是公司形式变更,而不是其他内 容的变更。因此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是做变更登记,而不是新设公司登记。 应该注意的是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法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在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必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各股东所持权益比例不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为了保持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在进行股权重组时,只能在有限公司时改变股权和股东或者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改变股东和股权,一定不能在发起设立当中变化股东及公司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为了保持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在进行股权重组时,只能在有限公司时改变股权和股东或者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改变股东和股权,一定不能在发起设立当中变化股东及公司的股权。 3、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继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然承继原有限责 任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定条件,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常按照资产与负债的配比原则,采用对发起人法人企业进行改 制重组、资产剥离等方式,将部分债权债务带入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也应转移,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同样,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业务、特许经营手续等也将一并承继变更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改制方案设计 正是由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它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因此在实践操作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其不同的实务特点。 一、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和实质条件 在实际中,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注册时公司资产量和注册资本都较小,虽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发展,企业已初 具规模,但往往净资产不高,股东人数少。因此,要满足基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须在变更之前通过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实现公司股东人数 和资产量的增加,为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作准备。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考虑近期上市,其在实际操作时,尤其是增资时,在保证资产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应 将资产规模尽量做得大些,以满足变更时审计净资产值大于5000万元。 律师在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时,通常要关注资产产权状况、重大债权债务、诉讼、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 事项,这些重大事项构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实质条件。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于此时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尚未形成,律师应注重对上述事项可能存在和发 生的问题进行预防,尤其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主体多、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应尽量避免和减少各类问题的出现。而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律师则须 对上述已客观存在的事项进行核查,审核这些事项的内容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要求,同时应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在变更时通 过实施各项措施来加以解决,使其满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二、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须确定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按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值1:1折股。 因而,在变更时,应当注意,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并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能作为折算股份的依据。同时也可以说明,尽管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量很大、注册资本也很高(超过1000万元),但并不一定就能满足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相反,注册资本小,但企业资产优 良,负债率低的公司,由于净资产值高,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也可满足折股的要求。另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应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相同,即各股东在股 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并依据净资产值进一步确定股东的股份数。 在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时,通常是可按照审计净资产值取整数值折算。例如,某公司净资产为1523.45万元,折股时按每一元一股,以 1523万元折1523万股,余额0.45万元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对此方式,有意见认为不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应当全部折合股份,只有 出现不足一元的零头可不予折算。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只要全体股东对折股作出同意的决议,且对公司无任何损害,按此方式折股应当可以采纳。 以净资产折股应视为是各股东重新出资。随之而来的就是在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股东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何确定自己的对外投资 额。由于在变更时,情形比较复杂,各种情况都需考虑。例如,某公司在设立时注册资本很小,某股东的出资额仅为壹佰万元,也没有超出其净资产的50%,但公 司通过良性发展,公司的资产迅速增加,投资回报可观,到变更时公司的净资产大大超过其注册资本,按照上述方式折股,此时某公司的出资股份数可达到三百万元。假设某公司现在的净资产值与当初投资时是一致的,是否某公司因为现在的出资超过其净资产的70%而受到限制。笔者认为,对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限制条件应视综合因素考虑,不能简单的依据数字决定股东的主体资格和地位,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其出资资格应当受到该规定限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方式 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都有一个发展历史,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各种各样的法律状态,律师在作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时也往往会作出不同的方式,完成变更的过程。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几种方式是: (一)直接变更 当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具备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时,经过论证,可按照程序直接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增资后再变更。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值或股东人数等基本条件不能达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时,有限责任公司可采取增资方式引入新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 (三)股权转让或股东变化后再变更 因股东资格受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可考虑通过股权转让或划转等方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可通过转让稀释股权,增加股东数。 当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不仅仅限于以上方式,但其根本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注册资本、净资产等实质条件是否满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需要。 四、律师实务中应重点审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沿革及其重大变更事项 律师在参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时要注重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沿革及其重大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关注的其他重点方面有: (一)主体方面; (二)资产方面; (三)无形资产方面; (四)财务、税务方面; (五)主要的债权债务和或有负债方面; (六)公司改制和股权变动方面; (七)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方面; (八)公司产品质量及标准方面; (九)公司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方面; (十)公司人员、机构、业务方面; (十一)公司的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方面; (十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 五、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操作程序及相关申报所需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提是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但仅符合条件并不必然产生变更的法律后果,要实现从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 公司的演变,程序则是至关重要的。按照《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从总体程序来看,变更股份有限公司 的程序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但也存在其特殊性。 (一)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操作程序及主要申报文件 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状态和每一家公司具体情况不同,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操作程序会有所不同,律师在实际操作时可灵活把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通常情况和总体原则来讲,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程序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事项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 3、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聘请中介机构包括审计(评估)、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等; 5、上报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批复意见; 6、律师出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7、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取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8、审计机构出具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 9、筹备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 10、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特殊性 从主体上看,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意的行为,其客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如前所述,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仅是组织形式的变化,只有新设 公司时(无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才有发起人,因而在变更时,不应存在发起人的概念,仅仅是股东。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此时,各股 东应比照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据此规定,此时的股东三年转让期应从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计算,方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针对发起人的要求都可写入《股东协议书》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中,进一步明确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东职责。从这一角度出发,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步应该是《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之间签订《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而不是通常的《发起人协议书》。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一定都同意公司变更形式,或是必然同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须有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而且在表决通过又不影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前提下,同意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可以选择不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和不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这一点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的身份和主体地位有较大区别。 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成立的筹备委员会,其重要的职责是履行股东委托的筹办事项,但同时又暂履行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业务等等,具有模拟主体的功能,股份有限公司一旦成立则其权利义务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是完全的民事主体,因此由公司直接办理筹备事项更直接、具体、便利,可不必成立筹备委员会,相应有关成立筹委会并授权办理筹备事项的程序也可省略。 按照《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召开创立大会在实践中存有争议,一种认为按照规定应当召开创立大会,而且该创立大会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可视同发起设立。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出发,仅是组织形式的变化,不是创立,只是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后一次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但内容上可参照所规定的创立大会行使职权和事项,并作出相关决议。从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务过程及变更的法律关系上看,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六、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上市的相关问题 《公司法》只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可连续计算业绩的情况,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时,连续计算三年业绩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及大量的实际操作,对此的倾向性意见是:由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不足三年,如须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应整体进入公司,同时最近三年内(含有限责任公司时期)公司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最近因内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在操作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应注重原公司整体的完整。尤其是关注有限责任公司为满足股份有限公司条件而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时,若导致原公司资产、业务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将会影响到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连续计算。 按照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市申请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最近36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资产或股权变化累计超过 80%,或单此超过60%以上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二个会计年度;因资产、股权变化导致发生实质性控股股东变更、主营业务变更、累计2/3以上 管理层变更情形之一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24个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若考虑及早申请上市,则应保证资产、股权的相对稳定,以免造成时间上的拖延。就单纯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暂不考虑发行上市来讲,为满足变更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资产置换、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等一系列的行为,且通过资产重组的过程可以使有限责任公司逐步完整,具备规模化竞争力,为今后上市打下良好基础。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并无限制性的规定,因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现象较为普遍。但在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针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有大量的规定和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若达到通过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最终实现发行上市的目的,就必然要在变更和规范运行的过程中做到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律师在核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 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时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核实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的价格及定价依据,要对已经发生和潜在发生的同业竞争作出准确判断,并指导公司制定消除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作为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基础和母体。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目的出发,律师在设计方案及核查、解决法律问题时,应该考虑该公司的潜质及对将来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影响,假若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较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以致上市都无利用价值,则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一定变更。 总之,律师在为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更应注重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的认识,侧重变更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实质条件和变更程序作 出判断,并为公司的变更方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指导性意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特殊情形,随着此类业务的不断增加,随着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仍需要更多的研究探讨,以期更好的法律服务。 第三节 其他法律问题总结 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增资扩股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区别: (一)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 (二)从出资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履行义务完成时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保持不变的,仍然为原数额;而增资协议签订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三)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增资协议中支付价金一方的投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一样,对于其投资之前标的公司的义务是否承担,可以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支付价金的一方对其加入该公司前的义务的承担是可以选择的。 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办理公司减资流程及程序 一、公司减资的基本流程包括: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减资需要材料如下: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有限公司增资流程(货币增资) 一、拟定增资扩股协议书 二、召开股东会议,形成书面的股东会议决议(法人股东提交股东委派书,委派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并盖法人鲜章壹份) 三、拟定章程修正案 四、在银行设立专项的验资帐户(可能因银行而异,有的银行可能不要求设立专门的验资帐户) 五、新增股东去银行缴款(注:如果是溢价的,可能一部分款汇入新设的验资帐户,一部分款汇入公司原帐户作为资本公积,此项也是因银行而异,故需特别注意。另,在缴款凭证备注栏注明“投资款”) 六、要求开户行出具《注册资本金增资资金证明》,交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将所有股东的缴款单交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具验资报告。 七、准备以下材料 1、新老股东身份证明并签字盖章,具体为: 1)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准备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两份 2)自然人股东的,要提交身份证本人复印件,本人签字并加盖目标公司鲜章各两份 2、目标公司须提交如下文件: 1)修订后公司章程全文 新老股东盖章或签字 原件 壹份 2)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法人股东委派人、自然人股东盖章或签字 原件壹份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者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签字并盖鲜章 两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壹份 3、验资报告 八、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交给相关工商局,办理完毕后收到以下资料: 1、企业注册号变更证明 原件 壹份 2、增资后目标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原件各壹份 3、增资后目标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各壹份 4、增资后目标公司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原件各壹份 九、所有文件办理完毕后须向地税专管员和基本户的开户行说明 1、增资后的股东变更了 2、企业注册号也变更 公司股权变更程序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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