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简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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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简史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回顾工商行政管理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可以认识其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工商行政管理 (一)中国古代的工商行政管理 1、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分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出现剩余,用于产品交换的原始集市开始出现。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当时的部落首领开始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强制干预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活动。这种干预已经带有一定的商贸管理色彩。 2、奴隶社会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第一次分裂为两大对立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奴隶制国家随即产生。奴隶制国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工商业和市场活动进行管理,以维护奴隶主的统治地位和奴隶制国家的经济秩序。据《周礼·地官》记载,周朝专设了“司市”地官的属官,主管市场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 及其下属一系列官员,从各个方面对市场活动进行管理。至此,商品交换一定程度的发展及国家的建立,催生了我国古代的商贸管理。 3、封建社会 从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前,封建社会的商贸管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更迭而不断发展变化。从先秦两汉时期起,政府就对工商业者进行“注籍”,即登记管理;隋唐经济兴盛时期,出现了坊市 用围墙或篱笆围的市肆。 、宫市、集市、夜市和互市,商贸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更加丰富;宋元时期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坊市制度发生变革,规范市场秩序的交易法、均输法等法令不断完备;明清时期,商贸管理范围、内容和深度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已经初具近代工商行政管理的特征。 古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以小农经济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几千年来,国家所采取的都是以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巩固封建统治为目的的重农抑商的政策,如禁榷制度运用政权的力量明令禁止某种或某些商业由私人经营,完全由国家垄断经营。实行禁榷制度的商品在西汉时为盐铁,唐代扩大到茶,宋代又进一步扩大到酒、矾、珠宝等。 、土贡制度由诸侯与分封王将本统治区域内生产的珍异物品向最高统治者纳贡的制度。它把一些原应作为商品流通的物品作为贡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与限制了商业的发展。因任土作贡,故谓土贡。 、官工业由官府自办的工业,生产除贡品外在市场上禁止出售的各种物品。官工业的推行把可以作为商品发展的一部分工商业变成了官工业,大大缩小了商品经济活动的范围。 制度等,这些政策和制度的实施限制和阻碍了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古代的商贸管理只是对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管理,是一种通过管理政策和措施来限制、排挤、打击工商业,体现重农抑商、重本抑末思想的抑制性的管理。 (二)中国近代的工商行政管理 1840年的鸦片战争揭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帷幕。从鸦片战争爆发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一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特定历史时期,分别存在着几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它们通过各种适应于自己政权的行政方式干预统治下的社会商品经济活动,为自己的阶级统治服务,从而形成了近代社会不同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 1、清朝末年的工商行政管理 鸦片战争后,随着闭关锁国的局面被打破,殖民主义列强的经济势力蜂拥而入。清政府鉴于国力不振,外侮日深,加之外国商品生产发展之后,日臻富强,于是下诏变法维新,改革数千年传统的贱商政策,实行“振兴实业,奖恤工商”的新经济政策,为中国工商业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新经济政策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专设机构负责工商管理。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七月,清政府首开先河,设立工部、商部,将工商管理纳入统一的专管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并工部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分农务、工务、商务、庶务四司。商务司专管一切商政,统辖京内外商务、学堂、公司、局、厂等职责。下设工艺局、商肆局、商标局、度量衡局等机关,专管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职掌对工商企业的登记、商标注册和度量衡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的监督等事务。 (2)颁布和实施一系列经济法规,规范各类经济活动。清政府成立商部后,着手制订有关商事的单行法规。1903年至1904年,相继颁布《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多部单行法规。1908年,聘请日本人志甲田太郎起草商律,次年公布《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农工商部又修订《大清商律草案》,但尚未颁行清朝的封建统治就被推翻了。 (3)商标的管理。我国的商标管理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在帝国主义胁迫下,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个章程是由时任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由帝国主义控制的海关执行,是为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服务的。但从立法角度看,这是我国商标管理立法上最早颁布的一个法规,为民国初年商标管理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4)工商业户的管理。1904年颁布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是工商业户登记管理的第一部法规,政府通过登记给予工商业户合法经营地位,鼓励自由发展实业,并加以监督管理。 (5)契约合同的管理。清政府对契约合同的管理,采取“贴印花”的办法。《印花税则》规定,各种契约合同不照章贴用印花,为无效合同。 (6)设立商会。清末,政府在民间劝办工商界自治性管理机构——商会。商会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工商管理体系,同时达到了沟通商情、保商、兴商的目的。 2、北洋政府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 1911年10月,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但随即革命成果被袁世凯窃取。南京临时政府仅存在了三个月,举措不暇,就被北洋军阀政府取代。北洋军阀对外投靠帝国主义,对内残酷镇压革命运动,但为了维护其统治,打起“振兴实业”的旗号,提倡发展经济,奖励扶持工商企业,以适合资产阶级的需要。 1912年北洋政府将南京临时政府设立的实业部改为工商部,1914年成立农商部。农商部集农、林、工、商、矿运的发展和管理于一部。各省陆续设立实业厅或建设厅主管各项实业,办理工商业政策事宜。工商管理体制较之清末更进了一步。 在承袭清末经济立法的基础上,北洋政府从1914年起又颁布一系列旨在保护和促进工商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规则》、《商人通例》、《商业注册规则》、《矿业条例》、《权度法》、《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等等。这些经济管理法规较清末时期更为具体全面,为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北洋政府时期是我国商标法律史上的一个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时期。1923年5月3日,我国商标发展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商标法律——《商标法》颁布。同时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商标局,对中外工商企业使用的商标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商标法的颁布和施行,对当时的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中外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乃至对后来国民政府的商标法颁布以及商标注册和管理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北洋政府时期的经济立法和工商管理法规,同清末时期一样,带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特征,多抄袭日、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杂以中国的封建伦理观念。但是,不管如何,应当说,到北洋政府时期,工商管理已经自成体系,立法初步完备。值得一提的是,广州的革命政府和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使用北洋政府的工商管理法规和经济立法。 3、国民政府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 从1927年4月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到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南京,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为界,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1927年到1937年,是国民政府统治的相对稳定时期。1928年国民政府设立工商部,1931年改组为实业部,负责管理全国实业行政事务。工商部一建立就将完善立法作为当务之急,先后起草公布各种经济法规109部,包括工业、商业、商标、公司注册、交易所、商会等工商管理法规,都是这个时期制订的。抗日战争发生后,国民政府为利于战事,制定推行战时经济政策,改实业部为经济部,管理全国经济行政事务,对金融物价、重要物资加强统制。 民国时期的市场管理,主要是对交易所、牙行市场上买卖双方间促成交易,抽取佣金的中介。 等进行管理。抗战前夕,各地核准的各类交易所有十多家。抗战开始后,除个别外,基本先后停业。抗战胜利后上海工商业逐步恢复,交易所于1946年9月正式复业,并由经济、财政两部展开监理工作。在企业登记管理方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加强登记管理的法规,登记事项和程序较之北洋政府有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为适应抗战期间国家机关或地方机关与人民或其他团体或外国人合资组织公司越来越多的需要,还颁布了.及其实施办法等公司法规。民国期间的商标和广告业也有较快发展。1928年至1947年上半年,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总数为48325件,其中新案注册39914件,注册商标本国籍26130件,占总量的54%。广告业在当时的大中城市有一定基础,有相当数量的广告经营单位,如报纸、杂志、电台及专业性的广告社和广告代理商等。广告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有邮政广告、交通广告、露天广告牌和店内广告等。然而政府对广告的管理却是有限的,全国仅有1936年10月公布的《修正取缔树立广告办法》。根据这个办法,各地才陆续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广告管理法规。 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虽然处在中国近代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在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过程中被扶持起来的反动官僚买办政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它们的做法和特征是基本相同的:1、依靠政权的力量,推进中国近代的工业化;2、设置专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国内工商业事务;3、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用法律管理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4、适应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的需要,体现着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和特征。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到1949年全国解放,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极为艰苦的环境里开展根据地的建设。为了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支持革命战争取得胜利,工农革命政权对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社会经济进行了大量干预,对工商业和市场活动进行了积极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促进工商业发展、繁荣商品经济、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巩固革命根据地、保障革命战争和人民群众生活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取得彻底胜利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政策 为了革命战争的需要,1942年底中共中央提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方针。围绕这一方针,制定了一系列发展工商业经济的基本政策。 (1)适当发展国营经济。将一切在苏维埃政权和革命民主政权辖区内的外国资本主义企业和官僚资本企业全部收归国有,使之变成由革命政权直接经营管理的国营企业。 (2)大力发展合作经济,包括工业和商业合作经济。支持发展群众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等。 (3)鼓励和保护发展私营工商业。为了加快经济发展,使根据地担负起保证战争需要的重担,民主政府实行贸易自由政策,尽可能利用私人资本,保护商人和自由贸易,以便利工农群众消费,迅速恢复和提高生产。抗战时期,边区政府和各根据地政府都把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建设任务。解放战争时期,“保护民族工商业”成为我们党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经济纲领之一。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 为了促进和管理工商业活动,各根据地和边区政府设置了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设立了贸易局、粮食调剂局,行使管理市场、稳定物价、打击投机商的职能;抗战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太行、太岳区成立了贸易统制局,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1941年9月以后,晋冀鲁豫根据地各个边区先后成立工商管理局,工业、商业、税务、粮食、物价、度量衡等工作归工商局统管;解放战争时期,新老解放区政府都设有工商厅或工商局和财政经济部,负责对私营工商业和市场贸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这些机构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 (1)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 1932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了《关于工商企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工商业登记规则》,规定:凡投资者,须将资本数目、公司章程和店铺名称、经营事项、经理姓名等详细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取得经营证,按照规定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以后变更它业时,亦须向政府报告登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同历史阶段,各根据地政府还陆续颁布了包括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在内的一些法令,重点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控制和监督管理。 (2)加强对经济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为了维护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市场秩序,保证群众生活的安定和支援革命战争,民主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加强市场管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布的经济政策中明确指出“必须严禁商人投机以抬高物价”。各根据地政府对投机商予以打击,在必要时采取了限价措施,并通过合作社购进布匹、煤油等生活必需品,廉价售给群众。抗战时期,边区政府在延安设立交易所,对棉花、纸张、油、盐等重要物资实行集中交易。同时,组织和领导货币斗争,停法币,禁伪币。此外,在集市管理、烟酒专卖、度量衡管理、经纪人管理等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规范。 (3)加强商标、合同管理 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了《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对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转让等各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订立合同,应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如果苏维埃政府对于所订立的合同认为与政府的法令和条例相违背,则有权修改和停止该合同。 (4)加强对进出口 这里的“进出口”是指输入输出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商品贸易。 贸易的行政管理 1940年,国民党对边区进行经济封锁,给边区工商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了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活跃边区经济,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对外贸易,设立专门的外贸行政管理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商品输入输出的管理工作。如大量输入军需品和日用品,禁止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的输入,严禁私营商业经营食盐、棉花、布匹等政府专卖商品的进出口贸易等。各根据地和解放区采取的这些管理办法,有效地粉碎了敌人的经济破坏和封锁,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战时供给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工商行政管理 (一)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工商行政管理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里,工商行政管理伴随着共和国的成长,走过了一段曲折发展的道路,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和十年“动乱”四个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况和阶段性特征。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 从1949年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任务主要是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和对个体工商业进行教育、管理和改造。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0月设立了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外资企业局,分别管理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952年10月,中央私营企业局与中央外资企业局合并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政务院,负责领导全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同时设立了地方工商局,专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官僚资本,清查私营企业中的敌伪财产;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权,保护外商企业的正当权益;贯彻党的“利用、限制”方针,对私营工商业者进行爱国守法教育,扶持和指导其恢复和发展生产经营;协调公私关系、行业关系,使之各得其所;组织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取缔投机违法,稳定市场物价等,在建立和壮大国营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 1953年,中共中央公布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措施,使个体农业、个体工商业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使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纳入了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 管理私营工商业,是当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总路线的精神贯彻到各项工作之中,运用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经济合同管理、指导工商联和摊贩联合会,以及统筹安排加工订货、协调公私关系等行政管理职能,同国家的经济措施、工人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促使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顺利进行,并取得了伟大胜利。这一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 (1)贯彻统购统销政策,对私营粮、油、棉行业实行专项管理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粮食等重要工农产品购销的矛盾,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3年、1954年先后决定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并对经营粮、油、棉的私营商业,实行在国家监督管理下,从事经销、代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这个政策,制定了对统购统销商品的市场管理办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加经销、代销的企业都换发了营业执照,转业、歇业的分别进行登记,加强了对统购统销物资的管理,打击了囤积居奇等投机倒把活动,保证了计划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城乡人民的生活。 (2)贯彻“留、转、包”政策,有计划地安排和改造私营批发商 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私营批发商营业额下降,纷纷要求转业。1954年中央对私营批发商实行“留、转、包”政策,允许留下来的私营批发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留”,是对于留下来的私营批发商中的行商加强管理和限制。“转”,是有计划地辅导私营批发商转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对私营批发商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其转业,在转业方向、转业资金和转业人员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安排。对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改造的部分私营批发商,坚决进行斗争,给予有力打击,保证了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了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包”,是把属于经营统购、统销商品,或者货源已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全部或大部分掌握,私营批发商的业务已经停顿的行业,除能转业的外,其他由国营商业包下来,私营批发商停止经营,从业人员由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安排。 (3)推动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登记和市场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业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广泛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可行的政策性意见,引导个体工商业者走合作化道路,实现社会主义改造。 (4)制止商标侵权,加强商标管理 为了适应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对商标的行政管理工作也逐步加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53年下发《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意见》,另外对一些有关商标行政管理的问题还作了若干单项规定。 (5)在公私合营中协调公私关系 在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过渡时期总路线为指针,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清产核资,监督利润分配,参与人事安排,协调公私合营中的公私关系,促进了公私合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6)扩大加工订货,把私营工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 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开始,国家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就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加工订货有了很大发展,私营工业的生产、管理合同和预付定金等项工作仍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通过这些工作,保证了加工订货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且基本上把私营工业引上了国家资本主义轨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积极开展了对市场的管理工作,贯彻维护了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和对私营批发商的改造,同时又积极参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和完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3、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 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开始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的计划指导。对于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什么新的任务,发挥什么新的作用,由于缺乏经验,又无可借鉴,只能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探索。这是1957年到196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特点。 在这一时期的经济工作中,“左”的思想逐步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之一,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执行“左”的政策,走上了一条徘徊、曲折的道路。1957年到1961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下,工商行政管理被单纯地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阶级斗争尖锐时,就强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阶级斗争缓和时,就忽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精简,工作范围大大缩小,主要是管理集市贸易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1961年1月,国家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自由市场有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为加强市场管理、活跃城乡经济、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又陆续恢复,有些省、自治区和专区、县还加强或新设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1964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编制问题的报告》,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资本主义势力作斗争方面担负着重要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应当继续加强,不能削弱。从八字方针到1966年这一时期,虽然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所具有的地位、职能和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并未得到纠正,有些政策掌握偏严,出现了限制过死、管理过死的倾向,致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到很大限制。当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除了负责市场管理外,还有打击投机倒把、企业登记管理、商标注册管理以及对私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工作。 4、“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工商行政管理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国民经济遭到巨大破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深受其害,一度停顿。企业登记管理和商标注册管理受到破“四旧”的冲击,工作被迫停止。 “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到造反派的冲击,工商所被查封,工商干部和协助管理市场的工作人员被围攻、侮辱甚至殴打,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 1969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相继被撤并。1969年9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合署办公。1970年7月,上述四个单位正式合并为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归商业部商管组负责。 1970年10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经国务院批准,商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不在编的市场管理人员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其经费开支列入财政预算。1971年9月,由于形势发展,一些地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始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但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片面夸大阶级斗争,混淆了正当经营与非正当经营的界限,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1975年5月,商业部成立工商管理局。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上海市和少数几个省辖市外,机构都被撤并,多数合并到商业局,少数合并到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有的被下放到干校劳动,有的调到其他单位。 “文化大革命”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和队伍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几乎完全停止,大中城市集市贸易被关闭。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工作虽然没有停止,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基本上已被当时成立的“生产指挥部”、“民兵指挥部”、“群众专政指挥部”等取代了,并把打击投机倒把作为阶级斗争来抓,工作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了更大的混乱。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胜利,标志着“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结束。中国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全国逐渐出现了比较安定的政治局面,各项工作陆续步入正轨。但是党的指导思想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左”的错误仍未得到根本纠正,全国各地继续按照“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执行“左”的政策。因此,各方面工作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内,继续处在徘徊不定的状态。这种局面直到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才告终止。 (二)改革开放后的工商行政管理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开辟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阶段,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的开端。1978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随之恢复建制,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 30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与改革开放同行,从恢复建制到全面发展,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监管,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强化素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自身建设都取得了重大成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步入了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 改革开放后的工商行政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1、六次三定 (1)1978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同时要求县和县以上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以下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集市贸易管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简称“四管一打”。 (2)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整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增加了个体工商业管理、广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简称“六管一打”。经过此次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的任务和职责,在经济调整中充分地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监督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1994年,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改善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的要求,努力实现职能转变。主要内容为:一是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现行的审批设立制度逐步过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制度;二是拓宽监督管理范围,从侧重于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和工业品市场,转变为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三是调整行政执法对象,从重点查处投机倒把活动转变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四是提高管理层次,从侧重于具体业务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4)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再次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取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培育建设、全国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经过这次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地位。 (5)200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调整的通知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同时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增加了查处传销或变相传销等职能。 (6)2008年7月,在第七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能增加了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强化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增加了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恢复建制30多年来,六次“三定”逐步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定位。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从“四管一打”、“六管一打”发展到2008年“三定”时的15项职能,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范围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拓展转变,从监管相对单一的市场主体转到监管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上来,从监管集贸市场为主转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上来,从监管比较单一的国内市场转到监管日益国际化的市场上来,从以市场监管为主转到市场监管与消费维权并重上来,监管的领域逐步拓展,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2008年7月的“三定”,进一步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定位在市场监管执法和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上,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15项,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大基本职能”: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 2、六件大事 工商行政管理恢复建制30多年来,经历了六件大事,逐步健全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1)区局改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全国大中城市(设区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大中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分局,是统一市场执法、加强市场监管的需要,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2)市场办管脱钩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兴建了一批集贸市场,对于活跃城乡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管市场又办市场,不利于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不利于加强廉政建设。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国办发(1995)40号)。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经过几年的努力,至2001年底全系统实现了与所办市场的全部分离。这一重大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定位,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中彻底摆脱出来,真正成为一支坚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担负起市场卫士的重要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确保市场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高效,切实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责的重要保证。 (3)核定36万公务员编制 1978年9月恢复建制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只有10万人。199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3号),核定了36万工商所行政编制,正式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这是基层工商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商所人员列入公务员序列的历史性举措,从根本上结束了基层工商所长期缺编、少编的历史,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形成一支完整的市场监管力量、成为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在1994年实行大中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分局的基础上,1998年,为了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了省以下垂直管理。 (5)国家工商总局升格 2001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承担的职责和面临任务的需要,国务院正式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原来的副部级单位升格为正部级单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的理顺,对于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6)停征“两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根据《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是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转到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上来,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为此,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3、四项重大成就 (1)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须臾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核心问题是科学回答什么是工商行政管理、怎样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要求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它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带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全系统干部不断以改革创新的实践和孜孜以求的探索,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大厦的构建添砖加瓦。党的十六大以来,总局党组在系统总结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的基础上,深刻指出,工商行政管理要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四个统一”的提出,把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统一起来,科学回答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根本目的、工作目标、基本要求等重大问题,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把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探索提到了新境界、推上了新高度。之后,总局党组又进一步提出,切实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努力实现“四高”目标,积极推进“四个转变”,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五个更加”。 至此,以“五个四”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形成,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 (2)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是监管执法的必要基础;依法行政,是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全系统高度重视立法立规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形成了以《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及一大批行政法规、规章为主体的比较健全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共有104部法律和201部行政法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单独制定和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有128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宗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 (3)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健全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是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取得重大突破。一是历经6次机构改革“三定”,逐步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定位,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从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五级贯通、运转协调的分层管理体制,建立了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基层监管执法体系。二是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了法治工商、信用工商、信息工商建设的步伐。三是实行了市场办管脱钩,实现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分离,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四是实行了省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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