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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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O年十月目 录第一章总 则2第二章职责和分工3第三章并网前期管理6第四章接入系统建设管理9第五章并网验收管理10第六章并网合同管理12第七章关口计量管理14第八章调度运行管理14第九章结算管理15第十章附则1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电源项目并网全过程管理,规范和完善电源并网接入电网工作流程,促进电源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是指电网公司对电源项目在开展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至正式并网运行期间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接入系统前期工作、接入系统工程建设
2、、并网验收、合同管、关口计量管理、结算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符合国家、安徽省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要求,服从安徽省电力和电网发展规划,坚持以电网引导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第四条 本办法中电源是指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且接入安徽各级电网的常规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第五条 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采用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和授权市供电公司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采用省公司直接管理的电源是指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3、的电源项目:1、统调电厂,指单机容量达2.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达5万千瓦及以上,且直接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的电厂;2、与省电力公司直接进行电量结算的的非统调电厂,指非统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有富余电量上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由自备转为公用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属于自备性质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机组)。采用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管理的电源是指与省电力公司非直接进行电量结算的的电源。除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的水电站外所有电源项目的接入电网前期工作均由省公司直接管理;1万千瓦以下的的水电站的接入电网前期工作由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管理。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第六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
4、程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全省范围内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出具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源接入电网意见;2、负责公用性质电厂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投资计划工作;3、负责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编制电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4、参与购售电合同和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工作,进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5、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电源项目进展情况。第七条 营销部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1、受理电源新增(变更)上网、用网关口申请,组织对关口计量方案审查和关口计量装置竣工验收,审定、批复电源上网、用网关口;2、审核电源上网、用网关口电量,组织重大差错电
5、量的鉴定、核查和处理;3、负责与自备电厂和非统调公用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审核、结算上网电量;4、负责与发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审核、结算发电厂用网电量,按国家规定征收相关费用。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组织直接与省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工作,指导电源项目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2、组织参加电源项目设计审查前主要设备的选型和重要技术参数的设计审查工作;3、负责对市公司管理的电源项目验收备案材料的审核;4、参与电源项目并网申请技术资料的审查;5、负责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网公用性质电厂送出工程建设工作。第九条 基建部负责接入35千伏及
6、以上公用电厂送出工程建设工作。第十条 调通中心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管理直接与省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并网条件认定、首次并网许可、转商运技术条件的审核工作;2、各级调度机构依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负责管辖电厂的并网调试、日发电计划编制、运行监控、设备检修管理、调度操作等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电力交易合同,负责合同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并组织执行;2、负责编制发电企业季度、月度发电计划,组织发电企业参与安徽电力市场各类交易,负责与发电企业结算电力交易电量;3、负责办理新
7、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4、负责向发电企业提供电力市场交易信息、问询答复等服务。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中财务结算工作。第十三条 省电力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经研中心)承担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1、组织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及单位对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2、受业主委托对相应阶段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3、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电源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评审等工作。第十四条 省电科院承担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 1、承担电源项目并网机网协调项目验收测试工作,签订电源项目并网技术服务协议、技术监督服务合同,开展电源项目技术监督
8、工作;2、按照工作要求承担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负责关口计量装置测试、电能质量评估和测试工作;3、参加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对并网调试和验收测试项目提出技术审查建议;4、受省公司或项目业主委托,开展相关接入系统专题研究工作。第十五条 省电力设计院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有关专题论证工作和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工作。第十六条 各市供电公司承担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1、参与省公司负责管理的电源项目并网全过程管理相关工作;2、负责省公司授权管理的电源项目并网全过程管理工作;3、督促和指导县供电公司规范管理接入县级电网的水电项目并网工作。第三章 并网前期管理第十七条
9、国家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电源项目,由项目业主(电厂控股方或母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提出接入电网申请,由国网公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具体管理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能源局负责核准的电源项目,由项目业主向所在市供电公司提出接入电网申请,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批接入电网意见。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业主取得省能源局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后,方可向项目所在市供电公司提出并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性质、项目业主基本情况、拟建电源概况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并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
10、意见等相关资料。对于自备性质的发电项目须委托安徽省内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咨询。项目咨询工作主要论证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余热和余压量与发电装机规模是否匹配和初步接入方案。(二)市供电公司应审核并网意向申请报告是否完整,根据项目报告及咨询意见,结合地区电网情况,研究项目是否具备并网条件。对于符合并网条件的项目,可向省电力公司转报并网意向申请,明确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提出接入系统建议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转报,应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三)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市供电公司及咨询单位意见,出具是否
11、同意开展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的函。(四)取得省电力公司同意函后,项目业主根据电源类型与省电力公司、所在市供电公司或县供电公司协商后,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专题报告设计工作。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须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电能质量专题研究工作。对于装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下的小型沼气发电项目和200千峰瓦以下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经省电力公司同意后可以直接委托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五)电源接入系统设计包括设计报告和相关专题研究报告。设计报告和相关专题研究报告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报送省电力公司,并抄送省经研中心和所在市供电公司。 (六)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项目业主向省电力公
12、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性质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通知项目业主委托省电力经济研究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七)技术审查意见由组织审查的电力经济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印发,审查意见应包括系统一次和系统二次部分。热电联产项目、生物发电项目中混燃发电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应对“热电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系统”等与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二次系统提出明确要求和电厂端设备的配置意见。(八)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市公司及县公司应加强与发电企业沟通,跟踪电厂前
13、期工作进度。若电厂2年内尚未获得核准或核准后2年内未建设以及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进度和外送通道路径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经各方协商,应及时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复核。(九)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由项目业主向省公司申请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对于公用性质的电源项目,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并结合送出工程可研开展情况,出具电厂接入电网意见。对于自备性质的电源项目,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电厂与营销部会签后,出具接入电网意见。接入电网意见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管理规定(皖电发展200754号)的规定出具。第十九条 1万千瓦以下的的水电站接入电网前期工作,由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
14、司开展接入系统前期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第四章 接入系统建设管理第二十条 项目获得核准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将核准文件和电源主体建设关键节点计划报送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根据核准文件和电源主体建设关键节点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就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与电源项目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接入系统工程的投资方组织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各阶段设计工作和设计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 经协商确定由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送出工程列入省电力公司基建投资计划,按照电网基建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实施;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送出工程列入配电网技改计划,按照生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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