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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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推动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交通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署第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二十三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2、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交通厅成立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踪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任主任,监察室负责人任副主任。职责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对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条 凡纳入省交通厅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建设单位(含其上级单位)必须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行为,也应当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第四条 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委托(授权)专业技术
3、力量强、有相应资质和经验、信誉好的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或其联合体(以下简称审计单位)实施跟踪审计。委托成立后,由审计单位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审计师(或称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长)并组建审计组。审计单位须另设顾问支持组,指导、审核审计组的工作。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第五条 审计组不是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帮助指挥部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工作。审计单位不能替代、减免建设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审计组在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4、第七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订立、执行情况; 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支付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工程质量控制和批复工期执行情况;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情况; 交付使用资产及验收情况; 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单位应按下列方式向跟踪审计办公室及建设单位报告审计工作: 提交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1. 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根据公路工程建设特点,以半年或一年为一个报告周期(可依完成
5、投资金额确定)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于路基工程转序验收后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可与半年度或年度报告合并),待全线交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再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综合性审计报告应反映至报告截止日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2. 专项审计报告在建设过程的重要时点(时期)或应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要求,审计单位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只反映对专项问题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在征得跟踪审计办公室同意后,审计单位也可以开展其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工作。 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管理建议书在建设实施阶段,审核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进
6、行符合性测试,检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及执行的有效性。对重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在相关会议上口头发表审计或咨询意见第九条 审计单位应根据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的指示,组织力量及时完成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招标形成的专项审计费用计算标准确定并作为审计费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跟踪审计工作自建设单位提交主体工程评标报告时开始,至省交通厅下达竣工决算审计决定后结束。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对各相关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价款结算的初步审核工作后即可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妥善控制好对各相关单位的付款额度(原则上在审计前的支付比例不超过预计总价款的90),合同条款应涉及与审
7、计相关的事项并预留审计需要的时间。第十一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的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即可依据审计结果在半年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单位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全部价款,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列入建设成本。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完成审计任务,主要配合工作包括: 指定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审计配合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另安排一名副职人员担任联系人。施工单位应安排项目部负责人担任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 根据审
8、计单位的需要开展相关的基础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含必要的书面材料),按时参加审计协调会; 按规定时限在审计文件上签署反馈意见; 认真执行省交通厅下达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整改意见和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第十四条 超过200万元的变更工程价款、废置工程价款或索赔价款必须报经审计单位确认并报跟踪审计办公室予以妥善处理。第十五条 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三核一批”制度,即对审计成果文件实行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单位技术负责人三级复核,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发制度。审计单位必须制订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进度完成审计工作,并
9、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率不低于97%。因审计工作延误或审计结果不准确造成损失时,由审计单位在实收审计费的60%以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的3%向建设单位支付罚款并承担其它一切责任。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应实行严格的签认手续,对审计事实认定书、审计核增、核减分类和分标段汇总表等审计资料必须由审计单位经办人、复核人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认人“三方四人”的签认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应由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签认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 审计单位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另立协议、有偿完成其它工作。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检查方式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自行确定,审计
10、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检查。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被审计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挪用、侵占项目资金有关责任人,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跟踪审计办公室或省交通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审计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结清工程款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 审
11、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跟踪审计办公室可终止与其所在审计单位的业务关系。第二十三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审计单位存在审计结果不准或在审计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付审计费、取消审计资格等处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其它形式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审
12、计目的、范围、依据、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另见随文颁发的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跟踪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规范跟踪审计,依据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案。一、跟踪审计的目的、范围及对象 审计目的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会计师)和专业知识,依照国家在一定时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运用审计技术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工作进行审
13、计,对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帮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把握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以经济活动为主)及存在的问题,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意见,规范、促进、提高建设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和水平,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力。 跟踪审计的范围及对象审计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交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工作。审计对象主要是建设单位,必要时,经上级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授权、建设单位协调,可延伸审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参建单位。二、工作组织、方式及费用计算办法委托成立后,由审计单位选
14、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审计师(或称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长,须持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审计组长)并组建审计小组。审计单位须另设顾问支持组,指导、审核审计组的工作。审计组由68名(竣工审计时需1015名)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及会计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建设期间,审计组开展工作的方式为:1. 阶段综合性审计根据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特点,以季度、半年或一年为一个报告周期(可依完成投资金额确定),开展一次阶段综合性审计工作并出具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原则上按下表提出的要求安排7次阶段综合性审计工作:综合性审计阶段划分表序号审计进入时点审计主要内容最低审计时间(工作日)1土建(路基)工程招标
15、结束、合同签订后(若为指挥部统供材料,则待统供材料招标及合同签订后)项目批复情况、建设管理机构组建及管理制度制订情况、招投标情况(含施工及监理)、合同签订情况、财务收支情况202土建(路基)工程工作量完成15%左右时建设管理情况(主要为完善设计工作情况、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监理工作情况及统供材料核算情况、财务收支情况303土建(路基)工程工作量完成50%左右时建设管理情况(主要为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监理工作情况及统供材料核算情况、财务收支情况404土建(路基)工程转序验收期间同上,加预测项目总投资并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505路面工程工作量完成50左右时路面工程
16、及统供材料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有条件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建(路基)工程结算并进行审计306交通、三大系统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绿化、三大系统工程及统供材料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有条件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建(路基)、路面等相关工程结算并进行审计,预测项目总投资并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40 (可分项进行)7项目交工验收完成以后,竣工验收以前协助指挥部办理各单项工程的结算并审计,待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后对其实施审计60注: 上表仅提示主要审计内容,实际需要实施的审计内容由审计单位根据建设项
17、目的实际情况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委托成立后、制订详细审计计划时确定。 对沿线房屋建筑、绿化工程的相关审计工作应穿插在各次综合性审计工作中进行。 由于第4、5次综合性审计时间间隔较长,期间可安排12次专项审计。(4)第1次和第2次审计可合并完成。阶段综合性审计费用按送审建设项目投资额(或相关合同金额、概算投资)及相应费率,分段累进计算。费率的形成过程如下:省交通厅在招标时先提出基准费率,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报各自的费用计算比例,中标单位产生后再根据中标单位的投标费率综合平衡确定。2. 专项审计在建设过程的重要时点(时期)或应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主要专项审计类型为: 开工
18、前审计; 对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审计; 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审计(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到合同签订时止); 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审计;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审计; 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统供物资采购、管理、使用和核算情况审计; 超过200万元的变更工程价款、废置工程价款或索赔价款审计; 其他必要的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费用按以下3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按照审计单位实际投入的技术力量(工作日,其数量须经省交通厅和建设单位确认)及各种级别工作日单价计算确定。各级别工作日单价由省交通厅根据各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综合平衡
19、后确定; 按照送审投资金额及相应费率,分段累进计算。费率的形成方法与阶段综合性审计费率相同; 经省交通厅、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3. 其它工作审计单位应根据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的指示,组织力量及时完成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所需费用按照专项审计费用计算标准确定并作为审计费的组成部分,经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核实后由相关建设单位支付。三、审计依据 审计行为准则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 衡量、判定建设行为合法性、合规性及规范性的政策依据国家、交通、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省级部门颁发的与招投标、财务
20、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投资控制、土地征用、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建设行为有关的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政策依据的清单附后。 工作内容、深度、程序、方法,操作规程类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等。 计价依据1996年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1992年云南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工1992944号文)及1997年云南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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