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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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刘文新2013年12月4日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森林等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民政、交通运输、体育、城市管理、督办督查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与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本
3、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 城市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按照本市市政消火栓管理
4、的相关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庄消防供水设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突出火灾隐患进行专项整治,对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整治,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挂牌督办之日起15日内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资金及组织保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督办督查部门及时督促整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消防许可手续
5、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由有关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对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七类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城市客运场(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行政主管
6、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负责筹措资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又不整改的,应当依法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其管辖或者服务区域内居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社区、居民住宅区、村寨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重点对本区域内的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帮助,并对这类人员建立相应档案。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
7、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或者商住楼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点、储存点。第三章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等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高层建筑的业主是该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层建筑,由建设单位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擅自将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高层建筑交付使用的;(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三)未交付使用的。第十六条 同一高
8、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备案。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业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省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专职技术人员;(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
9、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实行标识化管理,建立并落实对其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归档等各项工作制度;(三)在办公或者住宅区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提示、警示标志;(四)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五)利用办公或者住宅区域内的道路施划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六)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七)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
10、劝阻、制止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八)制定并落实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九)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十)利用广播、电视、视频、公告栏、网站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人配合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存放以下消防安全资料:(一)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和安全出口布置图、建筑消防系统图、重点部位和水泵接合器位置图及室外消
11、火栓位置图;(二)消防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系统操作规程和系统及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信息等;(三)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志愿或者专职消防人员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等;(五)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六)值班及设施、设备运行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等情况记录;(七)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所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前款规定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保存。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
12、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配备缓降器、软梯、防毒面具、防烟面罩等避难救生设施。高层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第二十一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三)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器材、安
13、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四)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这些区域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七)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依法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八)发现违规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管理单位;(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在出租房屋内设置人员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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