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行政案件办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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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论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行政案件办理陈学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成都,610036摘 要:对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政案件办理及存在的问题,部门联合办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两种方式办理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案件的建议。关键词:建设工程 消防产品;案件; 办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实施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公安部消防局自2007年以来连续四年部署开展了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任务,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从源头上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取
2、得了很好的实效。但是,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中,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办理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尚存在一些值得讨论和商榷的问题。一、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行政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消防法直接涉及消防产品处罚的条款是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3、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这里引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申报的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能否按照消防法第65条的罚则进行处罚?目前有两种观点同时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申报,其使用功能就是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按照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是作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的申报,但并未通过消防验收和真正投入使用,尚不能将此
4、在建建设工程认定为人员密集场所,故不能按照消防法第65条的罚则进行处罚。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意即在建建设工程无论其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是否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都不能按照消防法第65条进行处罚。二是如果第一种观点成立,即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申报的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可按照消防法第65条进行处罚,那么作为非人员密集场所申报的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如何处罚?公安部消防局2009年10月12日对海南省消防总队关于“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答复如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应当依法通知单位整
5、改;对构成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按照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消防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如下:“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作为未验收的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了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通知单位整改但单位没有采取措施按期整改,按照本条对单位进行处罚却值得商榷。在建建设工程使用消防产品大部分是需要进行施工、安装和维护保养而非配置和设置,施工和安装质量不合格无法按此条进行处罚。假使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按此条进行处
6、罚,在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有效性和处罚的适用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消防法实施后,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实施处罚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被处罚单位责任划分不明、抄告工商、质检部门后执法力度无法控制等实际问题,亟待解决。二、部门联合办案存在的问题消防法将消防产品原来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改为由消防、工商、质监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管理,这新确立的消防产品监管机制需要建立并完善政府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其中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使用领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按照消防法第65的规定,公安消防
7、机构发现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只能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可以不同意消防验收,却无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公安消防机构将发现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通报质检、工商部门后,质检、工商部门往往要求消防机构提供其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相关证明,如检验报告等。而质检、工商部门并不认可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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