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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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贵州省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建后良性运行,让广大农村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是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县城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包括农村学校。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不在国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范围内,其恢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规划建卡、社会公示、集中采购、工程监理、资金报帐、明确管理责任和建立水价机制”等 “六制”进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所在县(市、区)自筹资金解决。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所在县自行解决。 第五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必须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干部政绩考核目标内容。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政府部门、水利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有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现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商水利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财务决算的审批。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后水质的检测、监测,提供饮用水消毒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五)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的占地、用地等问题。 (七)地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地下水的勘查。 (八)审计、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审计、监察工作。 第九条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充实水利部门管理和技术力量,恢复、建立和健全乡(镇)水利站,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主要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十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 (二)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达到55L/人•d为安全,达到35L/人•d为基本安全; (三)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10~20分钟为基本安全; (四)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90%~95%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70~100天干旱能连续供水。 (五)供水量: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规定,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申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按照轻重缓急、效果明显、整村推进、“一事一议”、群众积极性高的原则选定项目,上报可研项目上报表和实施方案项目上报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并由市发改和市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须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须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申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报送的文件材料: (一)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二)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三)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国家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按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 (一)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都必须进行设计,由县级审查,打捆上报市级批复。 (二)解决1000~3000人的单项工程设计由市级审批。 (三)解决3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设计由省级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工程设计、建设质量和建设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工程概算书以及饮水安全保障有关资料等详细资料。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等分散供水工程要编制实施方案,工程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改变工程地点、工程方案、解决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30%,改变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变更设计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必须将地方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匹配、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工作经费等。并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第十九条 各地必须根据所批复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可多渠道、多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整合投入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贷款并承贷承还方式融资,贴息资金可从各级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各部门要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补助约占总投资的70%,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约占30%。其中:省级配套占9%、市级配套占6%、县级配套占6%、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省级资金占75%,市、县配套和群众占25%。其中:市级配套占7.5%、县级配套占7.5%、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 第二十二条 以中央和省级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水泥、钢筋、管材、提水设备和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进入农户的分户水管、水表等其它配件原则上由农户出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费用投资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概算,其中其他费用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县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工程实行报帐制,按进度拨款,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已完工程或其他资金已安排的工程项目重复立项申报国家资金用于调整到计划外饮水工程的项目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各级财政必须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规划、技术审查、项目公示、专项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水质检测等工作。市级专项工作经费,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5%,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专项工作经费,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按照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严把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程的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市、县两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知晓的方式进行,乡、村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在项目点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工程效益、建设单位等。标志牌按统一要求制作。具体要求详见遵市水计建[2007]82号“关于转发贵州省水利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标示牌样图》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业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可采取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 第三十三条 利用、改造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或利用已成自来水厂管网延伸供水的项目应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并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以及相关建设业主单位、受益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共同验收。验收分县、市、省级验收三级次进行。 第三十五条 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层层落实了领导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签订责任状等情况。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及下达的计划建设工程,总体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的处数、建设内容、解决人数等情况。 三、工程质量:构筑物、机井、混泥土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四、资金投入:国家补助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以及管理、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折资情况等。 五、建后管护:包括工程建档、建卡情况、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情况,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等。 第三十六条 分级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资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进行县级验收。县水利(务)局商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集中式供水工程逐个进行验收,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应有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要逐户签字验收。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农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应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验收小组应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提交有关材料,请求市级验收。 二、市级验收:市水利局商有关部门组织市级验收小组,在县级验收的基础上,每个县抽查的工程点不少于20~30%,对不合格的工程点及不合格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市级验收完成后,提交有关材料,报请进行省级验收。 三、省级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组织省级验收小组,对各地(州、市)进行验收。 在地级验收的基础上抽查20~30%的县,对不合格县及地(州、市)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尽早发挥效益。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验收后,要验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规划设计到建后管护,要大力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真正在全程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工程建成后能够长期发挥效益。对分散、联户工程或一一家一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在水利部门登记建卡,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国家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水利部门,并登记建卡。其他资金渠道为主修建的工程,所有权归出资人。 县级水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和指导管理单位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户协会或项目法人等管水组织,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规模较大的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及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主体、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委员会成员应有受益乡(镇)、村参加。 二、规模较小的跨村、单村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主体或组建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 三、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管理目标责任制,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的采取承包制、租赁经营等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工程正常进行和长久发挥效益。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成后,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理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做好水源保护工作,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除农民自建、自管的单户工程外,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以水养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或微利的标准制订征收水费的价格,通过有用水户参加的价格听证后,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收取的水费应实行专户、专管,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开支管理员的工资等。对所收取的水费开支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开张榜公示。自觉接受水利、物价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及评议。 第四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用水合作组织、农户进行工程维护、使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市、县水利、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营者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正常供水。要对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农户进行工程维护、使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七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水质监测体系,加强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定期、不定期监测和督促检查,强化日常检测,确保向用水户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第四十八条 加大广泛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群众保护、爱护供水工程以及科学、卫生管水和饮水的意识。对蓄意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考核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为加快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如期完成全市“十一五”期间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由市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饮水安全工作进行年度检查验收、根据验收结果进行考核、评比、奖励。 第五十条 年度考核时间定于次年五月。 第五十一条 考核按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五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奖励。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3万元;三等3名,奖金2万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补充条款。 第五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内容 分值 细化条款及评分标准 总分 100 一、组织领导 5 1、政府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2分) 2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协调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具体领导分管,部门协作好。(1分) 3 、水利局设有饮水安全办事机构,人员组织合理,职责明确,并有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2分) 二、任务完成 30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排。有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3 分),并将规划按村(家庭水窖按户)建卡(2 分)(共5分) 2、实际解决与建卡规划基本一致,(占90%以上)。(5分) 3、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和效益计划,且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完成。(15分) 4、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3分) 5、宣传报道有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深入人心。(2 分) 三、工程质量 35 1、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组织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3分) 2、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施工(3 分)。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现象(6 分),材料符合设计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安装和机电设备安装规范(6分)。(共15分) 3、工程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安全规定(共12分) 4、财务帐目清楚,审计合格。(5分) 四、资金投入 15 1、国家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5分) 2、地方财政配套按计划落实(5分),落实50%以上(2分),未落实(0分) 3、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5分),落实70%以上(3分),落实70%以下(0分)。 五、管理工作 15 1、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2分) 2、对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村建档建卡,装订成册。(2分) 3、已竣工的工程有专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3分) 4、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的核算和征收落实。(2分) 5、集中供水工程的工程折旧费按规定提留专户储存。(2分) 6、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4分)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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