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武汉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1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武汉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7号)(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是指对企业生产目录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认定 (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和税收监管工作。第四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企业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部门集中审查的制度。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5月1日和10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已竣工投产,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目录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能分开核算; (三)符合环保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查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
3、综合利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查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除特别注明外,均要求为原件):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文件格式);2、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其中生产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从投产之日或上次认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生产情况、产品种类及产量、原材料种类及用量、综合利用资源种类及用量、台帐记录情况、环境影响情况等(需报电子
4、版);3、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意见(见附件1);4、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综合利用资源占原材料比重的证明(见附件2),并附检验报告;6、区级以上环保局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见附件3);7、综合利用资源供应单位出具的用量证明(见附件4),并附供料协议或合同、供料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及购料发票(复印件);8、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9、申请截止日前年度内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10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并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进行认定,自受理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
6、认定审查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并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第十一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等内容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并作相应变更。第十二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将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发展改革委的公文是税务部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和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告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第
7、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每年将会同税务部门对已认定企业进行检查。 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的信息沟通,尤其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第十五条 已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并于12月31日前将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执行的基本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主要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四份,除特别注明外,均要求为原件):(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作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说明;(二)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意见(见附件1);(三)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综合利用资源占原
8、材料比重的证明(见附件2),并附检验报告;(四)区级以上环保局在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见附件3);(五)综合利用资源供应单位出具的用量证明(见附件4),并附供料协议或合同、供料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及购料发票(复印件);(六)申请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申请截止日前年度内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按不符合要求处理,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
9、公告。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 (五)年检、抽查达不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武汉市 资源 综合利用 产品 认定 管理办法 试行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