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对技术管理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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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编制和审查矿区(矿井)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 (6)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抽掘采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 (7)充分了解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积极开展环境协调、资源节约开采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8)组织研究和实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保障计划。 (9)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和灾害时,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事故和灾害的抢救救援措施,参与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分析总结事故的原因教训,制定和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10)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攻关和科技交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负责科技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主持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 1.3总工程师的权限 (1)煤矿重大技术措施,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并做出决策。 (2)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 (3)负责安排和调整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资金。 1.4总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煤矿总工程师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人员担任: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锐意改革创新,有奉献精神。 (2)热爱煤炭事业,崇尚科学,尊重事实,坚持原则,作风民主。 (3)应该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决策、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重大技术问题。 2技术管理综述 2.1 技术管理内容 煤矿技术管理的内容,按矿井的类型可分为基本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技术管理、生产矿井技术管理;按矿井技术管理专业可分为生产技术管理、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洗选技术管理、安全技术管理、技术创新管理、环境保护技术管理等。 2.1.1生产矿井技术管理 生产矿井技术管理主要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矿井采掘生产、顶板管理、冲击地压、“一通三防”、防突管理、瓦斯防治、地热防治、矿井防治水、地质勘探、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2)地质勘探、煤炭储量的技术管理。 (3)“一通三防”瓦斯抽采及防突的技术管理。 (4)矿井生产水平及采区、工作面接替的工程技术管理。 (5)编制实施采掘作业规程。 (6)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7)防止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等矿井灾害、事故的技术管理。 (8)煤炭洗选的技术管理。 (9)矿井环境保护及煤炭综合利用的的技术管理。 2.1.2 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 2.1.2.1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2005年国务院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政策。 (3)《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井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7)《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9)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矿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方法》和《关于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办法》。 (10)煤炭工业在实践中经实测、统计、分析、整理,总结出的并已取得合法依据的有关技术参数。 (11)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1.2.2 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原则 (1)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年生产能力”。 (2)核定矿井生产单位能力技术单位为“万吨”。 (3)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中,各生产系统能力计算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为矿井前三年或上一年实际完成数。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某些计算数据的取值办法。 (4)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每天工作16h计算。规定矿井生产系统若是采用定量装载和直径2.0m及其以上的数控绞车,提升时间可按18h/d计算。这是结合我国煤矿科技发展水平和生产实际,对原核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完善。 (5)在矿井核定的各个生产系统中,以最薄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6)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档次划分为:0.3Mt/a以下矿井以0.01Mt为档次,0.3~0.9Mt/a矿井以0.03Mt为档次,0.9~6Mt/a矿井以0.05Mt/a为档次,6Mt/a以上以0. 1Mt为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7)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为矿井年底生产煤炭产量的最大值,,这就规定了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的标注和依据,一般情况下,矿井月度生产能力,应为核定的年生产能力除以330天后的日平均能力,再乘以月度生产天数;全年各月度生产天数之和不得大于330天;月度煤炭生产量可根据现场实际有一定的浮动,但不得高于月的生产能力的10%,全年月度生产量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 2.1.2.3 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1)核定矿井生产能力,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在严格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的对矿井各主要生产环节能力进行认真核定。 (2)煤矿要委托培训合格并取得资质的中介单位来完成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 (3)要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编制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报告书。报告书要实事求是的提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结论意见,章节齐全,内容全面熟食,图标情绪美观,并附有相关依据材料。 (4)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实行分级负责、两级审批确认。 (5)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要全面、真实的确定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展现矿井真实的安全生产面貌。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的核定计算方法计算下列各系统的生产能力: ①煤炭资源保障程度; ②主井提升系统; ③副井提升系统; ④排水系统; ⑤供电系统; ⑥井下运输系统; ⑦采掘工作面布置及能力; ⑧通风系统; ⑨地面生产系统; ⑩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⑩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此外,还将矿井压气、防尘、通信、监测、监控等系统能力,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其能力应该满足矿井生产能力的需要。 2.1.2.4 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1. 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出现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1)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2)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3)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4)其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2. 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资料 煤矿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天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由煤矿安全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以下材料: (1)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3)有关图纸; (4)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①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境)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②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③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④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 (1)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2)导致生产能力变化的有关因素说明; (3)各系统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4)生产能力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其他。 2.1.2.5 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准与登记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4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负责煤矿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要管理部门(单位)为: (1)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负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4)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天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生产能力登记的,煤矿应当及时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1.3企业技术创新管理 煤矿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 (2)煤矿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 (3)煤矿科研项目的管理; (4)煤矿科技成果的管理; (5)煤矿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6)煤矿知识产权的管理。 2.2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 技术管理机构是煤矿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于整个煤矿的管理形式,以利于煤矿整体目标的实现和良性发展。 2.2.1 技术管理机构的形式及特点 2.2.1.1 大部制管理模式 大部制管理模式,是指煤矿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同设在一个部门在行政管理上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统一管理,在业务管理上分别由集团公司或煤矿副总工程师与分管生产的副职进行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技术和生产的相结合,使技术更好的应用于生产,但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这种管理模式要统筹兼顾,否则会造成“技术跟着生产走”的局面,限制了技术的独立性、严肃性和客观性。 大部制管理模式中一般包括安全、生产、洗选、科技、职工教育等内容,其中生产部门包括生产、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 2.2.1.2 分系统管理模式 分系统管理模式,是指煤矿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分别设在不同部门,由分管生产的副职与总工程师分别管理的模式。 这种管理有利于技术的独立性、严肃性、和客观性,但由于工程技术人员相对脱离生产一线,技术不一定能及时、准确地服务于生产。 分系统管理模式中一般要分别设立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洗选、科技、职工教育等部门。 煤矿可根据矿井本身生产能力大小和开采条件选择技术管理模式。生产能力较小、开采条件简单的煤矿宜采用大部制管理模式,生产能力大或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宜采用分系统管理模式。 2.2.2 技术人员配备及素质要求 2.2.2.1 技术人员的配置 煤矿管理机构必须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调度指挥、“一通三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相关人员;要设立、安全、生产、通风、地质、机电、洗选、科技、职教等相关业务部门,以实现专业化管理,并配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主体专业技术人员。 总工程师应组建一套精干的技术管理机构进行技术管理。一般情况下,应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设置分管设计、生产、通风、地测、机电、安全、基建等工作的副总工程师。为了更好的加强技术管理,各业务部门都要设置主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技术工作。总工程师对下设业务部门进行直接领导或专业技术指导。 2.2.2.2 技术人员素质要求 职业道德:热爱煤炭事业,能安心从事煤炭技术工作。 业务素质: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煤矿各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方法,熟悉本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技术标准。 技术素质:有相应的科学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安全知识。 综合素质:有现场工作经验,能根据现场情况从技术上制定可行的方案、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 2.2.3 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是加强技术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煤矿技术规章制度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及政策方面的制度。 (2)煤矿内部各种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包括:①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②作业计划管理制度;③地质报告审批及储量管理制度;④科研及技术开发管理制度;⑤生产衔接及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审批制度; ⑥采掘工作面设计;⑦作业规程审批管理制度;⑧机电设备检修及管理制度;⑨安全检查制度;⑩事故追查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技术培训管理制度;各种灾害预防处理预案;岗位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3)技术管理责任制度。煤矿应根据本煤矿组织机构特点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明确各技术人员的业务范围、领导关系、应负的责任和相应的权利。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从煤矿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及行业规定进行制定,并严格执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2.3 技术管理的职责划分 2.3.1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 2.3.1.1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1)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采煤、掘进、辅助运输、顶板管理、矿压观测、冲击地压、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2)负责本专业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应用等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负责矿井生产衔接的编制工作。 (4)负责煤矿生产中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编审工作。 2.3.1.2 通风部门的职责 (1)负责通风系统的管理,保障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 (2)负责防尘、煤层自燃及防灭火、井下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矿井的瓦斯治理及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4)负责瓦斯的抽采工作, (5)负责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 (6)负责地热防治工作。 2.3.1.3 地质部门的职责 (1)负责矿井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地质和测量工作,为生产设计和煤炭生产各项工作提供所需要的地测资料。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3)负责煤炭资源申请工作,加强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井寿命。 2.3.1.4 机电部门的职责 (1)负责煤矿机电设备的选型、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机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发电、供电管理。 (3)负责井下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工作。 (4)负责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和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2.3.1.5 洗选部门的职责 (1)负责煤碳产品洗选加工管理工作。 (2)负责原煤和商品煤的质量检验工作。 2.3.1.6 安全部门的工作 (1)负责指定煤矿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计划。 (2)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安全设施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3)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负责指导、协调煤矿安全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 2.3.1.7 科技(含环保)部门的职责 (1)统一管理矿井科技项目的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2)从各种渠道收集科技信息并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群众性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促使企业技术进步。 (3)负责矿井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计量工作。 2.3.1.8 职教部门的职责 统一管理煤矿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 2.3.2 各专业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2.3.2.1 生产技术部门的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各种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 (2)建立健全本企业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采区、工作面及其他井巷工程设计、审批、申报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指定矿井中长期、年度、季度采掘衔接计划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制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矿压监测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支护材料、器材及代用品使用管理规定,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残留煤炭资源的回收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指定矿井技术档案、生产图纸、文件的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0)制定矿井冲击地压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1)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2.3.2.2 通风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策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通风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与通风有关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通风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井下爆破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防尘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防止和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制定矿井煤层自燃及防火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0)制定矿井地热防治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1)制定矿井通风作业规程、措施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12)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2.3.2.3 地质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地质、测量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建立健全与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采空区、老窑区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地质和测量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储量、“三量”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2.3.2.4 机电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决定等,只需上级部门颁布的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机电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与机电有关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电气试验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设备定期检修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设备、操作规程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杂散电流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制定矿井机电规程、措施技术管理规定,并负责落实。 (10)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2.3.2.5 洗选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煤炭洗选质量标准化和洗选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与煤炭洗选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2.3.2.6 安全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 (2)制定、修改、完善煤矿的各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制定煤矿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安排。 (4)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2.3.2.7 科技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制定科技发展远景规划及科技开发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制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中开展和评议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制定矿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科研成果、革新成果申报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计量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2.3.2.8 职教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负责全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工种人员的上岗培训、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2.3.3 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的协作要求 为了保证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煤矿各专业技术部门要做好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1)明确各部门在技术管理中的职责和职能划分。 (2)明确各部门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资料、技术交流。 (4)当各部门之间在技术管理工作中产生分歧时,要明确轻重关系,在无法自行协调时要由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或上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协调。 2.4 技术管理运行 煤矿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法规范煤矿技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 2.4.1 技术管理审批程序 煤矿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明确各种技术管理程序。 (1)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矿井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2)矿井开拓延伸项目,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伸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然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地方煤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管局(厅)备案。 (3)利用国家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矿井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5)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采区地质报告提前1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3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6)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部门编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特殊情况下工作面的设计,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7)国家及行业有明文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2.4.2 技术文件审批权限 (1)矿井新建、扩建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矿井技术改造、开拓延深设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3)矿井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或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上级部门审批。 (4)矿井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矿技术人员编制,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或上报审批。 (5)矿井各专业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6)国家及行业有明文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2.5 技术资料管理 煤矿各技术管理部门均应设立专门的资料档案,由专职保管人员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各种技术资料的完整。 技术资料应分别保存在技术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保存的资料可以有期限,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资料应该长期保存。矿井报废后其技术资料应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保存。 2.5.1 矿井建设技术资料管理 矿井建设技术资料包括矿井报批、审核和建设中的相关报批、验收批文,以及矿井地质、设计施工等资料。这些资料在矿井建设投产后移交矿井生产和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至矿井报废。档案管理部门的资料在矿井报废后转由上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2.5.2 矿井生产资料管理 矿井生产资料包括在投产后探明的地质资料,矿井生产、通风、供电、运输、防治水、瓦斯抽采等资料,采区(工作面)设计资料,矿井改扩建资料等。这些资料都要根据矿井生产变化随时补充更新,并按年度分类归档。归档资料保存至矿井报废时,按要求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长期管理。 2.5.3 矿井生产施工资料管理 矿井生产施工资料包括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供电、防治水、瓦斯抽采等小型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料。这些资料保存时间至少在1年以上。当工程进行完毕且不在对周边其他工作造成影响后,其生产施工资料方可不再保存。不在保存的资料必须按规定履行销毁报批程序,之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4 生产矿井技术管理 4.1 采掘技术管理 4.1.1 采掘技术管理的内容 生产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技术管理工作。采掘技术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决定等,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 (2)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接替。 (3)生产过程中的抽、掘、采衔接方案的编制;采掘工程等具体工作的设计;采、掘工程规程、措施编审。 (4)收集和掌握各环节生产动态情况,调整技术方案和技术管理。 (5)做好本部门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4.1.2 采掘技术管理的组织机构 煤矿采掘技术管理部门应设主任工程师,负责本部门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内容和需要可设立采煤组、掘进巷修组、设计组、矿压组。 4.1.3 采掘技术管理的职责划分 矿井设立采掘技术管理机构后,要明确各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 (1)采煤组负责矿井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工作面规程及初采初放、拆除放顶、过老窑空巷、过地质构造等专项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采煤工作面工艺管理、资源回收率管理,加强工作面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2)掘进及巷修组负责矿井巷道掘进及巷修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掘进及巷修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巷道开口、过老窑空巷、过地质构造等专项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掘进和巷修工作的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3)设计组负责编制矿井开拓延伸、环节改造、采区及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采掘开单项工程设计。 (4)矿压组负责顶板管理、井下采掘矿压技术管理、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矿压安全装备计划的编制和上报;负责组织审批矿压规程措施。 4.2 机电技术管理 4.2.1 机电技术管理的内容 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机电技术管理工作。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机电设备技术管理。主要包括机电设备的设计、选型、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定期检修、更新与报废技术管理。 (2)机电配件技术管理。主要包括机电配件资料技术管理,机电配件消耗定额技术管理、机电配件储备定额技术管理、机电配件计划购置技术管理,机电配件到货验收、保存、支领、使用技术管理,机电配件回收、修复、报废技术管理。 (3)机电规程措施技术管理。主要包括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编审技术管理,机电岗位工种操作规程编制审批技术管理、机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会审技术管理。 (4)发供电技术管理。主要包括电力调度技术管理、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运行技术管理、继电器保护整定技术管理、发电厂技术管理、电力建设项目技术管理、转供电技术管理、电力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技术管理。 (5)井下电器技术管理。主要包括井下设备及电气材料的防暴检查技术管理,井下供电技术管理,井下电器试验技术管理,井下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技术管理,井下电缆使用、维护、测试技术管理。 (6)主要设备性能测试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大型固定设备及性能测试技术管理,特种设备及性能测试技术管理,电缆、胶带、钢丝绳性能检测技术管理。 (7)机电设备大修技术管理。主要包括机电设备大修的计划组织技术管理、机电设备大修的周期与内容技术管理、机电设备大修工艺技术管理、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组织技术管理。 (8)采掘设备配套及衔接技术管理。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机电设计、盘区机电设计、井下供电系统设计的技术管理。 (9)特种设备、大型固定设备档案技术管理。 (10)监控检测系统技术管理。 (11)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技术管理。 (12)产量监控系统技术管理。 (13)人员定位系统技术管理。 (14)通信、调度系统技术管理。 (15)机电节能降耗技术管理。 4.2.2 机电技术管理的组织机构 机电技术管理部门设主任工程师负责本部门的技术管理,并配有专门分管设备、配件、供电、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监控监测、井下电气、通信的技术人员,分管各项业务的技术工作。 4.2.3 机电技术管理的职责划分 矿井健全机电技术管理机构后,要明确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 (1)参与本单位机电长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总体负责技术把关。 (2)组织制订机电技术标准的修订和实施。 (3)组织编审机电重点工程设计、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4)组织制定机电业务方面的有关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组织机电技术难点公关。 (6)推进机电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4.3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4.3.1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内容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是指矿井通风、防止粉尘、防治瓦斯和防灭火技术管理,具体包括矿井通风系统技术管理、瓦斯抽采系统技术管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管理、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防灭火系统技术管理。 4.3.2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组织机构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应建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设主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管理部门下应设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监测监控和通风调度等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各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员,负责具体技术管理工作。 在煤矿科研部门或“一通三防”管理部门下应设“一通三防”研究机构,具备条件的煤矿可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研究部门,解决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中技术难题。 4.3.3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职责划分 1.煤矿总工程师“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职责 煤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通风专职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审定煤矿“一通三防”长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审定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标准及管理制度; (3)组织审查煤矿“一通三防”重点工作工程设计、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 (4)组织煤矿“一通三防”技术难点问题研究攻关; (5)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6)组织审定“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 (7)推进“一通三防”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2.煤矿“一通三防”管理部门技术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煤矿“一通三防”长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制定煤矿“一通三防”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编制、审查煤矿“一通三防”重点工程设计、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 (4)负责组织煤矿“一通三防”技术难点问题研究攻关。 (5)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安排、落实、总结“一通三防”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 (6)组织编制煤矿“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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