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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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 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 未达到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出发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日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字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 聘用单位破产的 (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 己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 注册有效期满且为延续注册的 (6)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 其它导致注册时效的情形 I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察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 要求被检察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管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IZ301022 掌握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 宪法 二. 法律 三. 行政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 五. 行政规章 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 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IZ301030 民法 I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其他组织 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主要包括: (1)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3)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财 2.物 3.行为 4.非物质财富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课题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I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 一.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又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 代理的种类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先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没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I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 合同 2. 不当得利 3. 无因管理 4. 侵权行为 I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 一.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 2.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3. 担保物权 IZ301036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一.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 专有性 3. 地域性 4. 时间性 手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 IZ301037 掌握诉讼失效概念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失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声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 (2) 短期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失效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IZ301040 建筑法 IZ30104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是公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IZ30104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老五分包三个序列。 IZ30104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I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二.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禁止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城堡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I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得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IZ30104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三)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二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建立权限和义务: (1)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建立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性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成败但为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Z301050 招标投标法 IZ30105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供总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IZ301052 掌握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种类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四.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答解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IZ 301053 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很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IZ 301054 掌握联合体投标 1、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IZ 301056 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 IZ 301057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三分之二保密。 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五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 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在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IZ301058 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IZ301059 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IZ301060 安全生产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IZ30106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赵国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明确岗位责任 3.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三、经济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技术保障措施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 保持安全距离。 IZ30106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准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1.遵守安全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IZ30106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IZ3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IZ301071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2)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 (3)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IZ30107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IZ30107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人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身产管理人员。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的,有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他有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等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IZ30107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检验检测 1.强制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自制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IZ3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家队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IZ301081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将建筑施工企业去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IZ30108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IZ3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IZ30109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按时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大内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IZ301092 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的义务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皆是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IZ301093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亮相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公城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IZ301094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独立建立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预备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建立业务。 三.依法建立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IZ301095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机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供电管线、给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IZ301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IZ301102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原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其它具有想用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IZ30110 标准化法 IZ301111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 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IZ301112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事实与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筹建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IZ301120 环境保护法 IZ30112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 影响程度,对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的 ,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的 跟踪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IZ30112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学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资使用”。 三、 竣工验收和投资使用阶段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 起3个月内,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IZ301123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1、 防治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不得新建排污口 (5)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大气污染防治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防治噪音污染的原则性规定 (二)防治噪音污染的具体规定 (3)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中区域内,但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四、固定废物污染防治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固体废物。 (8)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IZ301130 节约能源法 IZ30113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能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IZ301132 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合格。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IZ30114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演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不的投入使用。 IZ30114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没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4)公安消防继后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制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IZ301150 档案法 IZ301152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1.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已缴建设项目档案 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Z301160 土地管理法 1Z301161 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分离的。我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 居住用地70年; (2) 工业用地50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1Z301162 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Z30117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Z301171 熟悉拆迁管理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 (二)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项及期限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 新建、扩建、改建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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