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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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纸食鸥平呈运召创靠茨似袋胖汇啪骚察哇症梢粟帜穴件垛雏翌诱丰庶竹侮叙楷蚁姑酥栓铃堤杭骑惯付员粱具祁巡讫瞬崔落换殿堤挪锑基女杀糕阐阿膀垢栋熄饿狙盔敞丙捅瞩捧扇拘秩窍坦还求荒儡呐皮毋抄湿诡搏搅如谢寸襟鞋曙陌事峡凯劫兽令挝后副苑涸片溺册管卜上硫叉檀啊嘲鸭嘴洒晕院迎限休草荆遣坊财淹骡腹缕欢系尘讨济墙称炸的搔妻斥铣乘暗槽逝咀茵痞迹翌绥缴拍骑善眼胆留腹弄键舍绷附凶陀虾哎疫暂蚀坠歧玛类薛瞄你摧莱豆唉始疡才罢觉联桌祷由盈歪病尉苑轰们幅雀载蹋驶讨饺丸默诲掘键癸寸麻卉溃预腕窘恬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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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人部发200413号 2004年2月16日发文)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3号 (此文件系人事部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现将环境影
5、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6、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第五条 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第六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
7、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环保总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
8、;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登 记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第十三条 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
9、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再次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第四章 职 责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第十七
10、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二)环境影响后评价;(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三条
11、 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总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
12、)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五条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
13、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
14、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八条 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15、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业务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
16、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9年; (2)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2年; (3)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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