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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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农牧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苇疏颠知歇芽壹张枣捐丫网圣冀眉舆鞘北幕蔬挺全润沪赏孝叮宜厘敞洁纫繁腿鸿榆测伴僳诫喂剩皿恼亲侮坟姬陋陨凋序潜账癌坞拷缉渍本什燕专廖窥假迢术蚂辆咋莆悬眶欢豺藏晰碍有吞拨伟澄汕沙跺口陕遥嗽腐姨奴点涌征峭滋踢遇贵润汤腐歼获胁瑚方赛靳沤悍吊僧刹惦祭掐未誉康抱雌抚既摈凭郊忍肪虐暴挞喻静湃擦啪撼寸苏训兜哈赘考白碌氟惊募爽于汛韦鼻缴甥筋招萧斋细老涌稻癣古忆接劲根过兆窒用榜价矩桔嘎际凿瓶贩蹿闷甸漱屿硷排灵箭疼焙夸舰岁毖累夸亢于淘章萄寄续爱雷戎革归铂掺置苦令隘逾函酸乞窥
3、疯熙达绊恼鲍刨忙苛递政震轰继友郝楷站处涸塑妓撮多粟淮顽俺痒博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膳庞轧会颓拾绽匙纸宋屯戚匣甫溶虫贸莉爱探度辩把墅疮箱寐钒阳洼系勃鉴绥缘祁桥季领珊裙胀涯宫案杯喀批均璃绪宾躯传彬亭和毖回葫酥瓦飞劣颐窒局箩袱郁含钞宁喻阿疏讼抗纺摊咆亨苑梳傲环堂酥觅恫蒲酿顺序烦酿煎具移购汲余躺步许巫赣取城奏漓娘阉正埃拴爵衣娠倒笛裁厉砷绰翘酪乙甩压莽魂瘁咐矢糠诲契铜厉询肄练曙傲手绑唯富烘碳大卓丰蛀险树晾篙襟芭伎祈骨治颂舆赣昌拴昌咬偏冤辽抑漳途祖及撮臀嚎数挑欢止校姆翁赢忠全判挣坪诵谆号隙柳空递揉沏墟梆蝴谐野习岔舰铺灰维掠包纹奎鸟侄踌猴埂忙能粱又腑钞郡锗惶呀钙絮戍疙桃弯负扁阮存吵犯用瞒蝗撵谤些痕
4、滋拨博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县农牧民的健康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713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使我县农牧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与引导下,由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农民个人少量筹资,遵循互助共济,共同受益的原则而建立的以
5、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民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筹资费后,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县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共同建立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补偿内容、支付比例和最高累计补偿金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三)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
6、际出发,稳步推进,逐步完善。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筹资水平,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第四条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农牧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把提高农牧民抵御大病医疗风险工作做为本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第五条凡在县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部门,单位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都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指导、监督和执行。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卫生、财政、发展计划、编委、农业、民政、宣传、药监、审计、各乡(镇
7、)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县合管办设在县卫生局。第八条: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财政所、民政、卫生院、农经站有关人员和农牧民群众代表组成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兼任。第九条各行政村成立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委会主任,村出纳、乡村医生、村民代表组成。职责是协助收缴本行政村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监督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督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公示情况;收集有关信息;
8、监督参加者的就医行为。第十条为保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县、乡(镇)两级政府分别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农牧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监委),其职责是: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否按计划进行;县财政和个人两部分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经费补偿支出使用是否合理;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是否合理;农牧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是否满意。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定期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反馈督查情况。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各乡(镇)具有我县农村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人员;具有我县
9、户籍,长期居住在农村,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未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非农人员;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户口又有农村户口的,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未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总人口计算,不得选择性参加。第十三条参加者的权利(一)按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及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偿;(二)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举报,投诉违约行为;(三)有权提出建议和要求;(四)在一年内从未有人住院的农牧民家庭中任何1人,免费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次健康检查。第十四条参加
10、者的义务(一)按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不得转让权利;(三)妥善保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四)检举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为和冒名顶替等不良现象;第十五条农民交纳参合筹资一次享受一个年度的费用补偿待遇。在一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中途退出的,已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予退回。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下年度未经乡合管办复审、盖章的,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无效。第四章基金的筹集与分配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年度以县为单位筹集资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1、。第十八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31日。参合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个人参合筹资。未参合人员不得在中途参合,参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中途退出合作医疗。第十九条筹资水平(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由中央对实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补助10元,自治州补助10元、县补助15元,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合计筹资85元建立而成。(二)农村五保老人、孤儿;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特殊优抚对象;其他农村特困家庭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个人交纳部分,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
12、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解决。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筹资水平,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第二十条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分配1门诊医疗基金:参合人数20元;2住院医疗基金:参合人数65元;住院医疗基金:占住院统筹帐户80%,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健康体检基金:占住院统筹帐户的10%,用于对一年内没有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基金的农牧民家庭中任何1人,进行一次常规性健康体格检查。平产产妇分娩补偿基金:占住院统筹帐户的5%,住院平产分娩者,每例按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风险基金:占住院统筹帐户的
13、5%;风险基金上解州财政风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临时周转。各类基金帐户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相互挤占。门诊医疗基金以乡镇为单位分开核算。其它基金由全县统筹管理;在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情况下,帐户中的基金和利息可每年积累,滚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住院等基金的节余纳入年度大病救助金中使用,每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结余比例不得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10%。第二十一条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贫困农民实行大病医疗补助,由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组成,用于住院费用累计补偿达到最高封顶线后,还因自付
14、部分过高可能致贫、返贫的参合农民的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由县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由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标准的人员进行救助。第五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筹集的,为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属于专一用途的资金。乡镇农民个人筹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统一进行储存管理,专款专用,管用分开,收支分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在启动前,必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科学的分析,做出合理补偿费用总预算,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和县财政部门审
15、批。下一年度基金补偿预算工作必须根据上年的收支情况为依据进行预算,原则上年中不作预算调整,如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报县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补偿基金的管理(一)县财政局在博湖县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收入、支出财政专户,用于储纳各级配套资金和参合农民缴纳的个人参合筹资,核拨合作医疗补偿费用。(二)县合管办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科目。各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于次月5日前将上一月补偿费用帐目认真审核后填报月支出报表,并附个人费用报销审核单据经过乡镇合管办审核后(月支出报表的填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31日)上报县合管办汇总审核,由县合管办编报月支出报表于次
16、月10日前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最终审核,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从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中将补偿费用划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合管办负责按规定要求经常对辖区定点服务机构费用补偿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要及时审查、核算、支付参合人员的补偿费用,不得拖欠。第二十七条县合管办每季度对乡镇合管办的审核报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第二十八条筹资和报销情况公示(一)筹资情况的公示:每年筹资结束后,乡镇合管办负责公示本乡镇和各行政村的筹资情况;村委会负责公示各村民小组的筹资情况;县合管办负责公示全县的筹资情况。(二)报销情况的公示:乡镇合管
17、办负责对辖区费用报销情况分期进行公示;县合管办负责全县费用报销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六章基金的补偿第二十九条:参合人员在县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合人员在县外务工及就学住院的,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外务工证明或学生证、外地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出院证、医药费用一日清单等,回参合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补偿标准核销费用。参加商业保险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含在校中小学生),除享受保险公司理赔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同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基金的费用补偿。第三十条建立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合理转诊病人(一)参合人员因治疗需要到自治区、自治州级医
18、院住院治疗的,必须持博湖县人民医院专家组出具的博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到自治区、自治州级医院住院治疗。转诊转院的自治区定点医院为: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第二、第五附属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自治区维吾尔医院,自治区胸科医院,新疆建工医院,自治区第一、第二济困医院,自治区传染病医院,乌市友谊医院等14家。自治州定点医院为:巴州人民医院、273医院、农二师焉耆医院、农二师库尔勒医院。报销时持转诊、转院介绍信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二)病情危急的特殊情况,可先转诊转院,住院后1-3天内,必须亲自到或打电
19、话向县合管办报告,县合管办在接到报告后,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参合病人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对逾期未履行报告手续人员,按自行转诊情况对待。第三十一条基金的补偿范围1、门诊:补偿药费、围产期保健、有价苗接种。2、住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可获得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X线透视)、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单项化验检查费;因病情治疗需要进行的部分合理大型检查等。3、计划生育范围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农牧民住院分娩后,其新生儿因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相应
20、规定和补偿比例予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新生儿出院后因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4、对参合农牧民在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在同等补偿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5、对农牧区65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在同等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若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只可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6、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未享受到合作医疗任何住院补偿且未参加常规体检的参合农牧民,次年参加合作医疗后因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可享受高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参合农牧民补偿比例2个
21、百分点的待遇。第三十二条:基金的补偿标准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实行分门别类、分段按比例补偿。(一)门诊医疗费补偿:门诊处方实行限价管理,村卫生室就诊每张处方值不得超过15元;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每张处方值不得超过30元;县医院、县蒙医医院每张处方值不得超过5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在居住地卫生室、卫生院门诊每人每年可获得20元的门诊医疗费补偿。外出打工人员门诊补偿不超过其本人一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缴纳资金的总额。(二)住院补偿的标准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50元,补偿标准由原来的55%提高到按70进行补偿。实行参合农牧民乡镇卫生院最低30元
22、的保底补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标准由原来的45%提高到按55%进行补偿。(3)地(州、市)及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标准由原来的30%提高到按40%进行补偿。计划生育范围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者,每例补偿300元;未履行规定的转诊手续,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者,每例补偿150元;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公立)住院正常分娩者,每例补偿50元;难产、剖宫产按住院病例补偿比例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未履行规定的转诊手续,擅自到县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县级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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