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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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德江国家税务局桐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桐油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桐油加工及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桐油加工及销售,是指运用机械设备加工桐油或销售桐油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德江县国家税务局所
2、属税务分局。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桐油加工
3、行业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动态,切实加强源泉控管。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桐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征收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九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第十条对财务核算健全但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第十二条运用直接测评法,现场检测,测
4、算出行业预警值。具体做法是利用一天时间,到企业对桐油加工实行全过程跟踪测评,从随机抽取“粗桐”到“产成品”,每一个环节都实行双人监督站岗,并作好详细记录,准确计算出水份、毛油、净油、油粑等数据,据此,测算出综合出油率。产品工艺流程为:粗桐筛选净桐烘烤干桐机窄毛油过虑产成品。第十七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逻辑关系。税收管理员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下户核查电表用电量并填制桐油加工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核查燃油耗用量、爆炸物品数量并填制桐油加工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结算纳税人本季应纳税额。第四章管理服务第十八条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5、办法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查定征收、定期定额计算的销售金额,应就超过部分申报补缴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调整销售额。第十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桐油加工税收管理台账(见附件五),真实反映征纳情况。第二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的采掘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桐油加工销售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变化应及时上报,由各分局重新裁定单位出方量档次。第二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形成征管合力:加强国税、地税、林业部门的
6、三方协作,根据桐油加工行业的特点,共同着力从控管源头、发票查验、护税协税、部门联动入手,查管并举,强化对桐油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第二十二条如果发生电表损坏、迁移、过户、注销等情况无法正常计量时,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初始化登记工作。同时,纳税人可以按照上期用电量申报预缴税款,并在纳税申报表中予以注明,待与供电部门确认后再结算税款。纳税人在征期内未及时告知主管国税机关或因本人其他原因造成征期内无法确定当月实际用电数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从高核定应征税款。第二十三条加强发票管理,实行国、地税双向查验和监控
7、,建立建筑工程收入发票和材料购进批量耗用审核查验登记制度。对建筑行业和个人取得的分期预收工程款收入,属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结算发票,必须主动到国税部门加盖查验章,并附本期工程耗用购进材料的发票,结清应缴的增值税;属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开具的发票,必须经地税部门查验,实行双向查验和监控。主管国税机关对承建企业报验的建材凭证审核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材料发票使用检查表(见附件六),报表作征管资料归集,以备考查。第二十四条县局稽查局应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检查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加强桐油加工行业税源控管。第二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运用纳税
8、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对桐油加工行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第二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桐油加工行业的管理,建立和实行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纳税人购买燃料、动力、爆炸物品的发票(凭证)取得、保管以及桐油加工销售数量、金额登记情况,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并做好巡查记录。第二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督促其健全财务;积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采用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辅导、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
9、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拒绝接受主管国税机关检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较大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
10、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依照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各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桐油加工税收管理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2、桐油加工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附件二) 3、桐油加工行业自发电燃油领用存记录单(附件三)4、桐油加工行业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附件四) 5、桐油加工税收管理台账(附件五)6、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材料发票使用检查表(附件六)以前,我们对桐油加工业的生产流程不十分了解,这给我们纳税评估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为了尽快熟悉生产流程,我们实地参观加工桐
11、油的生产线。产品工艺流程为:粗桐筛选净桐烘烤干桐机窄毛油过虑产成品。经过融洽的交流和沟通,结合实地的参观,我们熟悉了桐油的生产流程。(2)运用直接测评法,现场检测,测算出行业预警值。具体做法是利用一天时间,到企业对桐油加工实行全过程跟踪测评,从随机抽取“粗桐”到“产成品”,每一个环节都实行双人监督站岗,并作好详细记录,准确计算出水份、毛油、净油、油粑等数据,据此,测算出综合出油率。具体做法是:2006年3月24日早上,税源管理股四人对德江县XX油脂厂(简称:一厂)当期产品的出油率进行实地确定。采集数据资料如下。一厂A、初级农产品(随机抽样样品两袋):1桐籽(湿度偏重)124斤,单价0.75元/
12、斤;2桐籽(湿度一般)98斤,单价0.8元/斤。3、用于检测加工的桐籽合计:222斤4、抽样时需要工人2名,所用时间6分钟。B、初筛选(抽样样品:222斤)1、净桐:200.91斤(222斤样品通过剥壳机筛选后所得)2、杂物:21.09斤(通过剥壳机内筛选后得到的桐籽灰)3、筛灰过程需要工人2名,时间11分钟。C、烘干(净桐:200.91斤)1、干桐:141.9斤(200.91斤净桐通过7个小时的烘烤而得)2、水份:59.01斤(烘干过程中自然挥发)3、烘烤过程需要工人2名,用时7小时18分。D、榨油(干桐:141.9斤)1、毛油:45.91斤(141.9斤干桐通过榨油机得到的初级产品含有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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