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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3600672
  • 上传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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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 国资委 监管 企业 投资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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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受让股权(或股份,下同)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权益性资本投资); (三)金融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和做大做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低于自治区级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和监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监管的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二)指导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 (四)开展投资分析; (五)对所出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 第七条 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市国资委派出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投资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含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含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比例情况);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年度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1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年度的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范围包括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季度简报(第四季度简报与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投资总体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进展和投资回报等情况(有关内容见附表2),并与下一年的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一)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核准管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十六条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二)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三)全资或控股或参股新公司的设立; (四)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合资投资项目; (五)年度投资计划追加的项目; (六)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除外)、期货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七)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 (八)划转或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的; (九)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十)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人民政府要求或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核准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应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董事会决定上报项目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30个工作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市国资委重点关注或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正式做出投资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市国资委。 如核准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须报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如核准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不须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核准事项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前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在预审过程中,认为必要时,还需征询有关部门或专家的意见。 (四)市国资委签发审核意见。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市国资委应及时通告企业。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核意见书,又未通告需延长时间的,视为无异议,企业可自行实施。 (五)投资事项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   3、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4、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专家论证意见;   5、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6、项目相关协议;   7、项目投资概算;   8、投资财务顾问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9、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   10、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备案管理。 (一)已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属企业主业,投资额达到或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虽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但属企业主业,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 (三)对企业存续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主业投资项目; (四)市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二十条 备案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市国资委。 如备案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须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如备案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不须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备案事项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前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回复。国资委自收到备案项目的完整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对于报送的投资备案事项,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再论证。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事项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五)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项目相关协议;   (七)项目投资概算;   (八)投资财务顾问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九)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对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应在调查落实后,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投资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不须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根据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在相关决议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表决结果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已经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投资事项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时,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必须按市国资委对投资事项的备案或核准意见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事项尚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在取得市国资委的备案或核准后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参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依法向企业董事会、股东会陈述出资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已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六)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   (七)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标的金额达企业净资产10%(含10%)以上或标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核准、备案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由市国资委实施核准、备案管理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企业应按照本单位投资管理程序规范决策。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于投资项目完成(竣工)一年后,组织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核准、备案管理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企业开展项目审计或后评价,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监事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监事应按季度向市国资委报告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事项的执行监督情况。 第五章 问责及追究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 企业投资事项出现以下行为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上报核准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的;   (三)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   (四)对应备案和报告的事项未及时备案和报告的;   (五)上报时谎报、隐瞒重要情况的;   (六)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或进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的;   (七)通过漏报、瞒报、“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核准(审批)的; (八)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九)因投资事项涉及的合同实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经市国资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年度投资实施效果或单项投资实施效果差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十二)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派出的董事、股东代表应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其它报审事项的审核意见。对明知所在企业违规投资而隐瞒不报的,由市国资委追究该董事、股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附件1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表 企业名称: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简介 投资方向 总投资(万元) 其中:自有资金(万元) 当年总 投资 (万元)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投资收益率(%) 备注                                                                                                     合计                           (三)产权收购、股权投资计划汇总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产权收购               股权投资                 (四)产权收购、股权投资项目计划表 企业名称: 编号 投资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投资方向 项目总 投资 (万元) 本企业投资总额 (万元) 其中 备注 本企业所占股比(%) 投资收益率(%)                                                             合计                       (五)其他投资计划汇总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六)其他投资项目计划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编号 项目名称 投资方式 项目主要内容 投资方向 项目总 投资 (万元) 本企业投资总额 (万元) 其中 备注 本企业所占股比(%) 投资收益率(%)                                                             合计                     注:1.投资类别是指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 2.投资方向是按主业、非主业划分 3.投资方式是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4.其他投资是指除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股权投资以外的投资,如金融类投资等。   附件2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本年计划投资总额 完成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编号 项目名称 投资方向 总投资(万元) 其中:自有资金(万元) 当年完成投资(万元) 其中:自有资金(万元) 备注                                                                             合计                     (三)产权收购、股权投资完成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产权收购               股权投资                   (四)产权收购、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编号 投资类别 项目名称 投资方向 项目总 投资 (万元) 其中 备注 本企业投资总额 (万元) 本企业年度完成投资总额(万元)                                                 合计                   (五)其他投资完成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六)其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编号 项目名称 投资方式 投资方向 项目总 投资 (万元) 其中 备注 本企业投资总额 (万元) 本企业年度完成投资总额(万元)                                                 合计                 注:1.投资类别是指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 2.投资方向是按主业、非主业划分 3.投资方式是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4.其他投资是指除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股权投资以外的投资,如金融类投资等。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须知 一、核准依据 1、《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号)。 4、《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梧国资发〔2007〕16号)(以下简称投资办法)。 二、核准条件 监管企业以及监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市管企业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审核管理(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三)全资或控股或参股新公司的设立; (四)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合资投资项目; (五)年度投资计划追加的项目; (六)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除外)、期货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七)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 (八)划转或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的; (九)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十)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人民政府要求或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电子版一份和书面材料两份): 1、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   3、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4、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专家论证意见;   5、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6、项目相关协议;   7、项目投资概算;   8、投资财务顾问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9、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   10、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核准时限 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市国资委应及时通告企业。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核意见书,又未通告需延长时间的,视为无异议,企业可自行实施。 五、核准的预审工作机构 市国资委改革发展科 联系电话:3838264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一、备案依据 1、《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号)。 4、《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梧国资发〔2007〕16号)(以下简称投资办法) 二、备案条件 监管企业以及监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监管企业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备案管理。 (一)已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属企业主业,投资额达到或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虽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但属企业主业,不属于投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 (三)对企业存续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主业投资项目; (四)市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电子版一份和书面材料两份): (一)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五)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项目相关协议;   (七)项目投资概算;   (八)投资财务顾问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九)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备案时限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回复。国资委自收到备案项目的完整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五、备案的管理工作机构 市国资委改革发展科 联系电话:3838264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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