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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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水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及省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无船承运经营者、航运交易机构。承担政府委托、转移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或社会组织,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对从事水路运输企业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人员,从事航运交易的经纪人员,进入本省水运市场的省外注册水运企业及营运船舶,以及与水路运输关联的港口企业、托运人、收货人的重要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第三条 本办法在
2、适用范围内对水路运输企业实行诚信评价,并按一级诚信企业、二级诚信企业、三级诚信企业、诚信未评级企业、非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机构(下称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工作。各地市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从企业筹建之日起为企业建立诚信管理档案,随时收集、整理、储存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根据本办法实行对企业的诚信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设立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诚信管理第五条 诚信评价结果及分类管理名单向社会公开,可以作
3、为企业从事经营、融资及相关商务活动的诚信证明。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向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供诚信评价证明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无偿提供。第六条 省及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涉及水路运输行业政策、规章应征询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水路运输企业诚信等级设定政策优惠及覆盖范围。具备三级以上诚信等级企业方能从事国内水路客运、客滚及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港澳航线运输。已经从事上述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三年内须达到三级以上诚信评价等次。列入一级诚信管理的,享受省内各项优惠和重点扶持政策,并在交通运输服务领域拓展业务、省际和国际合作、商务推介、金融推介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列入二、三级诚信
4、管理的,有条件享受省内各项优惠政策,并在年度核查、运力新增、扩大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列入未评诚信等级企业、非诚信企业管理的,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列入非诚信企业管理的,实施企业诚信重点监管,禁止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需要行政许可的业务,连续两年列入非诚信管理的企业,将暂停经营许可和船舶营运证续期,实施强制整改,整改半年仍未改变诚信管理分类的,将收回经营许可。第七条 参照管理单位在履行政府委托、转移职能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存在其他重要不良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限制职能范围直至取消承担委托和转移职能资格。第八条 本办法所收集、整理、储存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5、,涉及不能规范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触犯刑事给企业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实施对本人进行敬告、行业内发出警示、一定范围内建议不录用、行业内建议不录用直至禁止在省内从事本行业等诚信处罚。对关联企业和船舶发生的恶性竞争、严重不公平对待水运企业、恶性毁约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实施对企业或船舶进行敬告、行业内发出警示、行业行政执法重点跟踪直至限制进入市场。第三章 诚信评价第九条 一、二、三级诚信企业由第三方诚信评价机构进行评定,非诚信企业由地市级以上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件直接认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十条 具备如下条件者,可向省交通运输厅行业
6、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申报,并通过认定取得水路运输行业诚信评价资格。诚信评价机构对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承诺保证诚信评价过程客观,评价结果公正。(一)是省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社会组织;(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大专文化以上且从事交通运输管理或服务经验不低于五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办事原则,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五)满足省民政厅对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资质条件的必要条件。第十一条 企业诚信评级,采取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具备诚信评价资格的任何一家机构申报,诚信评价机构通过包括申报材料审核、
7、企业陈述、信用信息征询、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等方法和程序进行核实和计分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企业注册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由地市进行核定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颁发“广东省水路运输X级诚信企业”证书和牌匾。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对诚信评级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组织评价。评价机构对企业实施诚信评价,除向企业据实报销差旅住宿、用餐和人员差旅补助费用外,不得向企业索取额外费用。评价机构为向水运企业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度列入财政预算对评价机构进行适当的经费补助。第十二条
8、诚信评价的基本内容:(一)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二)企业安全生产信息;(三)企业社会服务信息;(四)企业市场经营信息;(五)企业财务征信信息;(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七)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八)企业其他重要信息。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基本方法和途径(一)企业向政府或评价机构注册申报及信息更新;(二)行业管理部门和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核查和监督检查;(三)海事、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信息共享;(四)金融、保险机构、企业直接服务对象披露;(五)媒体报道,企业及个人投诉;(六)评价机构按程序收集、整理。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诚信评级的基本条件:(一)开业满1年且资质保持良好;(二)1年内无发
9、生负主责的较大安全事故;(三)1年内无发生负主责的重大走私行为;(四)1年内无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第十五条 申请诚信评价需提交诚信评级申请书(见附表1)及申报材料清单(见附表2)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同时配合提供“广东省水运企业诚信评价评分卡”中各项考核指标所需的资料。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第十七条 企业诚信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直接列入诚信未评级类别管理,诚信未评级企业将直接列入非诚信企业类别管理,并且在相关行政处罚期内不得申报企业诚信等级评价:(一)经营资质受到预警警
10、告的;(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的;(三)安全生产达标受到降级处理或发生负主责的较大安全事故的;(四)被货主、旅客投诉及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并查实属企业责任的;(五)发生需由当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行业不稳定事件的;(六)发生公司、船长或船员集体走私行为等较大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 (七)拒绝承担国家指令性军事物资、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及其他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第十八条 对三级以上诚信企业实施定期复查制度。诚信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对“诚信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复查周期为三年。复查应在15个工作日前通知企业,复查程序应按原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根
11、据计分重新评定企业诚信等级,并按原程序更新牌匾和证书。不参加复查的,视作放弃原有诚信等级,评价机构应收回等级牌匾和诚信等级证书,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级。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复查结果报地市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由地市进行核定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组织复查。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实名举报。各级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诚信企业监督员及监督电话,及时、认真处理举报案件,并做好反馈工作。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12、 本办法试行期限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广东省水运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申请书申请单位: (盖章)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水运企业基本信息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公司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开业时间许可证编号公司人数税务登记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运力规模(吨、客)申请的基本条件序号项目是否开业满1年且许可证、船舶营运证齐全、有效;1年内无发生负主责的较大安全事故(如发生事故,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1年内无发生企业或船长负主责的重大走私行为(如发生走私行为,以海关判决书为准);1年内无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公司诚信度自我评价总体意见: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注:本公司申请对上述申报条件实质性内容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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