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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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八年一月II2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防灾减灾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 则;2. 防地质灾害;3. 消防;4. 防洪治涝;5.抗震防灾;6. 人民防空;7. 防气象灾害;8. 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
2、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刘 俭、罗 翔、郭大忠目 录1.总 则12.防地质灾害22.1 地质灾害基本概念22.2 地灾防治基本原则22.3 地灾防治规划主要内容22.4 禁建区22.5 慎建区32.6 适建区32.7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33.消 防43.1 基本要求43.2 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43.3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53.4 消防站
3、63.5 消防给水93.6 消防通信103.7 消防车通道104.防洪治涝114.1 城市防洪标准114.2 乡村防洪标准114.3 工矿企业防洪标准124.4 交通设施防洪标准134.5 长江、嘉陵江防洪水位144.6支流防洪标准154.7 防洪规划措施154.8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防洪标准164.9 镇域防洪规划174.10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175.抗震防灾196.人民防空226.1 人防建设方针及重点226.2 人防建设规划原则226.3 重要设施布置原则227.防气象灾害248.名词解释25本导则用词说明27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835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综
4、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有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 防地质灾害2.1 地质灾害基本概念2.1.1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5、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灾害。2.2 地灾防治基本原则2.2.1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2.2.2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地质灾害极、高、中易发生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意见,做出防治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选址和规划。2.2.3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库区、安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2.4 编制城乡规划应包括地灾防治规划内
6、容。2.3 地灾防治规划主要内容2.3.1 预测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2.3.2 确定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2.3.3 确定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和防护重点区;2.3.4 确定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2.3.5 确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2.4 禁建区2.4.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明确将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规划为禁建区;地灾评估报告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规划一定的防护区域并列为禁建区。2.4.2 地灾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7、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地灾危险区应规划为禁建区。 2.5 慎建区2.5.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中易发区性质及面积, 规划地灾中易发区为慎建区。2.5.2 严禁在地灾中易发区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活动。2.5.3 慎建区内的建设项目严禁对地质体进行深挖高切。确因建设需要而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进行详勘,并提出治理措施,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才允许进行规划建设。2.6 适建区2.6.1 根据
8、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低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地灾低易发区在明确防治措施后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2.7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2.7.1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是指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直接威胁的区域。2.7.2 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规划为慎建区,没有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规划为禁建区。3. 消 防3.1 基本要求3.1.1 城镇消防规划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规划原则,满足城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3.1.2 城镇消防规划应与城镇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工程管网和城镇综合防灾减灾系
9、统等规划相协调;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与工程管网和城镇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3.1.3 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规划布局。3.2 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3.2.1 应根据城镇历年火灾发生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布局和城镇的性质、规模、结构、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进行消防分类;有条件的,可进行城镇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3.2.2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按消防安全影响程度可分为:城镇重点消防地区、城镇一般消防地区、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
10、地。3.2.3 确定城镇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3.2.4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分类,对城镇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且成片的各类用地形成的区域,可确定为城镇重点消防地区。适用于消防隔离、避难疏散用途的各类用地形成的区域,可确定为专用或兼用的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城镇重点消防地区、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区域,可确定为城镇一般消防地区。3.3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3.3.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
11、、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下同)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2 城镇应合理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布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从总量和布局上减少城镇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必须设在确保城镇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控制在自身用地范围内;4 大、中型石油化工生产设施和二级及以上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库等储存设施,必须设在城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不得设在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镇主水系的上游
12、或其它危及城镇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5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有关规定。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一级加油站和大型的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得设置流动的加油、加气站;6 城镇各类可燃气体(液体)储配设施及管网系统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减少不安全因素;7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合理组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线路,不得穿越城镇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和其他的人口密集区。3.3.2 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危旧建筑密集区(旧城棚户区、城中村等
13、),应采取开辟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部分建筑并以耐火等级高的建筑阻止火灾蔓延等措施,改善消防环境和条件,保证消防安全。3.3.3 改造并完善传统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通信等设施。3.3.4应按照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人防工程,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措施。3.3.5 城镇道路、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规模和分布状况,除满足该项目自身的功能要求外,还应按照城镇综合防灾的要求,兼作消防隔离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3.4 消防站及消防装备3.4.1 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下列
14、规定:1 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2 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3.4.2 城市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必须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后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站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2 市辖区、经济较发达的县城,应设置特勤消防站。每个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务服务人口不宜超过50万人;3 有水上消防任务需要的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4 都市区、市域内的大城市,应设置航空消防站;航空
15、消防站宜结合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并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5 考虑到消防科技发展和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城市应预留公共消防设施备用地,其用地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其中,都市区、市域内的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少于2处;其他的市辖区、经济较发达的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少于1处。3.4.3 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城乡综合防灾要求,城市应设置消防指挥中心。3.4.4 市辖区、经济较发达的县城,应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3.4.5 陆上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以正常行车速度,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
16、定;2 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设在城市边缘地区的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仍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3 应结合城市的地形、地貌、河流、铁路、道路网等具体情况,并兼顾消防队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区,合理划分消防站辖区。消防站辖区范围不宜跨越河流、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对于受地形条件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辖区面积。4 结合城乡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城市
17、重点消防地区分布状况,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应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对于火灾风险高的区域应加强消防警力配备。特勤消防站宜设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枢纽的附近。特勤消防站兼有常规消防任务的,其常规任务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3.4.6 陆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2 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口较多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3 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的,消防站应设在上述危险部位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
18、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4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3.4.7 陆上消防站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注: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为确保消防站与城市建设同步,应预留和控制消防站的规划建设用地。3.4.8 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上消防站的
19、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 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水域边缘为原则确定;水上消防站至其辖区水域边缘距离不应大于30km;2 水上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岸线长度应满足供1艘消防艇停靠所需长度且不应小于100m,其靠泊岸线应结合城市港口、码头进行布局;3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相应的陆上基地,其用地面积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3.4.9 水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上消防站不应设在电站、大坝等水工建筑附近和河道旋涡等水流紊乱处,宜设在港口、码头等设施的上游;2 水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距离不应大于500m,且不应跨越城市主、次干道、高速公路、铁路等;3 辖区内
20、有危险化学物品港口、码头的,或辖区水域沿岸有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的,水上消防站应设在上述危险部位上游处,且岸线、陆上基地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应小于200m。3.4.10 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灭火救援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具体要求,配置各类消防装备和器材,具体配置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的有关规定。3.4.11 水上消防站船只的配备,应符合表3.4.11的要求:表3.4.11 水上消防站船只类型及数量船只类型趸船消防船指挥艇数量(艘)11213.4.12 镇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心镇应设置1个小型消防站;2 一般镇应设置1个微型消防站或消防室。3.5
21、消防给水3.5.1 城镇消防给水设施包括城镇给水系统中的水厂、给水管网及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城镇人工水景,天然水体的消防取水点(取水码头及道路),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给水设施等。3.5.2 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表3.5.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人口规模(万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次)一次灭火用水量(L/s)1.01102.51155.022510.023520.024530.025540.026550.037560.038570.039080.0395100.0
22、3100都市区31003.5.3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但在规划设计时应保证在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达到最大时,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3.5.4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若有困难设置成枝状,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城镇消防水池: 1 无市政消火栓的城镇区域;2 无消防车道的城镇区域;3 消防给水不足的城镇区域或建筑群(包括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面积等积的建筑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 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水池容量应根据保护对象计算确定。蓄水的容量不小于100m。3.5.5 市政消火栓应沿市政道路并靠近交叉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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